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简介1——减排目标、总量设置及覆盖范围

2017-2-15 15:13 来源: 和碳视角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EU ETS)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该体系以《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为核心原则,制定欧盟2003年37号令(Directive2003/37/EC)作为法律框架,是全球范围内规模最大的跨国家、跨行业的排放交易体系,其交易总量占全球碳排放配额交易总量的80%左右,在世界碳交易市场中具有示范作用。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05-2007年,为实践摸索和经验积累阶段,为京都议定书的第一承诺期做准备,主要目标是进行基础设施方面的能力建设,同时实现大幅度减排;第二阶段为2008-2012年,第二阶段与为期五年的京都议定书承诺期重合;第三阶段为2013-2020年。

(1)减排目标

欧盟总体减排目标为到2020年在1990年的基础上降低20%(或低于2005年水平的13%)。为贯彻落实这一目标,欧盟排放交易制度将纳入设施的排放目标定为到2020年低于2005年水平的21%,即覆盖排放设施的最大排放量估计为177.7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阶段减排目标是2012年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下降8%。

(2)总量设置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第一阶段的总量上限约为22.99亿吨/年,第二阶段的总量上限约为20.81亿吨/年。由于前两阶段存在明显的配额超发情况,欧盟在第三阶段采纳了《改进和扩大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的建议书》,取消成员国自行定量的国家分配计划,取而代之的是欧盟委员会在欧盟范围内统一进行的排放总量限制。为满足在2020年之前在1990年的排放水平上减排20%的减排目标,欧盟委员会逐年降低配额总量,即从2013年的20.39亿吨/年削减至2020年的17.2亿吨/年,其年均下降幅度为1.74%。

(3)覆盖范围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覆盖了欧盟二氧化碳总排放的50%和所有温室气体排放的40%。覆盖对象直接针对排放设施,包括超过11,000个发电站和厂房,包含电站、炼油厂、海上平台,以及钢铁水泥、石灰、纸张、玻璃陶瓷和化学物质生产行业。欧盟还根据包含设施的燃烧能力,将一些机构,如大学和医院,纳入排放交易。飞往或飞离欧洲机场的航班的二氧化碳排放也于2012年起被纳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2005年有25个成员国参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随后每阶段逐步增加。截至2015年,包括新加入的欧盟成员国克罗地亚,共计31个国家纳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见下表)

EU-ETS三阶段覆盖范围变化概述
EU-ETS三阶段覆盖范围变化概述

第一、二阶段的管控单位为年排放量超过1万吨的各类技术生产设施,同时也包括额定热值超过2MW的计数单位。在第三阶段,为优化覆盖范围,实现单位减排量的分摊管理成本最小化,欧盟委员会规定各成员国内年排放少于2.5万吨的小型设施或额定热值在3MW以下的技术单位都被排除,不再作为EU ETS的管控设施,但航空业的航线排放计算仍维持年排放量1万吨排放的纳入标准。

为了尽快开展排放交易实践,欧盟委员会在第一、二阶段中只将二氧化碳排放纳入管控,这一方面是因为基于已有的数据监测、核证和报告体系,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数据收集基础较好;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规定的其他5种温室气体对欧洲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贡献不足20%。从2013年开始,欧盟将硝酸、己二酸、乙醛酸生产中产生的氧化亚氮(N2O)和电解铝行业产生的全氟化碳(PFCs)纳入管制。全部6种类温室气体的捕集、运输和地址封存也被涵盖进入该体系。本文节选自《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实务》,孟早明 葛兴安等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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