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本省(
深圳市除外,下同)控排企业可以使用
ccer作为清缴配额,抵消本企业2016年度实际
碳排放量。企业提交的用于抵消的CCER不得超过本企业2016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的10%,且提交的CCER中必须有70%以上来自本省温室气体自愿
减排项目。
控排企业在其排放边界范围内产生的CCER,不得用于抵消本省企业碳排放。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CCER可抵消1吨碳排放量。
二、抵消条件
可用于抵消的CCER除了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注册登记,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二)主要来自二氧化碳(CO2)、甲烷(CH4)减排项目,即这两种温室气体减排量应占该项目所有温室气体减排量的50%以上;
(三)非来自水电项目;
(四)非来自使用煤、油和天然气(不含煤层气)等化石能源的发电、供热和余能(含余热、余压、余气)利用项目;
(五)非来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六)非来自国家批准的其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或已启动碳
市场地区的项目。
广东省政府或省发展改革委与其他省市签署的合作协议中有规定允许抵消的CCER类型和数量,按照其规定执行。普惠制试点核证减排量原则上可参照允许用于抵消的本省CCER减排量使用,具体细则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