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第三批重点企业碳排放第三方核查及复核评审服务采购要求

2017-2-17 18:53 来源: 山东省政府采购网

山东省第三批重点企业碳排放第三方核查及复核评审
服务采购要求

一、采购服务需求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63号)、《关于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发改气候〔2015〕10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等文件要求,需对山东省烟台、威海、潍坊、临沂、日照、济宁、聊城和德州8个地市共197家重点企业的2013年、2014年和2015年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并编写碳排放核查报告和补充数据表。根据国家发改委《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7号)的要求,需对全省前三批次核查后提交的核查报告和碳排放报告进行复核评审,并出具复核评审报告。

供应商应按照国家发改委印发的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中《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参考条件》、《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参考指南》等文件要求完成相关企业碳排放核查及复核评审工作。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核查供应商应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且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选山东省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的通知》(鲁发改气候〔2015〕993号)要求,已列入山东省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

2、复核评审供应商应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并独立承担过省级碳排放复查工作或已列入山东省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单位。

三、成果提交形式及验收标准

1、成果提交形式:核查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加盖核查单位公章的核查报告纸质版一式三份和报告电子版。复核评审供应商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复核评审报告纸质版一式三份和报告电子版。以上报告及支撑资料存档10年以上备查。

2、验收标准:提交的核查报告通过采购方组织的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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