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政策解读

2016-12-12 17:56 来源: 和碳视角

2016年8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中办发﹝2016﹞58号),明确支持福建省深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出台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细则,设立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实施林业碳汇交易试点,探索林业碳汇交易模式。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进一步发挥福建省的生态优势,加快林业碳汇和碳金融产品创新,建设具有福建特色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7号令),制定了《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于2016年9月26日正式发布。该实施方案提出了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主要目标和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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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政策解读


为配合《实施方案》,福建省积极探索,在全国碳市场正式开启之前,有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自2016年9月密集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碳排放权交易政策,进而形成了制度要素齐全、具有福建特色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体系(见图1)。福建是在全国统一碳市场背景下的新试点,这些政策的制定考虑了国家发改委的相关最新政策和要求,其在全国碳市场运行之前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本文将对这些制度政策以图文的形式进行解读,以期读者能清晰地了解福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行模式和交易规则等。

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政策解读


在图1所示的福建省碳排放交易制度体系中,《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福建省实施碳排放交易的纲领性文件。福建省在《暂行办法》时参考了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其他试点省市经验,通过地方立法,对参与企业范围、碳排放配额的清缴义务、碳排放报告与核查要求、相关的处罚措施作出规定,以保证碳市场正常运转。

《暂行办法》共40条,主要在以下六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碳排放权交易的适用范围、定义及原则;
碳排放权交易的管理职责与分工;
碳排放配额管理;
碳排放权市场交易;
碳排放报告、核查与配额清缴;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参与者的法律责任。
《暂行办法》明确了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交易主体和交易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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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对配额管理做了相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确定一次。初期采用免费分配的方式,适时引入有偿分配机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比例。

《福建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做对配额组成和配额分配方法进行了细化。

  《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将进行市场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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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连续1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幅或跌幅达到一定比例;这个比例具体数字没有明确,但参考第十二条中关于保证金的计算公式,笔者猜测这个比例是10%。

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流动性、连续性不足时;

影响市场健康运行的其他情况。

《暂行办法》提到重点排放单位可以使用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核证的林业碳汇项目自愿减排量抵消其经确认的碳排放量,也可以使用除林业碳汇外其他领域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部分经确认的碳排放量。具体抵消规则在《福建省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做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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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规定了重点排放单位未能履约的经济惩罚机制。第三十七条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拒不履行清缴义务的,在下一年度配额中扣除未足额清缴部分2倍配额,并处以清缴截止日前一年配额市场均价1至3倍的罚款,但罚款金额不超过3万元。

如图2可以看出,福建省对未履约企业的经济惩罚力度与目前的七个碳交易试点相比,属于惩罚力度较轻。对于违反《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和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经济惩罚为1-3万元。这样的惩罚力度,其效果还要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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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上对各相关方的经济惩罚措施外,《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做了相关规定,将履约类信息、核查类信息以及交易类信息的信用等级划分为守信和失信,对于守信或严重失信的市场参与方,将分别给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具体详见《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福建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和《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分别对重点排放单位和第三方核查机构做了具体规定,与七个碳交易试点相比没有什么特殊规定,因此不一一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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