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规则简述--【中国碳排放衍生品专题】系列五

2016-3-4 10:31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规则简述


为更好的实施我国低碳发展战略,达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推进全国统一碳市场建设进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要求。我国对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及报告工作进行了规范与完善,国家、试点地方层面均推出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规则,有效解决了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缺失、核算方法不统一等问题,为相关企业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工作提供方法参考。具体如下:

国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分别于2013年10月15日,2014年12月3日、2015年7月6日先后印发首批十个、第二批四个、第三批十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2015年11月19日,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以及发电、钢铁、民航、化工水泥等10个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要求。新标准的制定是充分吸纳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经验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的产物。


2013年11月22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委发布《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指南(2013版)》;2014年12月29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委发布《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指南(2014版)》。

2015年12月25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发布《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指南(2015版)》,其中对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活力发电企业、水泥制造企业、石化生产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其他服务业企业和其他行业企业提出具体规定。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做好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排放单位碳排放核算与报告应参照《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指南(2015版)》。

上海

2012年12月11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发布《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以及钢铁、电力和热力生产、化工、有色金属、纺织和造纸、非金属矿物制品、 航空运输、运输站点、旅游饭店、商场、房地产业及金融业办公建筑等九个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


2012年11月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

广东

2014年3月18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发布《广东省企业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试行)》,其中包括报告通则,以及火力发电企业、水泥企业、钢铁企业、石化企业的具体报告指南。

重庆

2014年5月28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发布《重庆市工业企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试行)》。

天津

2013年12月24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发布钢铁、化工、炼油和乙烯、以及其他行业的碳排放核算指南。

湖北

2014年7月18日,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发布《湖北省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监测。量化和报告指南(试行)》,其中包括湖北省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化通用指南,以及电力企业、玻璃、电解铝、电石、造纸、汽车制造、钢铁制造、铁合金、合成氨相关化工产品生产、水泥、石油加工等行业的具体指南。

整体来看,国家和各试点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均符合以下基本原则,即相关性、透明性、一致性等。其中除北京、广东、天津核算二氧化碳排放量,其余均核算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六氟化硫与三氟化氮)排放量。核算边界的确定由各地区基于地区特征、企业特征、行业特征、生产工艺等进行具体划分。纵观国家和试点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规则,核算方法主要包括两类:计算法和实测法,其中计算法包括排放因子法和物料平衡法,报告主体应根据行业和生产实际情况采用合适的核算方法。

文章来源:上清所大宗商品清算资讯

最新评论

碳市场行情进入碳行情频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