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气候谈判和国际合作的思路在于寻求一套自顶向下的责任分配方法。在这种思路的指导下,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各个履约国家的
减排责任。而美国等国家退出京都议定书的行为则为后期到巴黎协议签订之前的艰苦谈判埋下了伏笔。相比之前,巴黎协议的一个重大革新便是一改以往自顶向下的治理思路,改为基于各个国家自主提出的减排承诺(INDC)的新的合作模式。此外,人们也越来越意识到,仅有国家或国家联盟一级的减排目标并不能够保证具体气候
政策的实施和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推行。城市,作为更小一级的行政管理单位,成为了气候变化领域的新的焦点。在巴黎气候大会上,超过400位市长聚集在一起,发布了《巴黎市政厅宣言》,强调了城市行动的必要性。此外,城市之间也组成了诸如C40一类的联盟,以期共同寻求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法。欧盟在气候谈判上是作为一个国家联盟出现的,而具体到其内部的履约,则涉及到更多方面的
问题。本文既试图讨论了欧盟内国家联盟一级的目标、国家和城市级别的政策以及其他气候合作网络之间的相互影响,以及欧盟内部各国的气候政策现状。
作者调查了11个国家(奥地利、比利时、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荷兰、西班牙和英国)的200个城市的气候政策以及参与气候合作网络的情况,并从不同纬度对调查结果进行了讨论。调查结果显示,在欧盟集体气候政策制定中扮演领导者角色的国家多有比较明确的区域级气候目标和政策,尽管这些政策多着重于本区域内的行动而较少涉及城市之间的合作。其中,英国在各方面均表现突出,包括减缓和适应计划的数量、行业政策和国家长期目标。而缺乏国家级目标和政策国家则多受到欧盟整体政策的影响。相比于减缓政策,适应政策在各国均相对落后。气候行动网络(如CoM)对促进国家制定区域政策和采取本土行动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文章建议学者和政策制定者应多关注包括欧盟级、国家级、城市级等多种级别的气候政策制定,应综合采用不同的方法确保国家和城市具有足够的履约能力和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