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报告主体租赁了别人的设备,或自己的设备租赁给别人,或某项生产活动外包给别人,是否纳入报告范围?
答:按照运营控制权法,租赁来的设备也应纳入报告范围;租赁出去的设备不纳入报告范围;外包出去的生产活动不纳入报告范围。
问:计算企业电力消费隐含的CO2间接排放量时如何选取排放因子?
答:根据对应年份选取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各区域电网平均供电CO2排放因子,这个排放因子也是省级温室气体清单在计算电力调入调出隐含的CO2排放量时用到的区域电网平均供电CO2排放因子。
问:指南中提出的活动水平数据的选取,可以选择原始记录、台账和统计报表,应采用哪个数据?
答:活动水平来源的选择取决于数据的可获得性及是否能够支持既定排放源的活动水平需求。存在多个可选的数据源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简单、准确、可核实、可溯源的原则选取其中一个合适的选项,关键是整个时间序列上数据源必须一致。
问:是否要计算企业内废水处理的CH4和N2O排放量?
答:在指南起草过程中,综合各方的意见,暂不要求企业核算和报告监测成本较高、不确定性较大、且贡献细微(<1%)的排放源。如企业废水处理CH4排放量>1%,可参考《工业其他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中工业废水处理部分进行核算和报告,N2O暂不要求核算。
问:为什么火炬燃烧排放要区分正常火炬和事故火炬?
答: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火炬燃烧可分为正常工况下的火炬气燃烧及由于突发事故时紧急的火炬气燃烧两种,一般正常生产工况下的火炬气来源较容易得到数据基础相对较好,而突发事故火炬一般无气体成分监测,数据较难获取,因此建议分别核算。
问:事故火炬气体成分如何获取?
答:有实测条件的企业应采用实测数据,没有实测条件的企业可根据事故气体来源估算主要成分及含量,并在报告中说明估算理由。
问:为什么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火炬燃烧排放考虑CO2和CH4两种温室气体排放?
答:考虑到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火炬气CH4含量较高且火炬气燃烧不充分,因此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的火炬燃烧排放应同时考虑CO2及CH4排放。
问:企业涉及多种生产业务,且化石燃料消费量或电力、热力消费量难以按业务边界切分时如何处理?
答:通常,电力或热力消费隐含的CO2排放只需以整个工厂为边界进行核算即可;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如果涉及多种业务,且化石燃料消费量难以按业务切分,也可以退而求其次,以整个工厂为边界核算化石燃料燃烧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问:如果企业有自己实测的排放因子,且跟缺省排放因子有差别时是否可采用实测排放因子?
答:企业有实测排放因子时可选用实测,但在报告中需说明实测仪器、测量方法及方法相关依据等。
问: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是否可以用于页岩气生产企业?
答:可以适用。
问:报告主体租赁了别人的设备,或自己的设备租赁给别人,或某项生产活动外包给别人,是否纳入报告范围?
答:按照运营控制权法,租赁来的设备也应纳入报告范围;租赁出去的设备不纳入报告范围;外包的生产活动不纳入报告范围。
问:计算企业电力消费隐含的CO2间接排放量时如何选取排放因子?
答:根据对应年份选取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各区域电网平均供电CO2排放因子,这个排放因子也是省级温室气体清单在计算电力调入调出隐含的CO2排放量时用到的区域电网平均供电CO2排放因子。
问:指南中提出的活动水平数据的选取,可以选择原始记录、台账和统计报表,应采用哪个数据?
答:活动水平来源的选择取决于数据的可获得性及是否能够支持既定排放源的活动水平需求。存在多个可选的数据源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简单、准确、可核实、可溯源的原则选取其中一个合适的选项,关键是整个时间序列上数据源必须一致。
问:是否要计算企业内废水处理的CH4和N2O排放量?
答:在指南起草过程中,综合各方的意见,暂不要求企业核算和报告监测成本较高、不确定性较大、且贡献细微(<1%)的排放源。如企业废水处理CH4排放量>1%,可参考《工业其他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中工业废水处理部分进行核算和报告,N2O暂不要求核算。
问:石油化工产品生产和化工产品生产如何界定与划分?
