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文:中国碳交易试点地区纯发电企业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比较研究

2017-2-14 15:23 来源: ideacarbon

根据国务院2016年10月27日发布的《“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我国将于2017年启动全国性的覆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8个行业中年能耗1万吨标煤以上企业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良好运行的基础是碳排放权总量的设定与配额的分配。纯发电企业的碳排放量在8个行业中的占比最大,因此纯发电企业碳排放权配额分配的优劣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行至关重要。本文希望通过对我国于2013年陆续启动的碳交易试点区域纯发电企业的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的纵向和横向对比分析,为全国纯发电企业的碳排放权配额的分配提供借鉴经验。

碳排放权配额的分配方法一般包括:基准法、历史排放强度法、历史总量法或几者相结合的方法,下表为碳交易试点区域关于纯发电企业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法:

表1 各试点区域纯发电企业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法


鉴于历史排放强度法和历史总量法基于具体电厂的碳排放数据,其数据可得性和借鉴意义相对较小。仅选择已公布相关基准数据的试点区域予以分析讨论。

上海

表2 上海市不同机组类型各年度碳排放基准


由表2可以看出上海市在第一阶段试点期间(即2013-2015年),纯发电企业单位综合发电量碳排放基准呈逐年下降的趋势,每年下降5‰。而2016年度的基准又回归至与2013年度相同,理论上2016年度纯发电企业的碳排放权配额相比之前应宽松一些。但考虑到2016年度纯发电企业直接发放的配额(即免费配额)为企业年度基础配额的96%(含碳能源[1]排放比例大于或等于50%)或99%(含碳能源排放比例小于50%),因此2016年度纯发电企业直接发放的配额更加严紧。

湖北

表3 湖北省不同机组类型各年度碳排放基准


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从2014年开始,首年度纯发电企业的碳排放权配额分配采用历史排放强度法和行业标杆法各50%的权重。2015年度和2016年度均采用了基准法,并引入市场调节因子,调整后的基准见表3。由表3可以看出,2016年度超超临界100万千瓦机组和超临界30万千瓦机组的基准相比2015年度有所下降,而其他类型的机组和装机容量2016年度相比2015年度均有所上调。

广东

表4 广东省不同机组类型各年度碳排放基准


广东省2013年度的配额分配方案采用的是历史平均产量乘以基准值,且其中3%的配额强制企业参与拍卖,因此其借鉴意义不大。2014、2015和2016年度纯发电企业采用基准法且以企业当年度的发电量分配配额,其中免费分配比例均为95%,下降系数均为1。

各试点区域的对比

为了更加直观地对比以上3个试点不同机组的基准,将各试点免费配额的分配比例作为调整系数对基准予以调整。由于各试点的机组类型分类方式不同,且年度之间也有差异,为了简化对比过程,仅考虑2016年度各试点的基准及可对比的机组类型。

表5 调整后各试点区域纯发电企业基准对比


通过表5可以看出,调整前上海和湖北燃煤机组所采用的基准值是一致的,广东可对比的燃煤机组基准值比上海和湖北高;调整后燃煤机组的基准值上海、湖北和广东三个试点地区依次由低到高;燃气机组调整后的基准广东比上海低。相较而言,广东省电力行业的配额分配还是宽松的,从广东省的配额价格走势来看,也是有所反应的。

通过3个试点的分配方案也可以看出,调整电力行业配额松紧度的主要方式有两种:1)调整基准值;2)调整免费配额的比例。由于基准值是基础,而免费配额的比例受其他行业免费比例的影响,因此最根本的方式还是确定基准值。上海和湖北通过几年的试点经验,在2016年度配额分配时燃煤机组采取了同样的基准值,这也为全国的电力行业配额分配提供了借鉴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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