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主要气候基金盘点

2016-11-14 19:33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作者: 崔莹等

全球主要气候基金盘点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有全球环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 GEF)和绿色气候基金(Green Climate Fund, GCF)两个主要的资金机制运营实体,以及三个专项基金。三个专项基金中,最不发达国家基金(the 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 Fund, LDCF )和特殊气候变化基金(the Special Climate ChangeFund, SCCF)由GEF负责运营。缔约方还在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下建立了适应基金 (Adaptation Fund, AF)。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第五次评估报告以及资金机制评估中都提出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需求远高于目前以上资金机制能够提供的水平。在资金稀缺的情况下,为防止资金覆盖面重叠,需要重新评估各个资金的角色和作用,以提高UNFCCC下资金机制的整体效率。基于此,本文对以上五个资金机制做出逐一盘点。

全球环境基金:唯一的国际环境公约综合性资金机制

GEF成立于1991年,是最早运营的国际环境资金机构,其核心优势在于同时担当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内的多个国际环境公约的多边资金机制。

自试点阶段筹资10亿美元以来,GEF第一增资期筹资27.5亿美元,第二增资期筹资30亿美元,第三增资期筹资31.3亿美元,第四增资期筹资31.3亿美元,第五增资期筹资43.4亿美元,第六个增资期,参与方最终达成的增资规模为44.33亿美元,其中气候变化领域的增资目标为12.6亿美元,占总增资量的28.44%。

GEF于2014年5月发布了《GEF2020——全球环境基金发展战略》,确定了其未来的战略优先事项主要包括:进一步关注环境退化的核心驱动因素,为环境退化提供综合性解决方案,增强复原和适应,确保气候资金的互补性和协调性以及选择适当的影响模式等五个方面。GEF在第六个增资期将进一步推动覆盖多个环境保护目标的综合方法试点项目(The Integrated Approach Pilots, IAPs),主要目的是产生协同效应,实现范围更大的可持续影响,通过跨境、跨区域以及全球范围的行动补充国家级规划。

2013-2014年,GEF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通过常规渠道提供了14亿美元资金,共撬动8亿美元的私人资本,相当于每一美元撬动60美分的私人资本。2015年通过发展资金和私人资本的混合资金机制,运用担保、优惠贷款及次级股等方式,使得1.75亿私人资本撬动了11亿美元资金,杠杆率达到了6.3。

GEF未来将进一步发挥其综合性基金的优势,在气候资金全球治理的制度和重点领域多贡献力量,与新成立的绿色气候基金(GCF)错位发展。在《巴黎协定》中,缔约方促请并要求GEF在第六个和今后的增资期通过自愿捐助机制支持透明度能力建设倡议(Capacity-Building Initiative for Transparency, CBIT)的设立和实施,且要求GEF在COP22的报告中要涵盖其2016年设计、发展及实施CBIT的内容。通过这一增强透明度的框架,所有国家都将被要求报告其排放量,并定期为实现其国家自主贡献而跟踪进度,其中各方提供的信息将受到专家审查和多边审议。2016年7月,GEF通过了有关建立CBIT信托基金以及CBIT项目方向的决定。

绿色气候基金:全球最核心气候资金机制

GCF是UNFCCC资金机制的运营实体,GCF接受《公约》缔约方会议指导并对其负责。2009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哥本哈根会议宣布将成立基金,2010年底坎昆会议正式成立GCF,并于2015年底完全投入运作。在巴黎大会召开前的几周,GCF批准了首批总额1.68亿美元的8个项目,并通过了世界银行等20个项目执行机构,2016年7月,又有9个项目获得了批准。在GCF出资的项目中,GCF主要以赠款方式提供支持,其次是优惠贷款、股权和担保。在共同出资中优惠贷款占比最高,其次是赠款和股权。

GCF从设计之初就引入发展中国家参与基础制度设计,也能够与GEF和AF指定的国内实体进行合作。GCF的设计使其同时兼有资金操作实体和资金媒介的功能,重视“国家驱动”原则,重视通过向受援国直接拨付资金(Direct Access)的方式帮助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GCF也建立了较为灵活的风险管理框架,设有“资本安全垫”(capital cushion),为投资者投资于风险相对较高的项目提供了激励。缓冲资本的水平需要根据基金的风险预测进行调整,且受到基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及秘书处风险管理员的监督。

相比其他气候资金机制仅能从公共部门筹资,GCF最大的特色是为专门处理私营部门资金的运作设立了私营部门机制(Private Sector Facility, PSF)。且GCF将运用金融工具,对包括能力建设、制度建设在内的项目进行支持,从而吸引更多的国家以及利益相关者的参与。GCF的国家项目部门(country programming division)已经开始支持对国家进程和制度能力进行前期投资的准备项目。

2014年利马的气候金融部长会议之后,GCF的承诺捐赠额达到101.4亿美元。2015年5月21日,GCF认捐额超过了总额的50%,标志着可以正式开展具体业务。2015年到2018年是GCF的资金筹集阶段,截至2016年9月,GCF从43个国家共筹集了103亿美金。这一数额已经显著高于目前运行中最高的多边气候资金气候投资基金(CIFs),年平均额度则是GEF资金的近十倍。

