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市场背景下,企业如何应对

2016-7-26 19:42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作者: 陈通

全国碳市场背景下,企业如何应对


全球气候变暖对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挑战。1992年5月,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在纽约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公约》号召各个国家自愿地减少温室气体(GreenhouseGas,GHG)的排放。《公约》于1994年3月生效,中国于1992年6月签署《公约》并于次年交存了加入书。目前已有190多个国家批准了《公约》,《公约》奠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是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全面性的国际框架。

1997年12月,各缔约国在日本京都召开的缔约方会议第三次会议上达成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简称《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首次为发达国家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GHG减排目标和进度表,制定了联合履行(JI)、排放贸易(ET)和清洁发展机制三种灵活的境外减排与交易机制,是世界各国集体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里程碑。《京都议定书》在2005年2月生效,中国于1998年就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为了以最低经济成本实现《公约》、《京都议定书》和世界气候大会达成的减排目标,国际上以项目和以配额为基础的两类碳交易市场蓬勃发展。以配额交易市场为例,2005年正式启动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不仅涵盖了所有成员国还纳入了非成员国目前控排量已占碳排放总量的一半。

中国于2011年10月29日下发了七省市关于开展碳交易试点的通知,最迟启动碳交易试点的重庆市已于2014年6月开市,并且完成了首次控排企业履约工作。为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14年12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9月习近平主席访美期间,中美共同发表了《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国首次证实在2017年启动全国碳交易市场,全国碳市场的设计将依据中国七个试点地区碳市场积累的经验进行,范围涵盖电力钢铁水泥化工等关键行业。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推动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推动低碳循环发展,建立健全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

在试点地区的碳交易机制中,温室气体排放权是一种稀缺商品,为企业发放或者拍卖配额无异于给企业的发展戴了一顶“紧箍咒”,然而国际与国内碳交易平台的开设又给企业的发展打开了另一扇门。在全国碳交易即将开展的新形势下,中国企业应该未雨绸缪积极应对,化挑战为机遇。

尽快全面地摸清碳家底

在七个试点地区,主管部门建立了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用于控排企业的履约和碳交易。作为即将纳入全国碳市的非试点控排企业也应尽快全面地摸清碳家底,掌握GHG排放源、排放量和排放变化规律等GHG排放动态。试点中,主管部门为了清楚地了解企业GHG排放源和排放数量以及合理地发放配额,要求企业提交碳排放报告和排放监测计划,因此摸清碳家底是碳交易对企业提出的基本要求。从表1可以发现,试点地区在配额发放环节中采用历史法和基准线法(标杆法)确定企业配额,因而初始配额和企业的碳排放量密切相关;在图1清缴与注销的履约环节,有些地区如湖北或者其他地区2016年以后结余配额有可能被注销而不能继续使用,这要求企业准确掌握自身年度排放量,避免履约时配额不足或者耽误交易而被注销,因此摸清碳家底又是企业应对碳交易并顺利完成履约的关键。再者,企业只有掌握了自身碳家底的动态变化才能在碳交易过程中做出有利决策。2013年11月和2014年12月,国家发改委分别印发了十行业企业和四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企业可以按国家相应行业核算方法或者采用(ISO14064-1)《组织层面GHG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进行碳盘查摸底。

加强能效管理的同时转变发展观念并且研发使用低碳技术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创建清洁能源结构是低碳经济的实质,企业在能源使用过程中应减少能源损失,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或者率先使用零碳能源(例如氢能)在实现节能的同时减少能源直接或间接GHG排放;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发展观的转变是低碳经济的核心,2014年8月,国家发改委公告了首批《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目录共33项,涉及非化石能源技术、工艺过程减排技术、碳捕捉利用与封存技术等五项。企业应充分认识GHG排放权的价值,以中部碳交易试点省湖北为例,每吨平均交易价格约为23.50元,因此企业应该转变发展观念,在规划和发展过程中增设处置GHG排放选项,必要时改变发展战略,进军第三产业;将碳资产作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积极运用上述低碳技术为企业减排,以多种方式研发共享低碳新技术,为企业碳资产增值。

充分利用碳交易市场及开发自愿减排项目获取和交易ccer

履约控制了企业GHG排放量,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国内即将启动的碳交易市场,结合自身实际和长远发展,权衡好GHG减排和排放权交易的成本,借助碳交易市场顺利履约。

2012年6月和10月国家发改委分别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和核证指南》。CCER在试点地区的交易产品中还可以用于抵消企业碳排放量。据业界人士认为,开展自愿减排项目获取CCER是企业碳资产增值和顺利完成履约的重要途径之一。

总结

碳交易是利用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实现低成本GHG减排的有效手段,在国际碳市场不断发展的情形下,中国正加快构建全国碳交易市场。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应该重视全国碳市场的发展动态,及时转变发展观念,尽快摸清碳家底做好企业碳资产管理,使用和研发低碳技术,通过开展CCER项目等方式使企业顺利应对全国碳市场。

文章摘选于环境科学与管理第41卷第6期,作者:陈通;作者单位: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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