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的配额分配方法主要有三种:祖父法、基准法和拍卖分配。
1. 祖父法
由于各行业数据基础缺失,行业内工艺差距较大等原因,欧盟在前两个阶段大量采用祖父法确定设施排放,并依此作为免费配额的分配依据。在第三阶段中,祖父法主要应用于对
航空业的配额分配上。2012年航空企业的总体分配额度等于以2004-2006年为基准期的平均航空业排放额度的97%;该比例在第三阶段起降至95%,其中82%的总配额用于免费发放、15%用于拍卖、3%用于保留项目以保障行业内部快速增长及新进入者所需的配额储备。
2.基准法
欧盟采用的基准法分为针对行业新进入者的基准法,和针对产品的基准法。对于新进入企业,欧盟选取现有行业中排放技术最先进梯队的排放水平,即行业领先程度前10%,向新进入企业分配配额。欧盟公布了52项产品基准值,适用于产品或者设施工艺符合的新进入者。如果没有相应的统一基准值,新进入企业获得的配额量由所在国基准决定。在第一阶段中,27个成员国为新进入者预留的配额约为1.9亿吨,占总数的3%,不同国家预留的比例区别很大:从只提供0.4%新进入者配额的波兰,到马尔他的26%。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的新进入者配额占比约为4%和5%。新进入者配额的分配通常是“先到先得”。由于大部分国家的预留配额被耗尽的情况很有可能出现。因此,部分新进入者企业必须去
市场上购买配额。然而,意大利和德国已经表示政府将会在市场上购买配额提供给新进入者。
对于产品设立的基准值则更为复杂。欧盟委员会认为工业生产行为所得出的产品是具有统一的市场竞争标准的,因此在特定的同一类产品上,不应该按照工艺进行细分,而应该确定每单位产品所需的排放量,以此作为基准值的确定。欧盟建立了四种分配模型,包括产品基准法(覆盖75%的排放量)、热量基准值(覆盖20%的排放量)、燃料基准值(覆盖5%的排放量)和进程排放(覆盖1%的排放量),逐步完善基准法应用。
欧盟委员会在2011年第278号决议(2011/278/EU)中采用列举法,对可乐、石灰、长纤维硫酸盐纸浆、石膏、塑料PVC板等均进行了产品列举,明确规定了包括上述产品在内的38个行业产品类别基准、55个特殊精炼产品类别基准、14个燃料和
电力基准、2个热值基准和8个芳香族环烃基准值。各项基准值的确定来源于对产品历史行为水平和二氧化碳加权质量的计算,其中历史行为水平一般设定为该类产品在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产品排放水平的中值。为了提高行业生产效率,进一步增加
减排激励作用,也有个别产品将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作为基准年份。二氧化碳加权质量则由产品本身确定,即产品内和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及附加设施所包含的二氧化碳的当量。在利用基准值进行分配时,基准线计算方法的一般形式可表示为:
配额=基准值×历史行为水平×碳泄漏风险敞口×调整因子
考虑到基准产品在二氧化碳加权质量确定后的单位排放,欧盟统一了碳泄漏风险敞口(如高成本、企业转型、宽松减排
政策等引起排放量的增加),并针对电力生产行业和非电力生产行业设置了统一的调整因子。
3.拍卖分配
自2005年开始,欧盟
碳交易体系在体系建设中设计了拍卖机制,在三个阶段中,拍卖机制从第一阶段的3%提升到了2013年的30%,并在日后逐渐增加拍卖量,直至2020年达到70%的拍卖分配。其中前两个阶段主要由成员国自行确定拍卖总量,第三阶段则由欧盟委员会确定整体的配额拍卖总量。
欧盟委员会通过制定2009年第29号令(Directive2009/29/EC),明确规定了欧盟委员会确定总量后各国在执行拍卖时的配额比例。法令规定,88%的拍卖配额需要依照各成员国在2005-2007年间的排放占比确定,以具体比例分配给各成员国用于拍卖;10%的拍卖配额用于激励部分特定的国家,用于增强欧盟团体的内部团结和共同成长;2%用于奖励特定国家,这些国家在2005年达到的减排水平相较于该国在《京都议定书》中所承诺的在基准年度减排水平更低(至少超过20%的减量)。
本文节选自《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实务》,孟早明 葛兴安等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