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碳排放权交易产品、模式、市场和碳金融衍生品——浅谈十个点

2017-11-6 17:22 来源: 金杜研究院 |作者: 苏萌 贾之航 于镇硕

概述

碳排放权交易是《京都议定书》签约国以国际公法作为依据所进行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减量交易。《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三种履约机制: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国际碳排放贸易机制。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从清洁发展机制起步,即由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由发达国家缔约方用于完成在《京都议定书》中的减排承诺。2011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逐步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点;同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初期的交易产品为(i)碳排放权配额和(ii)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并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除了前述配额及CCER的两种交易外,北京和广州两个地区的碳排放权交易所还建立了自愿减排量(VER)交易平台,以鼓励投资者参与到更多元化的碳排放权交易活动中。 

碳排放权交易基本类型

清洁发展机制在碳排放权交易层面主要体现为核证减排量(CER)的转让(从《京都议定书》附件一(Annex I)以外的国家,转让至《京都议定书》附件一所列减排义务国家)。简而言之,在中国即由发改委(作为清洁发展机制的中国境内实施机构)审核批准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相应的CER,并由项目公司将该等CER通过协议转让或自愿取消(voluntary cancellation/“retirement”)的方式转让至相关的负有减排义务国家的买方。 

目前的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两种交易类型分别是总量控制配额交易和项目减排量交易,前者的交易对象主要是指政策制定者分配给各企业的配额,后者的交易对象则主要是通过实施项目削减温室气体而获得的减排凭证(从清洁发展机制的角度,该等减排凭证无论是否由境内政府机构认证,仍属于自愿减排的范畴,无法被前述附件一所列国家主体用于履行《京都议定书》项下减排义务)。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产品、模式、市场和碳金融衍生品——浅谈十个点


配额及CCER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主要交易产品为:碳排放权配额和CCER。政府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将排放权以配额方式发放给各企业;同时,减排成本高的企业也可以通过购买其他企业富余碳排放权配额或CCER的方式,从而以最低成本完成减排目标。

(1)基本机制


(2)抵消安排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使用CCER抵消其部分经确认的碳排放量从而满足配额要求。但是,该等抵消受限于各试点地区的各自规定,一般而言相关限制主要集中在下述层面:(一)抵消的信用类型大都是CCER,部分地区(如北京和广东)还可以用节能项目碳减排量、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或经试点地区审定签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减排量用于抵消;(二)各地区均对抵消使用比例进行了限制,一般来说不得超出当年核发配额量的5%-10%;(三)各试点地区大多对地域进行了限制,大多为本试点地区内或与各试点合作或由试点指定的基于某些行业项目的省份;(四)各试点地区均根据其自身需求对项目类型进行了限制,具体还需依据各地规定判断;(五)各试点地区大多对可用于抵消的CCER设置了一些时效性的限制(基于相关减排量产生的时间)。

碳排放权交易所概况

七个试点市场:2011年10月,我国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湖北省(武汉)、广东省(广州)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工作。上述七个试点地区分别以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制定了相应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定,建立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由各交易市场制定具体的交易规则并报国务院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全国性市场的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要推动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国家发改委也于2016年11月印发了《“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部门分工》,明确了我国将推动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顺利过渡,并于2017年启动运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地方性尝试:各地方发改委也相继组建各地方碳排放交易所,但根据了解地方碳排放交易所目前在实践中尚无法进行相关的碳排放权交易,更多的是对项目进行挂牌并与全国试点地区的碳排放权交易所进行合作,为潜在投资者搭建一个平台从而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 

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省级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 

涉及行业:多数试点城市和地区将电力钢铁化工水泥石化造纸等高耗能行业的重点企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范围;深圳、天津等地还纳入了建筑、交通等排放源。

市场参与者与准入条件

碳排放权交易所一般实行会员制,市场参与者需先申请成为相关交易所的会员方可在交易所内进行相关交易。各交易所的会员类型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参与到交易当中的会员,如综合类会员、自营类会员、委托(代理)会员、试点企业会员;另外一种是服务提供商会员,诸如服务会员、战略合作会员、合同能源管理会员等等。 

目前,各交易所根据其不同的市场参与者类型制定了不同的申请准入条件,一般来说重点排放单位和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均可以成为交易所的会员。相关标准通常包括法人类型、注册资本、相关行业经验、资质或具有从事碳排放管理交易人员等(对接受自然人参与者的交易所,通常会针对自然人参与者设定年龄、个人资产、是否具有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测评能力等方面要求),因此需要根据具体的交易所及拟申请的会员类型或交易需求具体分析、判断应适用的标准和要求。 

以法人类型为例,如北京环境交易所的非履约机构参与人和上海环境交易所的自营类会员、综合类会员的要求都须为在我国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则更进一步对股权比例提出要求,规定其会员申请资格包括依法成立的中资控股企业;但是广州和重庆的交易所则只要求其会员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则明确规定会员可以为国内外机构、企业组织和个人。

