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控排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消2016年度实际碳排放工作指引

2017-1-10 10:48 来源: 应对气候变化处

广东省控排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消2016年度实际碳排放工作指引

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粤发改气候〔2015〕80号)和《广东省2016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粤发改气候〔2016〕430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明确我省控排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以下简称“CCER”)抵消企业2016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的相关事项,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

本省(深圳市除外,下同)控排企业可以使用CCER作为清缴配额,抵消本企业2016年度实际碳排放量。企业提交的用于抵消的CCER不得超过本企业2016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的10%,且提交的CCER中必须有70%以上来自本省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

控排企业在其排放边界范围内产生的CCER,不得用于抵消本省企业碳排放。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CCER可抵消1吨碳排放量。

二、抵消条件

可用于抵消的CCER除了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注册登记,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完成交易的;
(二)主要来自二氧化碳(CO2)、甲烷(CH4)减排项目,即这两种温室气体减排量应占该项目所有温室气体减排量的50%以上;
(三)非来自水电项目;
(四)非来自使用煤、油和天然气(不含煤层气)等化石能源的发电、供热和余能(含余热、余压、余气)利用项目;
(五)非来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六)非来自国家批准的其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或已启动碳市场地区的项目。

广东省政府或省发展改革委与其他省市签署的合作协议中有规定允许抵消的CCER类型和数量,按照其规定执行。普惠制试点核证减排量原则上可参照允许用于抵消的本省CCER减排量使用,具体细则另行制订。

三、工作流程

(一)企业提交申请。

使用CCER清缴履约的控排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按照本指引规定于2017年6月1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书面申请,同时在国家自愿减排和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国家登记簿”)发起上缴操作申请。

书面申请:申请内容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2016年度碳排放和配额情况、用于抵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名称、项目备案号、项目类型、项目产生地、项目完成交易的交易所、CCER抵消数量等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函(一式一份)由企业盖章后报送至“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处”(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邮编510040;联系电话及传真:020-83134678,电子邮箱:gdets@gd.gov.cn)。    

线上申请:请参照附件《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1.1版)用户手册(一般用户)》中 2.4 CCER试点地区上缴部分指引进行操作。

(二)主管部门审核。

省发展改革委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及线上申请后,对抵消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国家登记簿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在国家登记簿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

(三)允许抵消。

通过审核的抵消申请,相应的抵消量将经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在申请人应清缴配额量中予以扣减,并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申请人。

(四)注意事项。

控排企业在国家登记簿中对所持有的CCER发起上缴抵消前,应认真审核该项目及其减排量是否符合本指引的相关规定。如因不符合条件而导致控排企业未按期完成履约或造成损失的,相关法律责任和风险由企业自行承担。

最新评论

碳市场行情进入碳行情频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