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排放实行许可管理制度

2016-3-21 15:55 来源: 西宁晚报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市大气污染物总量有所增加,但是由于西宁地理气象等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仅靠排放浓度控制,已不能解决问题,这就迫切需要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因此,在《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明确规定,我市将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浓度控制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条例》中明确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消减指标,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计划和控制措施,将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消减指标分解落实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大气污染排放许可证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同时,区(县)、乡(镇)或者工业园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未按时完成淘汰高污染行业、工艺和设备任务的;未按时完成大气污染治理任务的;配套的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市环保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区域内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暂停办理该项目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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