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放单位可用于抵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有什么要求?

2016-2-27 15:07 来源: 易碳家

重点排放单位可用于抵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应同时 满足如下要求:

(一)2013年1月1日后实际产生的减排量;

(二)京外项目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超过其当年 核发配额量的2.5%。优先使用河北省、天津市等与本市签 署应对气候变化、生态建设、大气污染治理等相关合作协议 地区的核证自愿减排量;

(三)非来自减排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氧化亚氮(N2O)、六氟化硫(SF6)气体的项目 及水电项目的减排量;

(四)非来自本市行政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固定设施的 减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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