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在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下的经济影响

2017-8-2 17:16 来源: 环维易为 |作者: 毛洋

  从2013年6月深圳碳交易所开始第一笔深圳配额交易至今,我国的碳交易试点地区已经完整的走过了3年的时间。这3年当中,媒体报道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的评论往往担忧其对工业领域的经济负面影响。逻辑是,排放企业将在碳配额上作出额外的投入,从而增加成本,降低利润,影响竞争力。

  带着这个问题,报告工作组逐一对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湖北和深圳试点的所有上市公司财报进行了研究,深入分析了上市公司在过去的试点期内受到的经济影响。

2013-2015上市公司碳相关财务信息

  由于重庆试点的对外信息披露有限,所以工作组选择了除重庆市以外的试点地区做研究。这些碳交易试点地区在2013-2015年碳交易试点期内,最大规模是2391家排控企业[ 试点地区每年都可以调整纳入排控企业数量,所以有波动。]。其中上市公司(含上市公司具有运营权)数量为221家,占全部控排企业比约为9.3%,占全国上市公司总数量7.4% (截止2016年10月12日)。

  为方便分析,工作组将上市公司相关的信息披露分为“提及碳排放”和“提及碳市场收益”两种类型,同时将提及碳收益的上市公司收益相加计算收益总金额。

表1: 上市公司碳交易试点期相关信息披露情况总表

上市公司碳交易试点期相关信息披露情况总表

*部分以“碳排放指标期末余额”计
来源:上市公司年报,环维易为碳市场数据库

如上表所示,绝大多数受碳交易纳入控排的上市公司集中在北京、上海和深圳三个行政区,其中上海市312家排控企业中有77家为上市公司,占比近25%,为拥有上市公司最多的碳交易试点地区。但是三地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提及碳排放的比例远不及天津、广东和湖北。在6个试点地区一共25家提及碳排放的企业中,共有11家企业公布其在碳市场中的收益,11家企业收益全部为正,共计约七千万的收益总额。

1.1上市公司在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下的影响分析

  • 北京共计981家排控企业,其中74家为上市公司,8家企业在年报中提及碳排放,4家企业通过碳市场获利超过三千三百万。由于北京的碳交易试点中纳入的排控企业中工业企业占很小部分,所以这些上市公司的自身碳排放量应该较小,其碳管理和碳配额履约的成本应该较小,不容易受到上市公司重视而单独披露的可能性很大。虽然如此,工作组注意到北京上市公司在财报中的碳排放提及比例要高于上海,其中两家上市公司在碳市场中的收益都是超过千万元的,这很可能是因为他们是北京的工业企业,本身的碳配额量大,再加上北京碳配额的全国最高二级市场价,使他们两家上市公司在北京碳市场中具有高收益。
  • 上海共计312家排控企业,其中77家为上市公司,4家企业在年报中提及碳排放,1家企业通过碳市场获利超过四百八十万。上海碳交易试点无论从绝对数量还是比例上都纳入了最大规模的上市公司,但仅有5.2%的企业在年报中提及碳排放。工作组认为这是上海碳交易试点的配额分配过于宽松所导致的。由于碳配额的宽松分配,所以企业在碳管理和碳配额履约的成本应该较小,即使有额外的成本,其成本也过于小且不足以受到上市公司重视,而不是本身的碳排放量小的原因。
  • 天津共计109家排控企业,其中5家为上市公司,4家企业在年报中提及碳排放,没有任何企业提及通过碳市场获利,这与天津二级市场的冷落表现也许相关。
  • 广东共计186家排控企业,其中7家为上市公司,1家企业在年报中提及碳排放,并在碳交易中获利近一千五百万元。广东碳交易试点在排控企业选取上皆为大型工业企业,所以理论上这7家上市公司应该都具有配额持有量高的特点,但仅有1家企业公布其碳市场收益,这说明这些上市公受到的碳交易政策的影响很小,无论以成本计还是收益计都不足受到重视,从而体现在财务年报当中。
  • 深圳共计636家排控企业,其中42家为上市公司,4家企业在年报中提及碳排放,2家在碳交易中总获利超过五百万。于北京情况相近,深圳的排控企业中工业类企业较少,所以理论上这些深圳排控企业的碳配额量不高,所以相应的成本和收益应该和北京一样不足以引起重视,但深圳试点中有近10%的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提及碳排放,同样高于上海试点。
  • 湖北共计167家排控企业,其中16家为上市公司,4家企业在年报中提及碳排放,3家在碳交易中总获利超过一千二百万。工作组认为湖北的碳交易试点包含的排放企业门槛是全国最高的,代表排放企业的配额数量也是全国最高,所以受到的影响也最大。这从上市公司提及碳排放的比例上可以得到印证,25%的上市公司提及碳排放。
  虽然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提及碳排放的总比例并不高,仅为11.3%,单工作组依旧发现一些可归纳的现象。

  a)上市公司是否在财报中公布其碳排放和碳市场收益与自身碳配额持有量无正相关性,理论上大规模的碳配额应存在于大型电力公司,但在研究过程中发现没有任何一家上市电力企业在其年报中公布任何碳信息;

  b)无一上市排控企业在其年报中提及碳配额履约成本。所有提及碳排放的上市公司都未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提及碳配额履约会产生大量额外成本,从而影响运营能力的预警。工作组认为这是因为被纳入碳配额履约的成本不足以使企业的运营成本结构发生大幅度改变,甚至碳配额履约的成本过小,不足以使企业在年报中提出预警;

  c)所有上市公司在提及碳市场收益时表示皆为正收益,共计11家上市公司提及碳交易市场收益,总收益超过7千万元,占2016年度碳市场现货总交易额(包括配额在线交易、配额大宗交易、补充机制交易)的约6%(这还不包括未公布碳市场收益的上市公司,尤其是电力行业巨头下属的上市公司),平均每家上市公司碳收益约六百三十八万元。这也许表示更多的排控企业在碳交易中是盈利的,而不是额外的成本支出。

  基于本次研究的结果来看,无论从成本还是收益的角度,我国上市公司目前对于碳交易的关注并不高。在全国碳市场即将开始之际,建议我国的上市公司能够更好的关注碳配额交易市场。这不仅仅是对于电力、化工钢铁水泥等碳配额的持有大户。正如像特斯拉这样的国际知名企业一样,碳交易收益可能在上市公司的运营收入中占据非常重要的份额。

本文出处《环维易为中国碳市场研究报告2017》,由北京环维易为低碳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授权易碳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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