交易平台现行交易模式

碳排放权交易所主要为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为参与交易的各方提供交易服务和信息,包括交易系统、行情系统和通信系统等设施,以及信息发布、清算交割等相关服务。

(1)交易模式

从成交机制上看,目前碳排放权交易所的交易方式大致包括竞价交易、双边协议交易、挂牌点选交易和申报匹配交易这几种类型。各交易所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公开交易、拍卖交易、挂牌交易、网络现货交易、挂牌点选、电子竞价和大宗交易等多种方式进行交易,结合各交易所交易规则中的描述,大致梳理如下:


 (2)结算安排

交易所一般会对会员统一进行交易资金清算和划付并实行第三方(即结算银行)存管制度。结算银行协助交易所办理碳排放交易资金的结算业务,根据交易所提供的交易凭证和数据划转会员的交易资金,并及时将交易资金划转凭证和相关账户变动信息反馈给交易所。

(3)风控机制

为了加强各碳排放权交易所的交易风险管理,各交易所均在不同程度上针对相关交易模式建立了多种风险控制机制,包括涨跌幅限制制度、配额最大持有量限制制度、大户报告制度、风险警示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等以控制在交易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碳排放权跨境交易

CER: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自《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有了持续的发展,其中尤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发展较快。鉴于我国在清洁发展机制中拥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市场潜力,很多对于CER有实际需求或基于投资目的的境外资本也将目光投向了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配额、CCER及VER:如前所述,不同地区的交易所根据其规定对交易主体的申请准入资格有着不同的要求,境外主体若想在国内碳排放交易所进行交易,除部分明确接受境外主体作为会员的外,需要在境内成立公司或其他法人组织;之后申请成为交易所的会员再进行相关交易。 

跨境支付和外汇管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境内机构与境外机构就出售或购买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的跨境交易行为所产生的结售汇及跨境支付的业务需求,均可以凭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关业务。 

交易实例:根据市场公开信息,2014年8月时,深圳排放权交易所获得了国家外汇局发出的《关于境外投资者参与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的批复》,成为了国内首个允许境外投资者参与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且境外投资者参与深圳碳排放权市场不受额度和币种限制。新加坡Ginga Environment在次月成功购得10000吨深圳碳配额。在此基础上,深圳排放权交易所还推出了跨境碳资产回购业务,境外投资者以境外资金参与深圳碳排放权市场,持有碳资产的管控单位以碳资产为标的获得境外资金用于企业低碳发展。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也于2016年3月19日完成了国内首单跨境碳资产回购交易,由BP公司购买了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400万吨碳排放配额。      

碳排放权交易的金融衍生品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将目光投向碳排放权市场,碳排放权市场需求也迅速扩大,基于碳排放权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也不断出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提出要推动发展碳排放权等交易工具,银监会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了有序发展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碳租赁、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和碳基金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探索研究碳排放权期货交易的意见。 

我们注意到, 北京、湖北、深圳、广州试点等地的交易所都尝试开展了相关的碳排放权交易的金融衍生品服务,多集中在基金、债券、质押融资、回购融资等项目;同时,也有交易者选择在场外进行衍生品交易,全国碳排放权配额的首笔期权交易(广州守仁环境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壳牌能源有限公司)即采用了场外交易的方式,因此我们理解碳排放权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可发生在交易所内也可以在场外进行。基于市场公开信息,我们对于部分试点地区的碳排放权衍生产品梳理如下: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及政策梳理

按照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规定的分类,现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法规大致如下:



风险与愿景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我国发展时间尚短,在蓬勃发展的过程中也潜伏着许多风险,从因未能及时或完全掌握交易规则及相关监管规定带来的法律及合规风险,到市场参与者多元性促进市场活跃的同时增加监管难度从而带来的交易风险,以及发改委审核制度及抵消比例的影响带来的价格浮动风险等,均对市场参与者的风险把控能力提出了较高程度的要求。 

因此,从基础的碳排放权交易中涉及的买卖、结算与交割、CCER开发、配额托管,到碳排放权交易衍生的碳资产抵押质押、配额回购、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等等专业化程度更高的业务,对准备深入参与相关市场并控制风险的交易者而言,除了对行业和市场的深刻理解外,也需要具有金融专业能力的法律顾问参与和协助,基于对法律政策的全面把握,对相关交易模式法律关系的准确理解及对风险的充分评估,最大程度的减少风险,实现商业目的。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议》的达成标志着全球气候治理开启崭新的格局,全球低碳经济发展趋势再次被国际社会所广泛认可,而碳排放权交易即是控制产业碳排放量并促使产业积极寻求清洁燃料及绿色生产方式,从而达到经济效益和环保协同发展的重要手段。从国内市场层面,自从《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碳排放权交易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快速发展,并成为了有效引导碳资源合理配置的市场化平台,在碳减排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以环保为中心发展建立起来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也因其绿色的理念,巨大的发展潜力吸引了很多投资者的参与。虽然我国在新兴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起步较晚,但也逐步建立起了相关制度和政策,伴随着节能减排和低碳环保的国家发展理念,相信我国碳排放权市场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并会释放出不一样的光彩和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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