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EU—ETS发展经验为例,看中国碳市场如何构建

2016-5-11 17:32 来源: 易碳家 |作者: 袁 螈 刘纪显

以EU—ETS发展经验为例,看中国碳市场如何构建


碳排放市场作为实现环境保护政策的市场化手段,应尽量避免剧烈的价格波动对碳减排政策的干扰,保持碳排放权的稀缺性有利于向排控企业明确地传递政府减排温室气体的政策意图。鉴于EU—ETS碳配额管理的经验,我国在构建碳排放权市场的过程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首先,国家宜对全国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进行统筹,统一标准。目前试点省市在以上三个方面的执行标准有较大差异,一方面当地方经济发展的冲动与国家整体环境保护目标冲突时,就可能出现类似欧盟在京都阶段无法对经济危机对碳配额总量的影响做出及时反应的问题,另一方面这种差异性有可能产生碳泄露或绿色悖论,因此国家标准的颁布和执行有利于保证碳排放权的适度稀缺性和我国中长期碳减排目标的达成性,提高碳排放管理制度对非预期因素的反应速度,避免省际竞争对碳配额分配方案公平性的影响。

其次,作为市场化的减排方式,信息不对称、价格机制不透明有可能导致价格扭曲和市场失灵。碳配额总量和实际排放量作为反映碳配额供需状况的关键因素目前在试点省市都未完全对外公开,内幕信息会影响投资者的理性价值判断,从而影响碳排放权市场的有效性。

第三,建立包含碳配额专项储备和公开市场操作在内的弹性调节机制。保持碳配额的适度稀缺性是维持碳排放权市场有效性的原则之一,政府除了要结合各地碳排放、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等因素审慎确定每年的排放配额总量,还应该建立弹性的碳配额供需调节机制。在这一方面七个试点省市采取了不同做法,上海和重庆将配额全部发放给排控企业,但是限制免费配额的可交易上限;广东、湖北和深圳则采用预留一定比例碳配额的方式用于在碳配额短缺时通过拍卖的方式进行调剂;北京则同时采取了拍卖和回购的方式,允许政府在市场配额盈余的时候通过回购平衡配额供求关系,这种类似货币政策中公开市场操作的调节方式相比其他试点省市的行政调节指令更加灵活。

第四,理顺使用的核证减排量和持有的核证减排量之间的关系。从欧盟的经验看,核证减排量的购买和持有量比用于履约的核证减排量规模大,一般核证减排量的价格比碳配额的价格低,因此剩余的核证减排量将减少排控企业对有偿配额的需求。区分碳配额和核证减排量的目的是界定两种不同类型的碳汇,由新能源、土地利用等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不应成为企业逃避自身节能减排投入的捷径,七大试点省市也分别规定了使用的核证减排量占配额总量的比例。使用核证减排量履约本身并没有问题,关键是在排控企业购买核证减排量的同时就核销其拥有的等量碳配额,以避免核证减排量对碳配额总量失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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