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6-1 17:45 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有关金融单位:

       经研究,现将《福建省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发挥金融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功能,支持和促进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生态文明这一核心主旨,按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思想,坚持先行先试,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建立绿色金融多元化支持体系为主线,创新发展绿色金融组织体系、产品体系和配套设施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低碳环保等绿色产业发展,有效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力争到2020年,建成与福建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相匹配,组织体系完备、市场高度活跃、产品服务丰富、政策支持有力、基础设施完善、稳健安全运行的绿色金融体系。2020年末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服务提供的融资余额比“十二五”期末翻一番,证券市场、保险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功能得到更加充分发挥,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更加健全,金融市场对绿色资源配置的引导优化作用更加凸显。

二、重点任务
(一)大力发展绿色信贷
1.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组织机构体系。支持组建以社会资本为主的绿色银行。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业务中心)、绿色金融专营分支机构,为绿色信贷和投资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发挥省内法人银行的作用,制定和完善绿色金融发展战略,加快实现业务发展的“绿色转型”。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

2.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构建绿色信贷管理“六项机制”。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产业和行业政策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和差异化信贷政策,推动金融机构对重点调控的限制类以及有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行业实施风险敞口管理。根据绿色信贷业务特点及内在规律,重点构建“六项机制”: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的绿色信贷认证体系和管理机制;二是适合绿色项目授信特点的高效审批机制;三是收益有效覆盖成本和风险的利率定价机制;四是动态监测和评估的风险防控机制,将评估结果作为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五是推动绿色信贷持续有效开展的激励约束和尽职免责机制;六是持续提升从业人员绿色理念和专业水平的培训机制,积极培养和引进绿色信贷专业人才。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

3.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领域的绿色信贷支持。明确绿色信贷支持重点,引导金融机构将绿色农业、绿色林业、工业节能减排环保项目、清洁能源、清洁交通、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项目、污染防治项目、绿色建筑、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以及自然保护、生态修复和灾害防治项目等纳入授信重点支持范围。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信贷原则,积极支持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发展清洁生产,支持并购重组淘汰落后产能,严防“一刀切”,通过严格环境风险评估,发挥金融作用,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

4.建立完善银行绿色信贷评价和统计监测体系。探索建立银行绿色评价机制,明确评价指标设计、评价工作的组织流程及评价结果的合理运用,通过银行绿色评价机制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做好环境风险管理。2017年率先对政策性银行、国有大中型银行先行开展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探索对外发布评价结果。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将绿色银行评价范围扩大至中小商业银行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完善全省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加强绿色信贷实施情况监测评价,强化绿色信贷投放的“窗口指导”。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省金融办

(二)推动资本市场支持绿色投资
1.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的上市培育支持力度,在符合发行上市相应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尽量简化程序,积极支持上市融资。支持已上市绿色企业通过增发等方式进行再融资。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金融办

2.支持绿色企业发债融资。探索引入第三方认证机构对发债企业和募投项目的绿色程度、环境成本进行评估。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发债,建立有利于降低企业发债融资成本的担保、贴息等机制。鼓励各级政府以及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国有企业在贴息和担保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省金融办

3.鼓励企业和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加大对证券交易所市场、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推出的各类企业绿色债券的宣传,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发行绿色债券。强化对绿色债券发行企业募集资金使用的跟踪,确保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绿色项目。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研究并发布绿色债券发行企业的环境信息与分析报告,优先支持绿色环保型企业发债融资。支持法人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并确保专款专用,积极探索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拓宽绿色项目投融资渠道。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发改委、省金融办

(三)积极发展绿色保险
1.不断完善环境高风险领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选择环境风险较高、环境污染事件较为集中的领域,将相关企业纳入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范围。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在环境风险防范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企业开展“环保体检”,并将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通报环境保护部门,为加强环境风险监督提供支持。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程序和技术规范,指导保险公司加快定损和理赔进度,及时救济污染受害者、降低对环境的损害程度。

责任单位: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省环保厅

2.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围绕福建绿色产业研发环保技术装备保险、针对低碳环保类消费品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森林保险和农牧渔业灾害保险等产品。积极推动保险机构参与养殖业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建立农业保险理赔与病死牲畜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研究探索湿地、海洋岸线、岛屿、生态保护区等环境资源保险。

