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CCER项目路在何方?

2017-1-11 10:49 来源: 碳秘时刻

中国的CCER项目路在何方?


随着新的履约年度开始,各碳交易试点及新的碳交易市场陆续出台抵消机制相关要求。从中可以看出,使用ccer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用于抵消控排企业的部分实际排放量,要求越来越严,或者是降低允许使用的比例,或是对CCER项目的地域做更严格的规定,甚至对完成CCER交易的机构也做了限制。CCER项目究竟路在何方?

上海CCER使用比例由原来的5%降低到1%

2016年11月10日,上海市发改委印发《上海市2016年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该方案中将CCER使用比例由原来的5%,降低到1%。其它规定,如不能使用非水电类项目产生的CCER,且其所有核证减排量均应产生于2013年1月1日后,与之前的规定相比,没有变化。

福建只允许省内CCER用于抵消

2016年12月22日,福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为七个碳交易试点之外的碳市场,正式启动。《福建省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重点排放单位用于抵消的经备案的减排量总量不得高于其当年经确认的排放量的10%,并明确:

重点排放单位用于抵消的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不得超过当年经确认排放量的10%;
重点排放单位用于抵消的其他类型项目减排量不得超过当年经确认排放量的5%。此条款所指项目类型应该是CCER项目。

对于CCER项目除上述的比例使用限制外,还做了地域和项目类型的限制,除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外,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在本省行政区内产生,且非来自重点排放单位的减排量;
非水电项目产生的减排量;
仅来自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气体的项目减排量。

上述规定意味首,福建省不允许使用省外和重点排放单位项目产生的CCER。而目前运行了七个碳交易试点,都允许使用省外项目产生的CCER。福建省对CCER项目的减排量产生的时间没有做出如北京、上海和天津必须在2013年1月1日后实际产生的规定,也未规定不允许使用第三类CCER项目产生的减排量。

广东要求用于抵消的CCER项目必须在在广碳所完成交易,且非来自国家批准的其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或已启动碳市场地区

2017年1月9日,广东省发改委印发《广东省控排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消2016年度实际碳排放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工作指引》中规定的CCER使用比例和项目类型,与之前没有变化,仍是:

用于抵消的CCER不得超过本企业2016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的10%,且提交的CCER 中必须有70%以上来自本省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
主要来自二氧化碳(CO2)、甲烷(CH4)减排项目,即这两种温室气体减排量应占该项目所有温室气体减排量的50%以上;
非来自水电项目;非来自使用煤、油和天然气(不含煤层气)等化石能源的发电、供热和余能(含余热、余压、余气)利用项目;
非来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即第三类CCER项目)。

但《工作指引》中新增了两条规定,对CCER项目的交易机构和30%的省外CCER项目地域要求做了限制。即:

用于抵消的CCER项目必须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完成交易的;

非来自国家批准的其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或已启动碳市场地区的项目。这意味着北京、天津、上海、深圳、重庆、四川、湖北和福建的CCER项目不能用于广东省控排企业抵消其部分实际排放。

名词解释:

CCER:CCER是“China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的缩写,是指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施行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其备案并在国家注册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此类减排量类似于CDM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只是项目地域仅限于中国境内,且主管部门为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需要经过任何诸如CDM项目的国际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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