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起源于美国。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最先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并首先被美国国家环保局(EPA)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面对二氧化硫污染日益严重的现实,美国联邦环保局(EPA)为解决通过新建企业发展经济与环保之间的矛盾,在实现《清洁空气法》所规定的空气质量目标时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设想,引入了“排放减少信用”这一概念,并围绕排放减少信用从1977年开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
政策法规,允许不同工厂之间转让和交换排污削减量,这也为企业针对如何进行费用最小的污染削减提供了新的选择。而后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相继实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排污权交易是当前受到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
排污权交易的发展历史:
国际
--1960年,英裔美国经济学家科斯Coase, Ronald提出排污权交易理论概论。
--1968年,美国人戴尔斯 (J.H.Dales) 在《污染、财富和价格》中对排污权交易进行了详细阐述。随后美国在《空气清洁法案》对此作出立法性规定,并将其应用于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70年代后期,美国环保保护局(EPA)开始制定排污权交易程序。
--80年代,汽油铅排放交易程序实现。
--90年代早期,联邦政府开始了关于移动源的ABT (mobile source averaging, banking, and trading programs) 计划。
--90年代中期,
电力行业控制酸雨计划实施SO2排放交易,洛杉矶烟雾控制计划实施NOx同SO2的排放交易。
--90年代后期,美国在东北部实施NOx排污交易预算计划。
国内
--80年代中期,我国在包头市、太原市、开远市、平顶山市、贵阳市、柳州市、天津市、上海市、本溪市和绍兴县共9市1县进行了排污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及排污权交易的试点。
--1991年,国家环保总局在上海市、包头市、太原市、柳州市等16个城市开展了排污许可证制度及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其中上海市闵行区率先成功进行了化学需氧量排污权交易。
--2001年4月,国家环保总局与美国环保协会签订《推动中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
排放权交易政策实施的研究》合作项目,随后开展了 “4+3+1 项目”。
--2001年9月,在多方努力下,
江苏省南通市顺利实施中国首例排污权交易。交易双方为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与南京醋酸纤维有限公司,双方在2001—2007年期间交易SO2排污权1800吨。
--2003年,江苏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与南京下关发电厂达成SO2排污权异地交易。开创了中国跨区域交易的先例。
--2004年,江苏省将排污权交易制度推向全省尤其是环太湖流域,江苏僧成为全国首个排污权交易试点省。
--2007年11月10日,国内第一个排污权交易中心在
浙江嘉兴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排污权交易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国际化。
--2008年,江苏省对太湖流域内的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及丹阳市等区域展开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点。江苏省先建立起排污权交易的一级
市场,而后在建立起排污权交易的二级市场,全面推行排污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