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协定》的法律背景

2016-10-6 11:19 来源: ClimateReality

《巴黎协定》生效的条件是建立在1969年签订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之上的,中国于1997年9月3日交存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文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议定”正式确立条约约文及形式,因此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议定”《巴黎协定》表明所有的国家和组织都同意其内容。

在2016年4月22日到2017年4月21日这一年时间内,《巴黎协定》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方开放签署。但是签署并不意味着一个国家或组织成为《巴黎协定》的缔约方。在国际法律的背景下,每个签署《巴黎协定》的缔约方必须“批准”“核准”或“接受”这一协定。在这样的前提下,一个国家的签署《巴黎协定》,就意味着它会继续执行“批准”的程序,并有义务禁止那些会阻碍目标和协定实现的行为发生。

张高丽代表中国签署巴黎协定_易碳家

张高丽代表中国签署巴黎协定

缔约国真正受《巴黎协定》约束的标志,是它提交了批准书、核准书、赞同书或加入书。在签署《巴黎协定》和提交相关法律文件之间,每个国家必须完成国内的批准程序。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因此这些程序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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