答:本指南适用于直接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石油产品和石油化工产品的企业,包括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等;化工产品指生产过程中化学方法占主要地位的,生产基础化学原料、化肥、农药、涂料、染料、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化学纤维、橡胶及其制品、专用或日用化学品的企业;企业如果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可将根据生产业务根据上述原则划分为独立的核算单位,分别采用石油化工指南和化工指南核算温室气体排放,最后合并报告。
问:工业生产过程涉及到的装置排放出口如果安装有气体分析装置可否直接得到CO2排放量?
答:如果排放设施安装有气体分析装置,且测量精度满足要求,可直接根据出口的气体流量和CO2浓度换算成CO2质量排放量并报告。
问:部分企业对汽油柴油消费统计单位为升,需乘以燃油密度以得到消费的重量值,不同的资料给出柴油汽油的密度不同,如何解决?
答:指南起草过程中考虑到与能源统计的统一,汽油和柴油与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一致是以质量为单位的,企业使用过程中如有供应商提供的密度数据可选用供应商数据作为体积质量转化的折算依据,如无供应商提供数据可根据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提供的柴油、汽油密度进行折算。
问:能否给出更多产品中的含碳量缺省值,从而方便碳平衡法的计算,比如兰炭、石脑油这种成分复杂的产品碳含量?
答:对不常见的燃料品种,最好实测元素碳含量,最不济也应实测低位发热量,然后参考发热量相近燃料品种的单位热值含碳量来估算含碳量。如兰炭的含碳量可根据实测的低位发热量及焦炭的单位热值含碳量来估算;石脑油的含碳量可根据实测的低位发热量及其它石油制品的单位热值含碳量来估算。
问:企业排放量贡献小于1%的排放源是否可忽略?
答:第一,指南在“排放源和气体种类识别”中明确提到的排放源,无论是否大于1%都必须核算。
第二,指南没有明确提到的排放源如果占企业排放总量的比重大于1%,应参考该排放源相关的行业指南进行核算。确实小于1%的,不作强行要求,如果企业已经有相应的监测数据支撑并可计算出排放量,鼓励企业进行核算和报告;如果补充数据监测的成本较高、不确定性较大,则可暂不报告。
煤炭生产企业常见问题及解答
问:报告主体存在跨行业生产活动怎么办?怎么从政府发布的诸多指南中选择适用的指南?
答:可借鉴《化工指南》中“核算单元”的概念,按产业活动划分核算单元,每个核算单元对应一种产业活动,也方便使用所属行业的指南。如煤化工——化工指南、自备电厂(坑口电站)——发电指南。
问:企业排放量低于1%的排放源是否可忽略?
答:第一,指南在“排放源和气体种类识别”中明确提到的排放源,无论是否大于1%都必须核算。
第二,指南没有明确提到的排放源如果占企业排放总量的比重大于1%,应参考该排放源相关的行业指南进行核算。确实小于1%的,不作强行要求,如果企业已经有相应的监测数据支撑并可计算出排放量,鼓励企业进行核算和报告;如果补充数据监测的成本较高、不确定性较大,则可暂不报告。
问:指南和上述问答中所谓的排放量贡献小于1%的排放源,这个1%是否是指目前报告门槛1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的1%?
答:不是,这个1%是指某个被关注的排放源占报告主体排放总量的比重是否小于1%。
问:对于煤炭开采环节和洗选环节分属不同报告主体的情况,矿后活动的甲烷逃逸排放应该计算到哪个报告主体的排放量?
答:矿后活动的甲烷逃逸排放统一计算到煤炭开采企业的排放量。
问:对于同时存在自备电厂的煤炭生产企业,其本身既从电网购电又向电网输电,那么该报告主体净购入电力隐含的排放应如何计算?
答:自备电厂如果是独立法人或视同法人单位,应按发电企业核算指南单独核算报告;如果被划作一个核算单元,自备电厂的化石燃料燃烧排放也可参考发电企业核算指南来计算,以使用更准确的碳氧化率,但净购入电力隐含的CO2排放核算仍应按煤炭指南的要求来核算。
问:对于同时存在自备供热锅炉的煤炭生产企业,其本身既向外供出热力又从外购入热力,那么该报告主体净购入热力隐含的排放如何计算?
