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行业CO2排放量要比“十二五”末下降10%

2016-8-4 15:33 来源: 中国发展网


8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意见表示,石化行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耗、二氧化碳排放量、用水量分别比“十二五”末下降8%、10%和14%。

意见指出,我国石化产业存在产能结构性过剩、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产业布局不合理、安全环保压力加大等问题,制约了产业整体转型升级的步伐。因此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开拓市场,坚持创新驱动,改善发展环境,着力去产能、降消耗、减排放,补短板、调布局、促安全,推动石化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

意见在目标中表示,石化行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耗、二氧化碳排放量、用水量分别比“十二五”末下降8%、10%和14%。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石油炼制工业、石油化学工业、合成树脂工业、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意见部署了七项重点任务,分别为:努力化解过剩产能、统筹优化产业布局、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安全绿色发展、健全完善创新体系、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加强国际产能合作。

其中明确表示,要加快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应用,加大挥发性有机物、高浓度难降解污水等重点污染物防治力度,提高工业“三废”综合利用水平。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完善节能标准体系。
鼓励建设加氢裂化、连续重整、异构化和烷基化等清洁油品装置,及时升级油品质量。加快炼油和乙烯装置技术改造,适时调整柴汽比,优化原料结构。

围绕航空航天、国防军工、电子信息等高端需求,重点发展高性能树脂、特种合成橡胶、高性能纤维、功能性膜材料、电子化学品等化工新材料,成立若干新材料产业联盟,增强新材料保障能力。

意见还表示,要完善安全、环保、节能、职业卫生标准,提高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石化企业自备燃煤发电机组符合环保等要求的,在按规定承担并足额缴纳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的条件下,其自用有余的上网电量可与公用燃煤发电机组同样享受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同时,有关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利用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石化企业自备电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意见还强调,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研究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充分利用安全、环保、节能、价格等措施,推动落后和低效产能退出,为先进产能创造更大市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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