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愿减排量(CCER)的开发与使用分析

2016-8-4 10:40 来源: 兴业研究

我国自愿减排量CCER的开发与使用分析


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自愿减排项目实现的减排量,经主管部门核证并在“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登记系统”进行备案后,可获得相应数量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CCER可以在碳排放配额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用以抵消(offset)控排企业等量的碳排放。碳市场引入CCER的主要作用在于鼓励碳市场覆盖范围之外的企业进行节能减排,从而延伸碳市场的作用。这一做法肇始于《京都议定书》中设定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鼓励发展中经济体自愿减排,实现的减排量经核证后(经核证的减排量称为CER)可以向发达经济体的碳市场出售获利。

自愿减排量对于碳配额市场而言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能够促成碳市场内外的协同减排、强化减排效果;但另一方面,自愿减排量的供给受减排项目开发规模和进程影响,因而外生于碳市场配额总量,并且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对碳市场配额价格造成一定的冲击。 

1.我国自愿减排市场发展情况 

按照国家发改委2012年6月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自愿减排项目”需经主管部门核证其减排效果,并在“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登记系统”备案后,可获得与减排效果相当数量的CCER用于交易或履约。截至2016年6月30日,中国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公示的审定项目合计2198个,其中725个项目获得备案,并有179个项目减排量获得核证,预计可产生CCER现货超过8000万吨。2016年4月,国家发改委调整了CCER项目备案审批流程,取消项目上会审批环节,缩短了CCER项目开发周期,自愿减排项目开发进程进一步加快。当月新增审定项目546个,占CCER审定项目总量的24.8%[6]。

从项目类型看,风力、水力、光伏以及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CCER开发较为充分,而农林碳汇、废能利用、燃料转换以及工业、建筑、交通能效项目的潜力依然有待开发。

2015年1月,中国国家自愿减排和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上线, CCER开始作为交易标的进入试点碳市场。截至2016年7月,全国共有9个交易机构可以开展CCER交易业务,包括七个试点碳市场交易机构,以及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和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后两者分别与2016年5月和7月获批,尚未开始交易。在已经开展CCER交易的7个试点碳市场中,2016年上半年CCER合计成交5868.4万吨,为碳配额线上成交量的近两倍。 

2.自愿减排市场发展的关键问题 

自愿减排量本身不具有价值,只有在被碳配额交易市场接纳后,才具有与配额相当的市场价值。因此,自愿减排市场的发展取决于两个因素:碳配额市场的接受度,以及配额价格,而两者各自也都会受到自愿减排量供给规模的影响。

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全球碳市场发展初期,CDM机制受到了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EU-ETS)的欢迎。在相对较高的碳价推动下,CDM机制迅速发展,带来巨大的CER供给规模。在EU-ETS第一阶段(2005~2007年),CER占EU-ETS市场配额供给总量的30%左右,大大超过预期,加剧了欧洲碳市场配额的过剩和碳价的快速下跌。而伴随着碳价下行,CER开发的热情也有所降温。在EU-ETS第二阶段(2008~2012年),欧盟开始限制CER的使用比例,进一步削弱了CDM项目的开发进程。而随着2012年《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到期、第二期谈判陷入困局,全球碳市场发展前景黯淡,导致CDM市场名存实亡(CDM市场发展情况参见图1)。

从国外发展经验看,合理规划自愿减排项目开发进程、引导自愿减排量有序进入配额市场、平滑减排量供给的时间分布,是平抑市场冲击、保持自愿减排市场长期、有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我国碳市场在试点阶段,便对CCER的使用设置了一些限制,旨在避免CCER不可控的供给对碳市场造成的冲击(具体请参见《兴业研究绿色金融报告:国内试点碳市场运行纵览》)。据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也将于近期出台,规定了比试点市场更严格的CCER准入标准,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全国碳市场启动初期的平稳性,包括:

2015年1月1日之后开工建设,并且必须要在开工建设之日起两年内由审定和核证机构完成项目的审定报告;

农林碳汇项目,于2013年1月1日起之后开工建设,且须在自开工建设之日起三年内由审定和核证机构完成审定报告;

在全国碳交易体系管控设施上实施的项目不能申请减排量备案。

除了市场接受度与配额价格外,中介与金融配套服务的支持,也是自愿减排市场发展的要件。自愿减排项目只有在项目建设完成投产,形成实际减排效果之后,再经过一定的评估、认证和核证程序,才能够获得可交易的减排量。因此,从项目投资到获得减排量,往往需要经历较长的周期,期间面临项目开发、减排效果,以及碳价波动等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并且在项目投资与减排收益之间存在期限错配的问题。由于参与自愿减排项目的主体中存在大量的小型企业,参与碳市场的意愿、碳资产管理的能力,以及资金实力往往都较为薄弱。为此,全球碳市场孕育出了一整套自愿减排中介与金融配套产业,由大型金融机构主导设立碳基金,为自愿减排项目的开发和运行全过程提供咨询与金融配套支持,并对实现的减排收益进行分成;另外还为CDM项目业主提供碳资产托管、碳资产抵押/质押贷款等服务,优化碳资产管理。

我国碳市场尚处在试点阶段,受制于各试点市场分割、规模有限、流动性较弱,且交易体系不完善、面临相关政策和交易规则的诸多不确定性,导致碳金融产品和服务不论是交易规模还是市场影响力均比较有限,成为我国碳市场建设进程中的一块明显的短板,也阻碍了自愿减排项目的大规模开发。

本文摘选:【兴业研究】绿色金融报告(20160803):福建省碳市场建设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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