答:净购入热力隐含的CO2排放仍应按煤炭指南的要求来核算,以购入总热量与外供总热量之差作为活动水平数据。
问:计算净购入电力隐含的CO2排放时如何选取排放因子?
答:应选取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公布的最新各区域电网平均供电CO2排放因子,这个排放因子也是省级温室气体清单在计算电力调入调出CO2
排放量时用到的区域电网平均供电CO2排放因子。
独立焦化企业常见问题及解答
问:报告主体存在跨行业生产活动怎么办?怎么从政府发布的诸多指南中选择适用的指南?
答:建议按产业活动细分核算单元,每个核算单元对应一种产业活动,也方便适用所属行业的针对性指南。
问:报告主体租赁了别人的设备,或自己的设备租赁给别人,或某项生产活动外包给别人,是否纳入报告范围?
答:按照运营控制权法,租赁来的设备也应纳入报告范围;租赁出去的设备不纳入报告范围;外包出去的生产活动不纳入报告范围。
问:计算企业电力消费隐含的CO2间接排放量时如何选取排放因子?
答:根据对应年份选取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各区域电网平均供电CO2排放因子,这个排放因子也是省级温室气体清单在计算电力调入调出隐含的CO2排放量时用到的区域电网平均供电CO2排放因子。
问:针对一些管理落后企业缺少焦炉煤气产量监测值,是否可以提供一个煤和煤气产量的比例估算?
答:对于核算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所需用到的活动水平数据,应尽可能采用报告主体直接观测记录的原始数据,指南不能提供所谓的“缺省值”或经验值。如果企业计算过去年份的历史排放确实要参考所处行业平均指标或经验参数推算活动水平的话,需自行举证合理性和保守性。
问:在基于碳质量平衡法计算炼焦过程CO2排放时,结果出现负值怎么办?
答:结果出现负值意即该炼焦过程碳的总输出大于碳的总输入,这违背了质量平衡原理。建议(1):首先检查碳输入项有无遗漏;(2):检查碳输入项的活动水平是否偏低,或者碳输出项的活动水平是否偏高;(3):检查碳输入项的含碳量是否偏低,或碳输出项的含碳量是否偏高。如果上述检查没有发现问题,还有一种可能是活动水平尤其含碳量的不确定性太大造成,建议报告主体至少实测炼焦煤、焦炭、焦炉煤气的低位发热量来降低含碳量的不确定性。如果经过上述努力,仍出现负值,这表明该炼焦过程CO2排放量非常低或接近零。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假设该炼焦过程的CO2排放量为0并说明理由。
问:能否给出更多产品中的含碳量缺省值,从而方便碳平衡法的计算,比如兰炭,石脑油这种成分复杂的产品碳含量?
答:对不常见的燃料品种,最好实测元素碳含量,最不济也应实测低位发热量,然后参考发热量相近燃料品种的单位热值含碳量来估算含碳量。如兰炭的含碳量可根据实测的低位发热量及焦炭的单位热值含碳量来估算;石脑油的含碳量可根据实测的低位发热量及其它石油制品的单位热值含碳量来估算。
问:如企业间存在设备租赁、承包情况,该如何核算和报告?
答:如交通移动设备发生租赁、承包等运营权转移,由此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应纳入具有实际运营权法人企业的核算和报告。
问:不同类型交通运输企业如何选择活动水平数据获取方式?
答:均以企业能源统计为基本方法,来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对运输车辆能耗统计基础薄弱的企业,根据其运输车辆的运营特点,选用相应的辅助方法进行校验。
问:是否核算企业法人边界内加油站、加气站的逃逸排放?
答:不纳入核算。
(1)在零售环节,以加油机加油的方式,汽油、柴油损耗率均在非常低水平,且甲烷含量极低。
(2)国家对加油站加气站油气排放有标准和限值,如《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3)加气站,带压加气,逸散量极低。
问:如何选取电力CO2排放因子?