责任单位: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

3.积极引导保险机构服务绿色项目投融资。加强与各大保险公司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推动在闽设立绿色事业部或建立专业团队,通过股权、债权等多种形式,为重点绿色项目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推动保险机构研发绿色企业或绿色项目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为绿色企业或项目融资提供增信支持。

责任单位: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省发改委、省金融办

(四)动员社会资本支持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1.支持设立各类绿色发展基金。吸引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在福建省设立子基金,参股福建省内各类绿色发展基金,加大对绿色项目和企业的投资力度。已设立的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要积极支持绿色产业发展,鼓励省产业股权基金设立绿色产业发展子基金。探索以地方财政投入启动资金,引导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投入的发展模式,支持绿色相关重点项目和企业绿色发展。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支持在绿色产业中引入PPP模式。支持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以及土地、水、大气等污染防治、环境修复等各类公共服务领域的绿色项目采取捆绑打包、“肥瘦搭配”、上下游联动等方式,增强项目吸引力,通过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鼓励各类绿色发展基金支持以PPP模式操作的相关项目,拓宽融资来源渠道。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财政厅

3.积极发展绿色金融新业态。积极培育和引进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及私募基金,加大福建省绿色产业项目投资。支持和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为绿色产业、企业、项目提供金融服务。

责任单位: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金融办、省经信委、省商务厅

(五)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工具
1.建立完善福建省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支持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统一建设碳排放权、用能权、排污权等交易平台,提升服务水平,打造全国重要的综合性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探索推进林业碳汇交易试点和海洋碳汇交易机制研究。建立实现环境资源权益的市场化机制。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

2.发展基于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碳汇等各类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在总结现有地区和银行开展相关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经验的基础上,确定抵质押物价值测算方法及抵质押率参考范围,完善市场化的环境权益定价机制,建立高效的抵质押登记及公示制度,探索环境权益回购等模式解决抵质押物处置问题,推动环境权益切实成为合格抵质押物,进一步降低环境权益抵质押物业务办理的合规风险。发展环境权益回购、保理、托管等金融产品。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省金融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林业厅

3.推进各类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绿色金融创新。深入推进林业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与收储机构合作模式,发展林权按揭贷款;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收储机构搭建合作平台,通过转贷款,增加林业中长期贷款投放;探索开展生态公益林收益权质押、森林碳汇收益权抵押和林业收储贷款试点,支持林业可持续经营。配合节能、环境治理市场化培育,鼓励金融机构对提供节能、环境治理的专业机构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切合碳汇形成与交易规则,积极探索碳远期、碳基金、碳期权等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工具。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省林业厅、省发改委、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

(六)完善支撑绿色金融发展的配套政策体系
1.建立完善企业和项目的绿色评级体系。按照强制评价与自愿参评相结合的原则,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断扩大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金融机构中的运用,对不同评价结果的企业在利率、授信、贴息等方面实施差别化措施。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

2.建立完善绿色信用体系。加强金融部门与环境保护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积极推进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纳入福建省征信业务综合平台,建立覆盖面广、共享度高、实时性好的绿色信用体系,作为金融机构提供绿色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环保厅

3.建立绿色信贷增信机制。支持福建省再担保公司开展绿色再担保业务,并充分发挥资信等级优势,为福建省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提供增信服务。支持省内各级政策性担保、再担保机构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壮大资本实力,为绿色中小企业贷款提供增信服务。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金融办双牵头,金融监管、发改、科技、经信、财政、环保、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共同参与推动的绿色金融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

(二)抓好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绿色金融发展重点,分解落实工作推进任务,并将其纳入年度重要工作责任目标,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加强宣传发动,为绿色金融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绿色金融发展的分阶段推进和年度报告制度,定期跟踪监测和通报各项改革任务进展情况。对推进不力的部门,强化督查,进一步加压,确保各项改革有序、平稳推进,有效发挥对国家(福建)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支撑作用,促进金融与生态文明建设深层次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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