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规范碳排放权会计处理 推动碳排放权交易改革

2016-10-19 10:46 来源: 财会信报

财政部规范碳排放权会计处理


日前,财政部发布公告称,为了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开展,规范有关业务的会计核算,该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国家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等规定,于近期草拟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18日。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涵盖会计科目设置、日常核算以及财务报表列示,全面规范了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

配合碳排放权交易改革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等环境问题的产生,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人们的关注。由此,碳排放权交易、二氧化碳排放许可、核证减排量等手段应运而生,成为约束企业节能减排的有效措施。

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湖北、深圳七个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2013年6月,深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率先启动交易。截至目前,我国七个试点省市已经全部建立了碳排放权交易机构。

今年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提出,结合经济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现低碳发展为导向,国家、地方、企业要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确保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全面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据了解,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以市场化手段而非行政命令,来促使相关企业降低二氧化碳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即降低排放的企业能因减排受益,超额排放的企业则需承担额外成本。“根据国内试点省市的制度安排,参与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排污企业(以下简称‘重点排放企业’)通常可以从政府处免费获得排放权配额,但同时也承担相应义务,即根据本年度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数量,下一年度必须向政府提交等量的排放权配额。”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

“自2014年以来,我们赴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湖北、天津等试点地区进行调研,与国家发改委及有关试点地区发改委、财政厅局、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试点企业等进行了座谈,并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联合开展了‘我国企业碳排放会计体系研究’课题,起草了《碳排放权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讨论稿)》。”该负责人透露,此后,会计司积极征求了七个试点地区相关单位,财政部条法司、经建司、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国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会计司内相关处室意见,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起草了《征求意见稿》。

规范碳排放权会计处理

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适用于七个试点地区的参与排放权交易机制的重点排放企业和参与碳排放权买卖交易的其他一般企业。《征求意见稿》旨在全面规范重点排放企业有关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

首先,《征求意见稿》对碳排放权相关的资产、负债设置了会计科目。《征求意见稿》规定,重点排放企业应当设置“碳排放权”和“应付碳排放权”科目,分别核算企业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的价值、需履约碳排放义务而应支付的碳排放权价值,并根据碳排放权的不同类型,设置“排放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两个明细科目。

其次,根据重点排放企业不同的日常业务,《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相应的账务处理。《征求意见稿》明确,重点排放企业从政府无偿分配取得的配额,不做账务处理;重点排放企业取得配额后先在市场出售(全部或部分出售)的,按照出售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付碳排放权”科目;重点排放企业按照规定将节约的配额或CCER对外出售的,应在对外出售时,按照实际出售的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碳排放权收益”科目;重点排放企业或其他企业从市场中购入的碳排放权用于投资的,应按照购买日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碳排放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最后,《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重点排放企业在财务报表上的列示和披露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资产方“存货”项目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之间单独设置“碳排放权”项目,反映重点排放企业取得的碳排放权的账面价值;在资产负债表负债方“应付账款”项目和“预收账款”项目之间单独设置“应付碳排放权”项目,反映重点排放企业需履约碳排放义务的账面价值。

该负责人称,《征求意见稿》还要求重点排放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与碳排放相关的信息,包括参与减排机制的特征、碳排放清单年度报告、碳排放战略、节能减排措施等;与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相关的会计政策,包括碳排放权确认、计量与列报的方法;碳排放权持有及变动情况,包括碳排放权的数量和金额的变动情况,取得碳排放权的方式及数量等。

免费配额财务处理争议大

记者了解到,在讨论稿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各方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是重点排放企业对从政府无偿分配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是否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上述负责人称,目前,国际上对于企业对从政府无偿分配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也没有统一的处理办法,实践中存在的几种处理方法均有一定的会计理论支持。“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而且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征求意见稿》采用了简化的会计处理,暂时规定重点排放企业对免费配额不做账务处理。”上述负责人解释说。

从碳排放权的经济实质看,政府在整个交易中扮演的角色主要是政策制定和监管。政府本身并没有向企业直接转移经济资源,只是创造了市场化的方式引导企业交易减排成果并从中获利,从而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碳排放配额设计的目的是政府对超额排放部分的惩罚,而并非对所有碳排放的一种补助。

该负责人进一步指出,企业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并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当企业在限额内进行排放时,政府并不会对企业进行任何干预,企业以自有资源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只要在限额内进行排放,企业并不需要获取任何权利,也不需要支付任何成本;当超额排放时,企业需以有偿购买配额形式支付超额排放的成本,实质上是支付了因超额排放的一项“罚款”。因此,当实际排放量超过无偿取得的配额时,企业才存在一项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义务。

“此外,企业因节能减排导致配额结余而用于出售,其经济实质是政府通过市场机制对企业节能减排支出的一种补偿。企业真正获得补偿的时点是实现减排成效并转让配额时,而不是无偿取得配额时,也不是使用配额抵销实际排放量后有剩余时。因此,如果将免费发放的配额同时确认为资产和负债会导致企业虚增资产和负债。”该负责人表示。

不过,该负责人透露,也有一些意见反馈者认为,企业应该对免费配额做会计处理,理由是:不管是企业免费取得还是从市场购入的碳排放权配额,两者的资产属性没有本质区别;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将政府无偿分配的配额确认为表内资产,以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拥有的碳排放权资源、承担的相应义务以及因参与排放权交易机制产生的相关损益。

“也有专家表示,重点排放企业将免费配额确认为资产,有助于金融机构从绿色金融角度进行投资,增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活力与效果。而且,企业确认配额的做法也符合当前将表外资产纳入表内的会计改革思路,以方便报表使用者全面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出合理判断和决策,提升财务报告的决策实用性。”该负责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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