答:根据对应年份选取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各区域电网平均供电CO2排放因子。
矿山企业常见问题及解答
问:报告主体存在跨行业生产活动怎么办?怎么从政府发布的诸多指南中选择适用的指南?
答:可借鉴《化工指南》中“核算单元”的概念,按产业活动划分核算单元,每个核算单元对应一种产业活动,也方便使用所属行业的指南。硫酸、磷肥、钾肥等的生产——化工指南;
萤石的下游加工(氢氟酸、氟化物生产)——氟化工指南;水泥生产——水泥指南;黑色、有色金属的冶炼——钢铁、有色等指南。
问:报告主体租赁了别人的设备,或自己的设备租赁给别人,或某项生产活动外包给别人,是否纳入报告范围?
答:按照运营控制权法,租赁来的设备和从其他报告主体外包来的生产活动所对应的排放应该纳入报告范围;租赁出去的设备和外包出去的生产活动所对应的排放不纳入报告范围。
问:企业排放量低于1%的排放源是否可忽略?
答:第一,指南在“排放源和气体种类识别”中明确提到的排放源,无论是否大于1%都必须核算。
第二,指南没有明确提到的排放源如果占企业排放总量的比重大于1%,应参考该排放源相关的行业指南进行核算。确实小于1%的,不作强行要求,如果企业已经有相应的监测数据支撑并可计算出排放量,鼓励企业进行核算和报告;如果补充数据监测的成本较高、不确定性较大,则可暂不报告。
问:指南和上述问答中所谓的排放量贡献小于1%的排放源,这个1%是否是指目前报告门槛1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的1%?
答:不是,这个1%是指某个被关注的排放源占报告主体排放总量的比重是否小于1%。
问:活动水平存在多种数据源选项,如入厂数据与入炉数据之分,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之分,企业应该如何选取?
答:活动水平来源的选择取决于数据的可获得性及是否能够支持既定排放源的活动水平需求。存在多个可选的数据源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简单、准确、可核实、可溯源的原则选取其中一个合适的选项,关键是整个时间序列上数据源必须一致。
问:碳酸盐矿石煅烧或焙烧的分解率无法获得怎么办?
答:企业应尽可能根据自己使用的设备及生产监测数据,获得自身特殊的分解率数据,如实在无法获得,可取缺省值100%。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业企业常见问题及解答
问:本指南与即将发布的两个国家标准《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要求铝冶炼企业镁冶炼企业》是什么关系?
答:上述两个即将发布的国家标准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3年10月印发的《中国电解铝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和《中国镁冶炼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升级版,分别适用于铝冶炼(国民经济行业代码3216)和镁冶炼(国民经济行业代码3217),是我国有色金属行业中能耗和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两个子行业。本指南则适用于除铝冶炼和镁冶炼之外的其它所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企业(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以32开头)。三个指南全面覆盖了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
问:主营业务是铝压延加工(国民经济行业代码3262)的企业采用哪个指南?
答:主营业务是铝冶炼(国民经济行业代码3216)的企业采用铝冶炼的国家标准,铝冶炼的排放源较多较复杂,包括了阳极效应的含氟气体排放、碳阳极消耗的过程排放等,其下游行业铝压延加工不会涉及这些排放源。因此,主营业务是铝压延加工(国民经济行业代码3262)的企业应采用《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核算方法更简便,也符合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
问:燃料低位热值和排放因子相关参数是否采用实测值?
答:目前我国大部分有色金属生产企业做不到对以上参数进行实测。从未来发展趋势来看,低位热值可能可以实测,因此本指南给出了相应的实测方法。但含碳量、碳氧化率等排放因子相关参数本行业内部无法实测。
问:碳酸盐消耗排放因子是否采用实测值?
答:目前我国大部分有色金属生产企业做不到对以上参数进行实测。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也没有实测的
方法学和实例,因此暂不建议国内相关企业实测碳酸盐消耗排放因子。
问:本指南所提供的碳酸盐消耗排放因子推荐值为何略低于IPCC和欧盟缺省值?
