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低碳发展研究院完成第三方碳排放核查工作任务

2017-4-21 16:07 来源: 内蒙低碳院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报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拟纳入企业名单的通知》(国家发改委,2016年5月13日)和《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纳入全国碳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2013-2015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工作的通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参考指南》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受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委托,我院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对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26家重点企业开展了2013-2015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工作。

从2017年2月26日起,我院分三个小组在包头、鄂尔多斯进行了为期20天的现场核查工作。核查过程中,大家互相配合、积极与重点排放单位沟通,现场查看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设施,查阅排放设施运行和监测记录以及活动数据产生、记录、汇总、传递和报告的信息流过程,通过相关资料进行了交叉校核,确认重点排放单位报告期内的实际排放量真实、准确。我院高度重视此次碳排放核查工作,严格遵循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和我院内部管理程序进行。为保证核查质量,核查工作实施组长负责制、技术复核人复核制、质量管理委员会把关三级质量管理体系。即对每一个核查项目均执行三级质量校核程序,且实行质量控制前移的措施及时把控每一环节的核查质量。核查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核查组组长。核查组组长负责在核查过程中对核查组成员进行指导,并控制最终排放报告及最终核查报告的质量;技术复核人负责在最终核查报告提交给客户前控制最终排放报告、最终核查报告的质量;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核查工作整体质量的把控,以及报告的批准工作。

目前,全部核查报告已编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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