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验收内容:
(一)校园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情况;(二)数据中心建设情况;(三)平台软件功能情况;(四)能耗水耗监测情况;(五)配套制度建设情况;(六)
节能节水效果。
第六条 中央部委直属高校节能监管体系示范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会同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地方高校节能监管体系示范项目由当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七条 高校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应组织自检,确定达到验收条件后,中央部委直属高校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报告,地方高校向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方案及技术要点;(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以及各级计量监测的建筑栋数、建筑面积和监测点数等;(三)节约型校园相关制度建设情况;(四)能耗水耗监测平台运行维护情况;(五)建设过程相关文件及资金使用情况;(六)效果自评估情况。
第八条 验收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确认具备验收条件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九条 验收专家组成应包含:不少于2名信息专业的专家,不少于3名从事建筑节能或高校后勤管理相关工作的专家。
第十条 验收程序:
(一)测试监测平台软件功能,形成系统测试报告;(二)听取建设、运
行情况及节能节水效果汇报;(三)查阅制度建设、工程建设相关文件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四)检查数据中心和节能节水监测设备安装现场情况;(五)专家组形成验收结论。
第十一条 对验收合格的地方高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应填写《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验收备案表》,连同验收意见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会同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组织专家对已验收通过的地方节约型校园监管体系示范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检,对全部节约型校园监管体系示范项目运行维护情况进行定期抽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