答:IPCC和欧盟缺省值为碳酸盐原料纯度和分解率均为100%情况下的理论值;但经企业调研和专家咨询,了解到我国碳酸盐原料纯度和分解率达不到100%,企业生产记录数据在95-99%之间,因此本指南根据我国实际生产情况进行了修正。
问:本指南为何不涉及碳酸钠分解的排放?
答:国外可能有少量碱法制浆企业采用纯碱(碳酸钠)作为原料,发生碳酸盐分解反应,排放二氧化碳,因此欧盟的
MRV指令中包括了这种排放类别。但我国的碱法制浆企业基本不采用碳酸钠作为原料,在生产工艺和原料方面与国外存在较大差别,不会导致此类过程排放。
问:本指南为何不考虑废水处理所导致的氧化亚氮排放?
答: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废水处理所导致的氧化亚氮排放不足企业总排放量的1%,因此本方法予以忽略。
问:燃料低位热值和排放因子相关参数是否采用实测值?
答:目前我国大部分造纸业企业做不到对以上参数进行实测。从未来发展趋势来看,低位热值可能可以实测,但含碳量、碳氧化率等排放因子相关参数本行业内部无法实测。
问:石灰石消耗排放因子是否采用实测值?
答:目前我国大部分造纸业生产企业做不到对以上参数进行实测。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也没有实测的方法学和实例,因此暂不建议国内相关企业实测石灰石消耗排放因子。
问:本指南所提供的石灰石分解排放因子推荐值为何略低于IPCC和欧盟缺省值?
答:IPCC和欧盟缺省值为石灰石原料纯度和分解率均为100%情况下的理论值;但经企业调研和专家咨询,了解到我国石灰石原料纯度和分解率达不到100%,企业生产记录数据在95%左右,因此本指南根据我国实际生产情况进行了修正。
食品、烟草及酒、饮料和精制茶企业常见问题及解答
问:指南中提出的活动水平数据的选取,可以选择原始记录、台账和统计报表,应采用哪个数据?
答:数据的选取应依照准确、可核查的原则,并注意数据来源的一致性。
问:企业排放量低于1%的排放源是否可忽略?
答:第一,指南在“排放源和气体种类识别”中明确提到的排放源,无论是否大于1%都必须核算。
第二,指南没有明确提到的排放源如果占企业排放总量的比重大于1%,应参考该排放源相关的行业指南进行核算。确实小于1%的,不作强行要求,如果企业已经有相应的监测数据支撑并可计算出排放量,鼓励企业进行核算和报告;如果补充数据监测的成本较高、不确定性较大,则可暂不报告。
问:制糖企业是否参考本指南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
答:是。
问:如果企业使用生物质燃料,是否需要核算?
答:全部使用生物质燃料,不需要核算,若使用生物质混合燃料,仅核算混合燃料中的化石燃料产生的排放。
问:废水处理产生甲烷的直接燃烧,该如何处理?
答:直接燃烧的甲烷,可当做回收计算。此外,由于废水处理产生的甲烷来源于生物质,考虑碳中性,不计算此部分CO2排放。
机械制造企业常见问题及解答
问:指南中提出的活动水平数据的选取,可以选择原始记录、台账和统计报表,应采用哪个数据?
答:数据的选取应依照准确、可核查的原则,并注意数据来源的一致性、
问:企业排放量低于1%的排放源是否可忽略?
答:第一,指南在“排放源和气体种类识别”中明确提到的排放源,无论是否大于1%都必须核算。第二,指南没有明确提到的排放源如果占企业排放总量的比重大于1%,应参考该排放源相关的行业指南进行核算。确实小于1%的,不作强行要求,如果企业已经有相应的监测数据支撑并可计算出排放量,鼓励企业进行核算和报告;如果补充数据监测的成本较高、不确定性较大,则可暂不报告。
问:制冷设备制造企业无异地使用制冷剂如何计算制冷剂泄漏量?
答:相当于期初库存与期末库存与异地使用前后容器中的量一致,泄漏量为填充次数乘以排放因子。
问:二氧化碳电焊保护气的使用量怎么计算?