气候投资基金(CIFs):治理模式最成熟的UNFCCC框架外资金机构

CIFs成立于2008年7月,由9个欧洲国家、两个北美洲国家和三个亚太国家,共计14个发达国家[1]共同出资设立,其资金由世界银行托管。截至2015年6月30日,CIFs承诺出资总额为81亿美元,其中英美两国占总出资额的60%。CIFs的建立也标志着气候资金正式进入最具影响力国家的决策部门的视野,成为其经济和发展决策及投资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CIFs把直接投资和联合融资作为每一个项目的两个关键衡量指标,重视撬动私营部门资金或受援国资金,重视与国际多边金融机构的力量形成合力,扩大资助额的影响效应。在CIFs下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治理模式和运营规则,且不论是参与其中的捐资的发达国家,还是受资的发展中国家,均能较好体现其政治意愿和经济诉求。

CIFs发展了四个关键项目:清洁技术基金(CTF),气候适应试点项目(PPCR),森林投资项目(FIP),扩大可再生能源项目(SPER),旨在大规模支持48个国家的气候变化和适应活动。其中最重要的是CTF,资金规模达到53亿美元,主要是为中等收入国家提供低息贷款支持其在清洁能源、能效以及可持续交通领域的技术示范、发展和转移。

另外,作为UNFCCC框架外的资金机制,CIFs的规则建立和运营都表现出了较高的效率。值得注意的是,在CIFs设立之初曾提出的日落(sunset)条款,即CIFs作为GCF的先导基金,将在GCF正式运营之后逐步退出。而近期,CIFs几乎没有提及其发展规划与GCF之间的关系,并一直在积极发布各信托基金的用款准则和执行方法,被屡屡强调的是资金投入对私营部门投资或受援国其他资金的撬动作用。

专项基金:气候变化特别基金和最不发达国家基金

2001年举行的《公约》第7次缔约方会议决定成立SCCF和LDCF作为《公约》资金机制运营实体。

气候变化特别基金(SCCF)建立的初衷是补充GEF重点领域和其他双边和多边资金的不足,“适应”是其优先资助领域。截至2016年11月,SCCF为76个适应项目提供了3.5亿美元资金,撬动联合融资26.4亿美元。

最不发达国家基金(LDCF)的设立是为了支持最不发达国家通过国家适应行动计划确定最迫切的适应需求项目。截至2016年11月,LDCF为222个项目提供了9.7亿美元赠款,撬动联合融资39.3亿美元。LDCF资助的项目规模在逐渐增加,由最初的平均规模为328万美元增加到目前的1757万美元。

SCCF和LDCF还没有形成长期稳定的捐款机制,主要依靠发达国家不定期自愿认捐,SCCF的认捐总和达到3.51亿美元,已兑现3.46亿美元;LDCF资金认捐额为11.88亿美元,已兑现9.91亿美元,但是其持续增长的资金需求还远远高于资金供给。

适应基金

适应基金于2009年正式运营,其资金来源为《京都议定书》下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项目产生的经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s, CERs)的2%的收益,发达国家自愿捐资及少量投资收入。截至2014年12月,通过CERs项目获得资金1.9亿美元,获得捐赠额为2.8亿美元。截至2016年11月,AF共为适应气候变化投入了3.57亿美元,保护了12.62万公顷自然栖息地,有63个国家批准通过了适应基金协议,发展中国家的直接受益达到了367万。

国际碳价格走低使得AF的资金无法获得稳定保障。且在基金运营过程中,其资源分配在实际运营中基本遵循“先到先得”原则,对脆弱国家优先的初衷并没有在项目审批流程及项目融资标准中得到贯彻。

随着《京都议定书》第二个承诺期的临近以及GCF的设立,AF的发展前景及与GCF的关系颇受关注。AF的优势在于通过在用款国指定国家操作实体(National Implementing Entities, NIEs)或区域操作实体(Regional Implementing Entities, RIEs)的方式,为用款国直接提供符合国家所有权以及国家需求的资助(而不是通过联合国机构或多边发展银行),且能够对小型的、为地方量身定制的适应项目提供目标化的支持。目前在GCF较为灵活和开放的治理框架下,能够与GEF和AF指定的国内实体进行合作。未来很有可能AF通过从GCF获得部分资金的方式,继续发挥其在适应项目执行方面的优势,以签订合作备忘录或法律协议的形式获得授权运作GCF的部分适应资金。

文章来源:中财气候与能源金融研究中心

注释:

[1]  这14个发达国家包括丹麦、法国、德国、荷兰、挪威、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以及澳大利亚。

作者:崔莹、陈正深、景薇、刘倩,如有兴趣请与作者联系
崔莹:yingcui@rccef.com.cn
刘倩:floraliu2050@hotmail.com
编辑、排版:陈川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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