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催生碳交易市场

2014-2-24 16:01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据中国碳交易网了解,21世纪的世界面临的挑战莫过于遏制造成气候变化的温室气体在大气层的迅速累积。全球气候系统变暖已毋庸置疑。据国际能源署预测,按照现在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到本世纪末全球的平均温度将上升6度。科学家普遍认为,温室气体浓度超过550ppm会导致全球变暖,将带来冰川融化、海平面上升、病毒增加、物种减少、灾害频繁等危机。

    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会议在日本京都通过了该公约的补充条款,即《京都议定书》。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2008年-2012年期间,发达缔约国的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而发展中缔约国在此期间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限控义务。

    《京都议定书》确立了碳减排的三个机制——联合履行机制(下称“JI”)、国际排放贸易机制(下称“ETS”)和清洁发展机制(下称“CDM”)。

    JI指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级的合作,实现的减排单位(ERU)可以转让,但是同时必须在转让方的分配数量(AAU)上扣减相应的额度。

    ETS采用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的模式(Cap & Trade System),指一个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的减排义务指标,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并从转让方的分配数量上扣减相应的额度。

    CDM指发达缔约国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缔约国开展项目级的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以称“CER”),用于发达缔约国完成减排承诺。发展中缔约国通过合作可以获得资金和技术,有助于实现自己的可持续发展,发达缔约国可以大幅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高昂费用。

    与上述三大机制相对应,国际碳交易市场形成了两大类型:

    一种是以项目为基础的交易市场,JI和CDM是其最主要的交易形式;   

    一种是以配额为基础的交易市场,可分为强制碳交易市场和自愿碳交易市场,ETS是其主要的交易形式。强制碳交易市场是由强制性减排指标产生的,如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自愿碳交易市场是基于一些国家或组织自己确定的减排体系,并没有得到《京都议定书》的认可,其参与者是自愿作出减排承诺并出资抵偿其超额的排放量,如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

    有了《京都议定书》的法律约束,各国的碳排放额开始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因而也具有了商品的价值和进行交易的可能性,并最终催生出一个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主的碳交易市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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