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有益于落实全国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发改气候【2015】1024号)精神,四川省于2015年11月3日引发了《四川省碳
排放权交易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提出了四川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工作目标:
• 2015-2016年,开展碳排放总量控制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研究,初步完成碳排放权交易
政策体系设计; 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工作机制,培育碳排放权交易支撑队伍,强化基础能力建设;依托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力争在2015年底前实现自愿
减排交易,在2016年底前做好融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准备工作;
• 2017-2018年,启动配额市场交易,深入推进自愿减排项目交易。结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进展,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政策体系,支撑机构和市场机制建设,摸索市场运行规律;
• 2019-2020年,基本建立符合四川实际的碳排放权市场交易体系,推动市场稳步发展。初步建成具备良好开放性和兼容性的西部排放权交易中心,成为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四川省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1)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平台
2016年4月26日,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获得国家
碳交易机构备案,成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非试点地区首家、全国第八家碳交易机构。这也标志着我国清洁能源大省四川跨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行列。首批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近300家四川企业,有望在本土实现碳交易。这些企业大多来自
石化、
建材、
钢铁、
有色等高耗能行业。
作为我国当前最具规模的清洁能源大省,四川省依靠水电、天然气、风电、光伏等资源,生产了全国约五分之一的清洁能源,当地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0%,碳资产开发潜力巨大。通过四川碳交易机构和碳市场建设,能极大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现优胜劣汰和市场出清,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结构,推动西部地区的转型发展、绿色发展。 同时,四川省相关部门也在积极推进建立完善西部碳交易制度体系,搭建西部碳交易市场平台。
目前,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仅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尚未启动配额交易。
(2)设立全国碳市场能力建设(成都)中心
2016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四川省依托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设立全国碳市场能力建设(成都)中心(以下简称成都中心),也是继
深圳、
北京、上海、广东、湖北、重庆之后第七个、非碳交易试点地区第一个正式获准设立的全国碳市场能力建设中心,这是四川省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取得的积极成效,也是推进四川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西部碳交易中心战略的又一重要阶段性成果。
成都中心由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牵头,将联合四川大学、四川省经济信息中心、中科院成都分院、四川省社科院、四川省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中国质量
认证中心成都分中心、中创碳投成都分中心等研究机构力量,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原则组建。成都中心目前现有培训场地可容纳1200人,在建的“西部环境交易中心”预计2018年投入使用,届时可实现每年培训上万人次。成都中心将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印的碳市场能力建设教材为基本教材,并编印补充资料,结合全国碳市场建设和运行中的实际需求,对碳交易管理部门、控排企业、三方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等碳市场参与各方进行培训,保障碳市场建设及运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为配合《实施方案》,四川省发改委于2016年8月9日发布了《四川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办法》适用于本省碳排放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及其他符合规定交易产品和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为本省碳排放权交易工作主管部门,市(州)和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为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
· 在配额管理方面,根据国家统一指导确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及碳排放配额总量,省碳交易主管部门可预留一定的配额用于市场调节及新建项目等。配额分配采取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四川没有像
福建那样建立自己单独的省级配额分配体系。
· 在市场交易方面,省碳交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及管理制度,建立碳排放交易及信息管理系统,对交易市场进行管理。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等;
· 在核查与履约方面,重点排放单位需对其排放情况进行报告,并根据经碳排放
第三方核查机构确认的排放量进行配额清缴和履约。允许重点排放单位使用一定比例的省内及省外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部分配额;
· 在自愿减排项目管理与交易方面,鼓励符合交易规则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积极参与自愿减排交易,鼓励机构、组织、企业和个人“
碳中和”的形式购买碳交易产品,推广低碳生产、生活和消费模式;
· 在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方面,省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公开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排放和履约情况等,交易机构应及时公布交易
行情、成交量、成交金额等信息。省碳交易主管部门和市(州)、县(市、区)碳交易综合协调部门分别对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督促指导;
· 在法律责任方面,重点排放单位有排放报告责任和履约义务,核查机构和交易机构分别有确保核查及交易依法依规进行的责任,主管部门有依法管理的责任。对市场参与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追究其责任。
此外,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也于2016年10月-12月密集发布了一系列交易制度,包括:
• 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
• 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关于碳排放权交易收费标准的公告
• 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结算细则(暂行)
• 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监察稽核管理办法(暂行)
• 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信息披露细则(暂行)
• 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违规违约处理及纠纷调解实施细则(暂行)
• 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会员管理办法(暂行)
• 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风险控制管理细则(暂行)
根据《实施方案》部署,四川省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还将做以下工作:
• 2016年底前制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相关规定和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
• 2017年6月启动开展基于配额的碳排放权交易和制定鼓励金融资本参与碳交易的规定;
• 2017年12月,总结运行经验,完善制度设计;
• 2018年12月,按照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碳市场的有关部署,加快推进西部碳交易中心建设。
(本文由北京和碳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张丽、孟早明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