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核查标准更改的影响

2018-1-17 15:35 来源: 低碳天下 |作者: Ruby

根据2017年12月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在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中,煤炭缺省值和电力排放因子标准都有所变化,旧文传送门:细节里见文章I,也谈电力排放因子的变化对市场的影响;细节里见文章II,也谈煤炭缺省值的变化对市场的影响。

这个标准的改变,对各试点的一些控排企业都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各个试点地区核算进度都有所不同,尽管按相关规定,2016年度的碳排放量应在2017年上半年就核算和核查完毕,但截止目前,仍有相当数量的控排企业仍然还未进行碳排放量的核算和核查工作。而与此同时,有些控排企业的核查工作已经在核查标准更改前就已做完。

那么现在的问题就是,如果还未进行核算核查的控排企业要进行2016年度的碳排放量核算,必然是按照2017年底刚发布的新标准,但对于已经完成核算核查的控排企业,是否还需要按新标准再重新做一次核查呢?发改委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个问题还需要等进一步明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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