答:若保护气为单一气体时,采用购买凭证上的数值即可;若为混合气体则应根据体积比按指南中的方法计算混合气体中二氧化碳质量。
电子设备制造企业常见问题及解答
问:指南中提出的活动水平数据的选取,可以选择原始记录、台账和统计报表,应采用哪个数据?
答:数据的选取应依照准确、可核查的原则,并注意数据来源的一致性。
问:企业排放量低于1%的排放源是否可忽略?
答:第一,指南在“排放源和气体种类识别”中明确提到的排放源,无论是否大于1%都必须核算。
第二,指南没有明确提到的排放源如果占企业排放总量的比重大于1%,应参考该排放源相关的行业指南进行核算。确实小于1%的,不作强行要求,如果企业已经有相应的监测数据支撑并可计算出排放量,鼓励企业进行核算和报告;如果补充数据监测的成本较高、不确定性较大,则可暂不报告。
问:指南中提出的温室气体全球变暖潜势采用IPCC第二次评估报告中的推荐值,能否使用最新第五次评估报告中的推荐值?
答:国家信息通报等报告制定中仍采用第二次评估报告中的值,为统一各层级的核算,企业核算时同样采用第二次评估报告中的值。
问:企业应报告哪些原料气产生的副产品?
答:企业应根据其使用的原料气确认对应的可能产生的副产品,一种原料气可能对应多于一种的副产品。
氟化工企业常见问题及解答
问:报告主体租赁了别人的设备,或自己的设备租赁给别人,或某项生产活动外包给别人,是否纳入报告范围?
答:按照运营控制权法,租赁来的设备也应纳入报告范围;租赁出去的设备不纳入报告范围;外包出去的生产活动不纳入报告范围。
问:计算企业电力消费隐含的CO2间接排放量时如何选取排放因子?
答:根据对应年份选取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各区域电网平均供电CO2排放因子,这个排放因子也是省级温室气体清单在计算电力调入调出隐含的CO2排放量时用到的区域电网平均供电CO2排放因子。
问:指南中提出的活动水平数据的选取,可以选择原始记录、台账和统计报表,应采用哪个数据?
答:活动水平来源的选择取决于数据的可获得性及是否能够支持既定排放源的活动水平需求。存在多个可选的数据源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简单、准确、可核实、可溯源的原则选取其中一个合适的选项,关键是整个时间序列上数据源必须一致。
问:是否要计算企业内废水处理的CH4和N2O排放量?
答:在指南起草过程中,综合各方的意见,暂不要求企业核算和报告监测成本较高、不确定性较大、且贡献细微(<1%)的排放源。如企业废水处理CH4排放量>1%,可参考《工业其他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中工业废水处理部分进行核算和报告,N2O暂不要求核算。
问:非CO2气体换算成CO2当量的GWP值应采用IPCC哪次评估报告的数值?
答:国家信息通报等报告制定中仍采用第二次评估报告中的值,为统一各层级的核算,企业核算时同样采用第二次评估报告中的值。
问:如果企业使用生物质燃料,是否需要核算其CO2排放?
答:企业如果使用纯生物质燃料,不需要核算;若使用生物质混合燃料,仅核算混合燃料中的化石燃料产生的CO2排放。
公共建筑运营企业常见问题及解答
问:对于缺省值和检测值,应怎样选择?
答:对于缺省值和检测值,应该优先使用检测值。如果没有条件或方
法规范检测,就采用缺省值。但是,对于同一机构在填报建筑物运营排放等系列数据时,所有的数据必须保持一致性。如果某个数据采用检测值,就应一直采用检测值;如果采用缺省值,就应一直采用缺省值。
问:国家给出了区域电力排放因子,但是在执行MRV课题时,也看到了国家出台的每个省的排放因子,这样,从国家的角度,为了数据可比,肯定要用国家的因子,但从各个省份上来说,是不是自己省份的排放因子更加准确?
