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协定到期,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前途未卜?

2017-4-7 11:45 来源: 科学出版社

摘要: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指导,《京都议定书》所确立的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机制(即京都机制)开创了全球共同探索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之道的新范例,成为后续国际合作开展的基石。随着对气候变化问题本身及气候变化国际合作问题认识的深化,特别是随着《京都议定书》最初所确定的履约期的结束,后京都时代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走向,以及原有的京都合作机制如何发展等问题就日益成为各界思考的热点。近几年在全球的共同努力和推动之下,后京都时代气候变化合作机制逐渐成型并呈现出新的特点。

京都协定到期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前途未卜

对合作原则理解的转变与深化

尽管《京都议定书》确立的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在各方的支持和恪守下没有改变,但对该原则的认识正在发生转变。

在京都时代,各方对“共同但有区别”原则的理解是基于经济体性质及其历史责任的,以“区别”为重,界限明晰,这也是导致在气候变化合作问题上,明显分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大阵营并且其彼此之间互不妥协的根本原因。随着合作的不断推进和两大阵营之间博弈的深化,各方逐渐对基本原则进行重新审视和阐释。2014年利马气候大会首次强调,应该在“参照不同国情”的情况下反应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对此,联合国公约秘书处执行秘书长菲格雷斯认为,对“共同但有区别”原则的理解应当由惯常的历史责任转变为对历史责任、各自能力和不同国情的综合认知。受此促动,各方对合作基本原则的认识开始淡化“区别”,强调“共同的责任”。特别是发达国家认为,自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签署以来,国际政治和经济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应当根据现实情况动态理解“共同但有区别”原则。据此,有关将“新兴经济体”纳入减排约束国家之列的要求被提上日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大阵营完全独立的格局开始被打破,这促使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机制将发生重大转变。

合作模式与机制的转型

受各方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原则理解和阐释发生转变的影响,国际合作机制也正在发生变化。《京都议定书》所确立的合作机制是“自上而下”的强制合作机制,其核心是以历史责任为依据强制设定减排承诺,这是造成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拒绝批准议定书的主要原因。

以巴厘会议和哥本哈根会议为标志,国际气候变化合作进入强制履约与自愿承担责任相结合的、带有过渡色彩的合作模式时期。《巴厘行动计划》规定,发达国家要承担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量化减排义务,同时在顾及其国情差异的前提下确保各自努力之间的可比性;发展中国家在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方面得到发达国家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支持条件下,也要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采取适当减缓行动。而此后的会议都使这种“自主自愿”承担义务的合作机制不断得以强化。坎昆会议未对附件Ⅰ和非附件Ⅱ国家予以区分,而是统一要求发达国家采取适合本国的减缓承诺或行动,发展中国家采取适合本国的减缓行动,由此,各方在“自主自愿”的合作机制的建立方面已经达成共识。

2015年最新一次气候变化大会即巴黎会议的成功举行则进一步将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带入“自下而上”自主参与的新时代。《巴黎协定》首次明确了“自下而上”的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机制,正式取消了对附件Ⅰ和非附件Ⅱ国家的区分,即不再完全区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责任与义务。根据协定,各方将以“自主贡献”的方式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各方应该根据自身国情,逐步提升自主贡献,并尽己所能加大力度,同时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发达国家将继续带头减排,并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的支持,帮助后者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

大国作用日益凸显

在减排义务方面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界限的淡化和强调自主自愿的“自下而上”合作机制的确立,虽使得强制性的履约目标不再被提倡,但是“共同责任”和“视国情而定”的要求实际上突出了与国家实力相对应的国家责任与担当,因此,在这种“软约束”机制下,大国的作用便开始显现。

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始终积极面对气候变化问题

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始终积极面对气候变化问题,将环境保护置于国家战略高度,并致力于推动全球一致应对气候变化挑战进程。作为国际气候变化合作的积极响应者,中国早在1972年就参加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并在会议文件上签字,承诺致力于合作应对全球环境问题。1979年,中国派代表参加首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自此,气候变化问题正式被纳入政府议题。

作为最早参与IPCC国际气候变化事务的发展中国家之一,中国自1988年IPCC成立起就积极组团参加历届会议并推荐专家参与IPCC全球气候评估及报告撰写工作。中国在IPCC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就表明了有关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行动的态度:气候变化是全球性问题,遏制气候变化仅仅靠几个国家是无法实现的,中国政府将积极参与应对,但不能忽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和科技发展方面存在巨大差距的现实。

1992年,中国作为缔约国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此为标志,中国正式登上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舞台。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批准生效期间,中国就以发展中国家代表的身份积极表明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并协调相关国家推动合作进程。中国强调:联合履约应该仅在附件Ⅰ国家之间实施,发展中国家必须在自愿且平等基础上参加联合履约;发展中国家对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义务的履行是以发达国家承诺资金和技术的援助为前提条件的。

此后,在《京都议定书》谈判阶段,中国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本着坚定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精神,以积极而审慎的态度推动合作进程。在此期间,中国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所确定的“自上而下”机制的拥护者,坚持主张减排义务应当同历史责任相挂钩,即减排义务应当由发达国家承担。强调明确界定“京都三机制”的具体适用范围和本质区别,反对减排额度的“可替代性”。同时,中国强烈反对“自愿承诺”,认为“自愿承诺”是对发达国家“奢侈排放”与发展中国家“生存排放”事实的否认,背离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精神实质,将打破公约体系已确立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区分,从而影响已有谈判成果和合作格局。在此期间,中国积极迎合国际相关行动出台一系列应对环境问题及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及战略。例如,《中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均将有关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行动列为国家长期战略。与此同时,中国积极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义务,于2004年提交了《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

