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配额交易、碳交易和用能权交易交叉重叠,这么多交易到底怎么玩?

2017-6-29 18:21 来源: 南方能源观察 |作者: 赵希

可再生能源配额交易碳交易和用能权交易交叉重叠


可再生能源配额交易、碳继最初几批绿证核发之后,绿证交易的实施细则也由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发布,7月1日则是绿证正式挂牌出售的时间。而按照2017年建成全国碳市场的目标,碳市场建设相关工作也在推进中。又是绿证,又是碳交易,还有用能权交易,这些交易机制之间是什么关系,会不会增加企业负担?eo就此采访了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所长潘家华。

eo:碳和能源息息相关,除了碳交易,还有用能权交易、可再生能源配额交易等,如何看待这些交易?他们之间是否存在重叠?

潘家华:这确实也是我们现在在考虑的问题。我提到的碳市场的扩展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扩大碳市场的范围,这个扩大范围一方面是指的扩大覆盖面,让更多的主体参与其中,形成完全竞争性的市场,另一方面就是说要纳入非碳的交易。

从目前碳交易试点情况来看,参与的企业几乎都是高耗能行业中的用能大户,尤其是能源和原材料生产企业。由于只是在用能大户之间的交易,所交易的“碳”是一种生产投入品。“碳”是能源尤其是化石能源燃烧所产生的的副产品,而企业购买能源服务,选择性十分有限,电网和天然气管网具有较高程度的垄断性。可见,“碳”的核算从属于能源,并不完全独立,是一种具有被动属性的交易品,企业的选择与能效和节能关联,则“用能权”和“碳排放权”重叠。

另外,可再生能源项目在CDM项目中占比很大,而国家能源局给各个地方的非水可再生能源指标,也有相应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交易机制。我们需要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到碳市场的建设中。

除此之外还有碳汇交易,这些交易都需要在顶层设计时统一协调,只有一个整合统一的大市场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

eo:除了协调这些交易,还需要扩大覆盖面,让更多主体参与,能具体谈谈是那些主体么?

潘家华:一个市场越开放越有利于竞争,更有效率,但无论是欧盟的碳交易体系,还是我国的碳交易试点,都是相对封闭的。

从地区来看,我国各试点相互独立,有各自的交易规则和平台,仅在各自辖区内安排交易,我们期待全国碳市场的启动后的统一。从纳入行业来看,现在只包括了能耗大户,而众多具有竞争性的“小户”没有涵盖。从能源类别上,现在只涉及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如果是一次电力只是隐含在电网的排放因子中,未能直接参与交易,这就把一大部分非碳排除在外。

再看我们的生产与消费体系,现在的碳交易更多着眼于生产侧,但是如果我们看2015年的全社会用电量,相比2014年,第一产业增长2.55%,第二产业下降0.79%,第三产业增长7.42%,对全社会用电量增长的贡献率为91.64%。消费侧才是真正的市场空间,比如想象一下如果我们全部用纯电动汽车的话,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的前景有多广阔、空间有多大。我所说的扩大覆盖面,就是要把这些不应该忽略的都包括进去。

eo:未包含在碳交易行业中的众多竞争性的“小户”是指哪些?之前有媒体报道称我国可能会对碳交易未覆盖的部门采用征收碳税,您对此是否了解?我国未来是否可能同时实施碳交易和碳税制度,又要如何协调碳交易和碳税的关系?

潘家华:“小户”或“散户”,主要指制造业能源消费量不足以纳入碳交易体系的大量中小规模的企业和第三产业无以计数的服务业企业。这些企业单个企业能源消费和排放比较有限,但汇集在一起,数量巨大,占社会总排放的2/3左右。如果采用对这些企业征收碳税,则会存在碳交易和碳税的双重机制,边界不清,管理难度大,效果测定困难。

对于一个经济体,从经济学上讲,宜避免“双重征税”,如果是碳交易,就不必要同时采用碳税。从理论上讲,环境税或碳税具有三重红利,即抑制恶品生产、获取财政收益、减少与收益相当的对善品生产的压制性税赋。而且在操作上,有利于避免碳交易的行政寻租空间。从这一意义上讲,碳税比碳交易更可取。但是,如果碳税收益不能用于减少其他税赋,有可能增加企业负担,打压经济活力。这就要求碳税的顶层设计,要能够真正实现“三重红利”的获取。交易和用能权交易交叉重叠,这么多交易到底怎么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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