答:采用国家给出、并不断更新的区域电力排放因子。
问:本指南的报告主体问题不是很清楚,界定不是很清晰。
答:公共建筑排放的报告主体是公共建筑的运营者,即公共建筑的业主,或者业主的委托代理人,即物业公司。公共建筑运营的排放范围为:公共建筑边界内的排放。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楼等)、商业建筑(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旅馆酒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交通运输用房(机场、车站建筑等)等。由于机场企业、陆上交通行业有核算方法学和报告指南,这两个行业可以排除在外,分别使用各自行业的核算方法学和报告指南。
公共建筑的排放,是公共建筑运营企业(事业)单位的排放量的一部分。公共建筑运营企业(事业)单位在公共建筑物之外,可能存在排放,如车辆运输的排放等。
问:机场企业中的移动源排放,在公共建筑指南和民用航空企业指南中都有涵盖,实践中应选用哪个指南?
答:机场企业的移动源排放建议按照民航指南来核算;其他交通企业(港口、铁路、道路)建议按照陆上交通指南来核算;公共建筑指南关注的是除交通、工业企业外的服务业单位的公共建筑物运营过程的排放。
问:报告主体建议明确哪一类算作大型公共建筑或者哪一类需要报告其排放?
答:需要报告排放的建筑物与国家
碳排放交易
市场的
政策规定有关。大型公共建筑与建筑物的面积和能耗有关。二者是不同类别的概念。按照目前各个试点地区的情况看,一般是排放量大于13000tCO2eq.或者能耗大于5000吨标准煤的公共建筑物。
问:公共建筑供热量获得渠道不清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6月1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8〕106号),推进了供热计量改革,加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对于新建建筑,需要安装供热计量,对于既有建筑,推进供热计量改造。对于既有建筑,如果没有进行供热计量改造,可采用供应商提供的供热量发票或者结算单等结算凭证上的数据。
工业其他行业企业常见问题及解答
问:报告主体租赁了别人的设备,或自己的设备租赁给别人,或某项生产活动外包给别人,是否纳入报告范围?
答:按照运营控制权法,租赁来的设备也应纳入报告范围;租赁出去的设备不纳入报告范围;外包出去的生产活动不纳入报告范围。
问:报告主体存在跨行业生产活动怎么办?怎么从政府发布的诸多指南中选择适用的指南?
答:建议按产业活动细分为多个独立的核算单元,每个核算单元应一种产业活动,也方便适用所属行业的针对性指南。
问:计算企业电力消费隐含的CO2间接排放量时如何选取排放因子?
答:根据对应年份选取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各区域电网平均供电CO2排放因子,这个排放因子也是省级温室气体清单在计算电力调入调出隐含的CO2排放量时用到的区域电网平均供电CO2排放因子。
问:如果企业回收废水处理产生的甲烷作为燃料燃烧,是否计算其CO2排放?
答:废水处理产生的甲烷气可认为是生物质燃料,不计算其产生的CO2排放。
问:企业排放量贡献小于1%的排放源是否可忽略?
答:第一,指南在“排放源和气体种类识别”中明确提到的排放源,无论是否大于1%都必须核算。
第二,指南没有明确提到的排放源如果占企业排放总量的比重大于1%,应参考该排放源相关的行业指南进行核算。确实小于1%的,不作强行要求,如果企业已经有相应的监测数据支撑并可计算出排放量,鼓励企业进行核算和报告;如果补充数据监测的成本较高、不确定性较大,则可暂不报告。
问:指南和上述问答中所谓的排放量贡献小于1%的排放源,这个1%是否是指目前报告门槛1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的1%?
答:不是,这个1%是指某个被关注的排放源占报告主体排放总量的比重是否小于1%。
问:指南中提出的活动水平数据的选取,可以选择原始记录、台账和统计报表,应采用哪个数据?
答:活动水平来源的选择取决于数据的可获得性及是否能够支持既定排放源的活动水平需求。存在多个可选的数据源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简单、准确、可核实、可溯源的原则选取其中一个合适的选项,关键是整个时间序列上数据源必须一致。
问:哪些工业企业可能会用到“工业其他行业指南”?
答:尚没有针对性的行业指南的其他工业企业,如:纺织业,纺织服装、靴、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复制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工艺品及其它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