如果说在京都时代,中国因自身国情和国际大环境所限,在整个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中还只是被动地发挥作用的话,那么以巴厘岛气候变化大会为标志,中国开始以新的姿态展开国际气候变化对话与合作。

自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以中国、印度等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进入快车道,而同时其能源消费需求和温室气体排放也开始激增,从而使其所面临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及国际社会的舆论压力越来越大。2006年,中国CO2排放量达到62.2亿t碳当量,占世界排放总量的21.8%,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

2007年,中国在巴厘岛气候变化大会上,首次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表示,发展中国家应通过政策措施承诺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更大贡献,在资金、技术支持到位的情况下,愿意采取“可测量、可报告、可核证”的国家减排行动。

随后,在哥本哈根会议前夕,中国首次做出负责任的减排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CO2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为避免哥本哈根会议陷入僵局而破坏国际气候变化合作已有成果,中国主动在发展中国家和主要发达国家之间多方斡旋,不仅维护了自身及发展中国家的权益,而且对最终促成《哥本哈根协议》的达成起到了关键作用。自此,中国在推动国际气候变化合作进程中完全由被动转向主动,在成功树立负责任的大国形象的同时,进一步扩大了在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中的影响力。

在被视为挽救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维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成果最后机会的2011年德班会议上,中国主动承诺了参加2020年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气候协定,承担与中国发展阶段相适应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强调了中国履约的5项前提:①发达国家接受《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②启动绿色气候基金,兑现资金支持承诺;③落实发达国家在适应、技术转让等方面的行动;④在2015年前完成对发达国家承诺的科学评估;⑤坚持“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中国再次向世界展示了致力于推动国际气候变化合作的诚意和决心,为成功创建“德班增强行动平台”、促进后京都时代国际气候变化合作的顺利进展发挥了为国际所公认的重要作用。

世界经济发展不断加剧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格局的变化。2013年,中国的CO2排放量所占国际份额已升至28%,人均排放量也达到7.2t,已远超世界平均水平(1.4t),并首次超过了欧盟28国6.8t的人均排放量。在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带来大规模的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这一过程和趋势已经无法逆转,因此,中国必须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气候变化国际合作、自觉承担同自身发展实际相适应的减排责任。

基于此,在新形势下,中国及时转变观念和应对思路,采取“主动出击”的方式,不断提升自身在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中的地位和话语权。

一方面,在促进同发达国家的合作上,中国积极通过G20平台和多边、双边等对话机制,加大与美国、欧盟在气候问题上的合作。中国和美国于2014年11月和2015年9月连续发表《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就两国减排履约、合作应对气候变化、气候变化资金与技术援助,以及促成巴黎会议的成功等多项事宜达成一致。中国承诺到2030年左右达到CO2排放峰值,并将非化石能源比重提高到20%左右。美国计划于2025年实现在2005年基础上减排26%~28%的全经济范围减排目标,并将努力减排28%。中美重申,“在有意义的减缓行动和具备实施透明度的背景下,发达国家承诺到2020年每年联合动员1000亿美元的目标用以解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另一方面,在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上,中国在推动“南南合作”方面持续扩大贡献。2011年至今,除对外援助以外,中国已经累计提供4.1亿元人民币用于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的南南合作。2015年9月,中国承诺捐助200亿元人民币建立“中国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帮助发展中国家提升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为顺应新形势,中国在国际气候变化合作中态度和角色的转变以及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在2015年巴黎气候变化大会期间全面凸显。为积极配合巴黎气候变化大会的召开,2015年6月30日,我国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提交了国家自主贡献文件,明确了包括确定CO2排放峰值年、降低碳强度、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和增加森林蓄积量4项目标。我国将于2030年左右达到CO2排放峰值;2030年单位GDPCO2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20%左右;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45亿cm3左右。至此,中国成为世界上首个提出CO2排放峰值年目标的发展中国家,此举不仅为中国参与新一轮国际气候变化对话与合作争取了主动权,而且为巴黎气候变化大会取得预期目标奠定了良好基础。

巴黎气候变化大会期间,习近平作为中国国家元首第一次出席《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发表了题为“携手构建合作共赢、公平合理的气候变化治理机制”的演讲,特别对会议最终协议的达成提出4点建议:①应当有利于实现公约目标,引领绿色发展;②应当有利于凝聚全球力量,鼓励广泛参与;③应当有利于加大投入,强化行动保障;④应当有利于照顾各国国情,讲求务实有效。继在2015年9月宣布设立“中国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之后,习近平主席再次承诺:2016年中国面向发展中国家启动10个低碳示范区、100个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项目,以及提供1000个应对气候变化培训名额的合作项目。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召开前夕以及召开期间,中国同美国、印度、巴西、欧盟等主要国家和地区展开密集对话和磋商并相继发表联合声明,就巴黎气候变化大会所涉及的合作原则、资金、减排目标等焦点议题达成共识,为巴黎气候变化大会的成功创造了条件。

如果说《巴黎协定》的达成成为全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进程的关键“转折点”和又一里程碑事件的话,那么作为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积极倡导者和响应者,中国则为协定的最终达成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这一点已经为国际社会所公认。

本文摘编自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发展的关键技术研究课题组编《国际气候变化科技政策及科技合作态势》(责编:邹聪孙曼)第三章,内容略有删节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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