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施策 有效激活绿色金融

2017-11-6 09:53 来源: 金融时报 |作者: 马梅若

综合施策有效激活绿色金融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 “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绿色金融,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

近年来,绿色金融一直是中国金融业的重要发力点。 2016年8月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我国成为全球首个构建系统性绿色金融政策框架的国家;同年9月份,G20杭州峰会首次将绿色金融纳入G20议题并写入峰会公报;2017年6月份,国务院批准五省区设立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推进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地方试点不断深化。

应当看到,发展绿色金融,政策性利好安排已经就位,接下来的重点则是如何充分调动市场积极性,激励市场机构主动参与。

客观来看,绿色产业往往具有风险高、回报低且回报周期长等特点,社会资本主动参与度不高,无论国内还是国外都难以完全放任市场自主、自发地进行绿色产业布局,对此应当辅以政策激励。结合当前我国国内实际情况,要激活绿色金融的市场热情,几个问题有待落实。

首先,提高污染性项目的融资门槛及实际融资成本。

对环保不达标者惩罚的“规矩”早已有之,然而检查敷衍了事、惩罚力度不足的问题长期存在。尽管近年来核查趋严,但不少环保事故发生后,中小企业责任人仍“一跑了之”,这让环保问题的负面外溢效应十分明显。

对此,一方面,要强化企业特别是上市企业的环保信息披露,对于环境指标不达标的企业,应在信贷、发债等多个环节提高门槛或利率,加大其违规成本,同时,要取消违规企业对当地一些优惠性政策的享受资格,让企业更多地承担环保违规损失;另一方面,可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并引入保险机构提供环境责任保险,当事故发生时,请专业化、第三方机构明确责任,将环保成本明晰化。

其次,提高绿色项目的投资回报率与融资可获得性。

此方面的政策已出台不少,比如包括设立绿色发展基金、鼓励发行绿色债券等。由于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等机构先后出台了推动绿色债券发行的相关文件以及一系列监管要求,我国在2016年成为全球最大的绿色债券发行市场。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在境内外市场共发行贴标绿色债券2300亿元,占全球绿色债券发行量的40%;而今年1至9月份,我国共发行贴标绿色债券1340亿元,占全球发行量的24%。

绿色信贷发展可追溯至更早时间。早在2007年,人民银行等部委联合出台《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2012年银监会出台《绿色信贷指引》,这一系列绿色信贷政策,提出了标准化的绿色信贷统计口径和分类,推动绿色信贷规模持续增长,环境效益显著。截至2017年2月份,我国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7.51万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之比达8.8%。

当然,我国绿色金融还处在起步阶段,先行先试者仍希望得到更多支持。不少金融机构呼吁在贴息、担保、MPA考核等方面给予更多的差异化优惠政策,切实引导资金流向,刺激社会资本进入绿色产业。

再次,不断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推动相关创新型金融产品发展。

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发展与创新,离不开系统、全面、科学、统一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然而,当前的绿色金融产品仍存在标准不统一、认证和评级体系不健全等问题。根据兴业研究发布的《我国绿色金融标准发展现状及建议》,我国目前有人民银行和发改委两个版本绿色项目界定标准,但对绿色项目的界定范围存在区别。例如,发改委支持的绿色项目中包括核电类项目,但央行并未将核电项目列入绿色债券支持范围。类似问题不一而足。这种不一致性与金融领域普遍存在的监管不协调相似。可想而知,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恐将使社会资本对进入绿色领域有所顾虑。

此外,碳金融和环境权益交易等相关金融产品有待进一步发展。碳交易这个概念并不新鲜,简单来说,即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费用,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此前,我国已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并希望能够逐步启动全国范围内的碳交易市场。早在去年,已有专家表示,未来可开发碳期货、碳期权、碳掉期、碳基金、碳债券、碳租赁等碳金融产品,同时,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等环境权益也可进行抵、质押获得融资。

总之,作为一个外部效应极强的产业,绿色产业、绿色金融更加离不开多方乃至全球的通力合作。正如央行行长周小川此前在“绿色金融体系:探索未来之路”圆桌会议上所呼吁的,G20、各国政府和中央银行当在已取得进展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绿色金融发展所面临的挑战,继续推广绿色金融。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利用G20、金砖国家峰会等平台,也是绿色金融发展的关键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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