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关于2018年湖北省碳排放权抵消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发改气候[2018]61
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北省碳
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71号)的有关要求,为完善本省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体系,规范抵消机制,鼓励自愿
减排,结合湖北碳
市场运
行情况,现将2018年湖北省碳排放抵消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抵消条件
用于本省抵消的自愿减排量,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企业组织边界范围外产生。
2、已在国家备案的农村沼气、林业类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其中,项目产生地区为长江中游城市群(湖北)区域的贫困县(包括国定和省定);项目计入期为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3、抵消比例不超过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的10%,1吨核证减排量相当于1吨碳排放配额。
4、在本省碳排放交易注册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二、抵消程序
(一)材料提交
在申请自愿减排量用于抵消时,项目业主应及时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材料清单如下:
1、申请函(见附件1,一式4份);
2、国家发展改革委减排量备案函;
3、项目概况说明(见附件2,一式4份);
4、确认国家登记簿自愿减排量注销申请表(见附件3,一式4份)。
(二)减排量审核登记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减排量予以登记。
(三)减排量注销
用于本省抵消的自愿减排量,应当由拟使用减排量抵消的企业,在本年度履约截止日前在国家注册登记簿内提交在湖北履约的注销申请,并向我委提交确认注销申请表(见附件3)。未及时在国家注册登记簿完成注销的企业,无法使用相应减排量完成履约。
三、其他事项
(一)有关术语
1、备案减排量。指符合《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第21条规定条件,已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减排量备案”程序的减排量。
2、长江中游城市群(湖北)是指国家出台的《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中的武汉城市圈为主体形成的特大型城市群。包括武汉、黄石、黄冈、鄂州、咸宁、孝感、荆州、荆门、宜昌、襄阳、潜江、仙桃、天门等13个地市。
3、湖北省国定贫困县包括大别山片区(8个):孝昌县、大悟县、团风县、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麻城市;秦巴山片区(7个):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保康县;武陵山片区(11个):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市、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2个):神农架林区、阳新县。共计28个县(市、区)。
4、湖北省省定贫困县包括远安县、兴山县、张湾区、茅箭区、南漳县、谷城县、通山县、通城县、崇阳县等9个县(市、区)。
(二)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程彦喆、张冯雪、雷 晓
联系电话:13545118815、18007111751、027-87310019
(三)受理时间
请于2018年6月15日之前将有关材料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处,逾期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鉴于碳排放权抵消管理是一项全新的探索性工作,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程序严格,且我省碳排放履约在即,需要精心组织,严格管理,所抵消的减排量应真实可靠。在抵消实施过程中有何
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件:1、申请函模板
2、项目概况说明模板
3、确认国家登记簿自愿减排量注销申请表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
附件1
申请函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
我单位申请将
(项目名称)项目,自愿减排量___________tCO
2e,用于湖北省碳排放配额管理企业抵消,现将相关申报文件呈上,请予审核。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项目概况说明
1、项目业主单位概况
2、项目基本信息
3、项目总投资和筹资情况
4、项目工艺流程简述
5、项目预期减排量
6、项目对可持续发展贡献
7、
节能评估的审查情况
8、工程建设、环境评价等相关批准情况
9、项目进展状况
10、项目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及其它机制下注册的关键信息
附件3 确认国家登记簿自愿减排量注销申请表
公司名称 | |
国家登记系统账号 | |
申请注销项目名称 | |
申请注销减排量(tCO2e) | |
减排量计入期 | |
系统申请注销日期 | |
申请注销方式 | |
附:国家登记簿系统注销申请界面截图 申请企业:(企业名称、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