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主要倡导者,欧盟在2000年制定了第一个气候变化方案(ECCPI),2005年启动第二个气候变化方案(ECCPII),并制定安全运用碳捕获与储存技术的立法框架。为履行《京都议定书》的
减排任务,2007年3月颁布了“欧盟2020年气候与能源一揽子计划”,明确提出到2020年实现“三个20%”的目标,即可再生能源
电力占比提高到20%、能效提高20%、
碳排放量相比1990年减少20%。2014年1月,欧盟委员会能源、
交通和气候变化三个总司联合发布《2050年欧盟能源、交通及温室气体排放趋势》报告,为确保2050年全球平均气温比工业革命前上升不超过2摄氏度,欧盟需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80-95%,其中2030年前减排40%,2040年前减排60%。2014年10月,欧盟领导人批准通过《2030气候和能源框架》,为2030年设立了三个主要目标:与1990年相比温室气体至少减排40%,可再生能源占比至少27%,能效至少提高27%。
碳交易是实现欧盟气候政策目标的主要
市场工具。为了建立和完善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欧盟从2003年起颁布了一系列指令(Directive),相继规定从2005年起开始正式
实施EUETS,将CER纳入EUETS使用,2011年起将航空业纳入EUETS,以及第三阶段的配额管理及拍卖等。与此同时,欧盟还通过一系列条例(Regulation)和决议(Decision)等法规,围绕统一登记簿、安全标准、配额拍卖、MRV、重复计算等技术问题,对EUETS进行了不断的优化和完善。此外,2007年3月颁布的“欧盟2020年气候与能源一揽子计划”还明确规定,EUETS大约涵盖欧盟温室气体排放的45%,2020年应使控排行业的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21%。
欧盟
碳市场除了受到碳交易方面
政策法规的管辖外,还要接受相关的金融市场法规的管理,包括《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市场滥用指令》(MAD)、《反洗钱指令》(Anti-MLD)、《透明度指令》(TD)、资本金要求指令(CRD)和投资者补偿计划指令(ICSR)以及有关场外交易的一些规定;此外,碳市场还受到能源商品监管体系《能源市场诚信与透明度规则》(REMIT)的监管。
(一)场外衍生品。2010年9月15日,欧盟委员会关于场外衍生品交易、对手方及交易库的法规提出采用一个报告义务,为场外衍生品交易资格排位,减小对手方的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二)拍卖。欧盟委员会2010年颁布的《拍卖条例》为EUETS第三阶段的
碳配额拍卖建立了管制框架,该规定有效拓宽了MAD和MiFID适用于碳市场的范围,要求拍卖平台及金融机构的活动即使是在典型的二级市场之外进行也需要遵守大致相同的规定,一些排放指标即使不具备金融工具的特质(如一些拍卖的产品只是两天的现货合同)也要纳入管制的范围。根据该规定,Anti-MLD措施也适用于拍卖的参与者,要求拍卖平台在发现或者怀疑存在市场滥用、洗钱、恐怖分子融资及其他犯罪活动时,有义务向监管机构报告。
(三)碳配额性质。为确保安全有效的交易环境并提升市场信心,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最新修订的金融监管法规将应用到碳市场的各个层级,欧盟委员会决定推迟到2018年1月生效新修订的MiFID2和市场滥用条例(MAR)。在新的MiFID2框架下,碳排放配额都将被认定为金融工具,并适用于二级现货市场。鉴于MiFID2对碳配额金融属性的认定,其他金融市场法规也将对此适用,MAR将覆盖EUETS二级交易市场和一级拍卖市场,Anti-MLD也将触发二级现货市场MiFID交易许可商关于交易对手的尽职调查。
欧盟监管框架
就欧盟之外的国际角度而言,EUETS是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尤其是《京都议定书》确立的IET、
CDM和JI三种市场机制下的建立起来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对UNFCCC秘书处负有排放报告及履约义务,同时在CER签发及使用方面接受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的安排。就欧盟内部角度而言,欧盟的碳市场监管主要包括欧盟和成员国两个层面。
欧盟层面
(一)欧盟委员会气候行动总司。欧盟委员会定期要向欧洲议会提交碳市场监管报告,报告碳
排放权拍卖情况、交易状况、存在的交易风险等情况。2010年欧盟委员会成立气候行动总司(DGCLIMA),代替之前的环境行动总司(DGEnvironment),代表欧盟委员会负责在欧盟和全球层面应对气候变化。气候行动总司是欧盟关于EUETS的总监督机构,并对各成员国减排的落实情况、配额的使用情况、碳排放量核证等进行监管。其五大工作职责包括制定并执行气候政策和战略,在国际气候谈判方面起领导角色,执行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监测欧盟成员国的排放情况,完善低碳技术和适应措施。
(二)欧盟独立交易系统(EUTL)。由气候行动总司管理,用于记录配额的产生、免费发放、拍卖、交易、履约以及注销。EUTL具有底层权限,与交易系统紧密关联,自动对每笔交易进行检查,评估该交易是否存在风险,一旦系统发现违约行为,便调用底层权限马上终止交易并通知监管部门,以确保没有违规行为。EUTL定期接受专业技术公司的系统评估和更新,技术公司会根据一段期间内的市场违约情况与系统的检测准确率进行比对,更新系统算法。该系统与银行操作模式相类似,但由于隐私及法律问题,该系统没有权限监测资金所有权与资金流向,在交易进行时并不能做到完全的风险监控。
(三)市场活动监管。2008年金融危机后,欧盟加速金融监管改革进程,形成了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机结合。宏观审慎监管由附设于欧洲央行下的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B)负责,主要通过发布预警和提出建议等手段,对银行具体财务状况、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等进行监管。微观审慎监管方面建立了欧洲金融监管体系(ESFS),它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指导委员会(负责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局及其与各个成员管金融监管当局的沟通和信息交流);二是欧盟监管局(包括欧盟银行业管理局(EBA)、欧盟证券市场管理局(ESMA)和欧盟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管局(EIOPA),负责制订并确保监管规则的一致性);三是各个成员国的金融监管当局(负责本国日常的金融监管)。在碳市场领域,欧盟证券市场管理局(ESMA)已联合气候行动总司发布关于MAD以及MiFID在进一步执行中的技术建议和执行管理技术标准草案。相关文件目前正在接受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的审查。
成员国层面
欧盟各成员国的监管机构通常为各国的环保和金融管制机构。欧盟委员会根据每阶段各成员国提交的“国家分配计划”(NAP)分配排放权,以达成《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各成员国再将排放权依照规定的分配方式或通过拍卖分配给各控排企业。成员国内各企业在受到欧盟监管的同时,也受到本国法律法规在排放登记、交易许可、限额控制等方面的监管。具体监管由各成员国负责,例如德国就为排放权交易制度设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如《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许可法》、《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分配法及实施条例》、《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分配法》及《项目机制法》等法规,这些制度为碳市场的金融监管提供了依据。
本文摘选于《中国碳金融市场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