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控排企业可用于抵消配额的CCER核证自愿减排量应满足哪些要求和条件

2016-2-13 08:57 来源: 易碳家 |作者: 北京发改委

北京市控排企业可用于抵消配额的CCER核证自愿减排量应满足哪些要求和条件 
(一)2013年1月1日后实际产生的减排量;

 (二)京外项目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超过其当年核发配额量的2.5%。优先使用河北省、天津市等与本市签署应对气候变化、生态建设、大气污染治理等相关合作协议地区的核证自愿减排量;

 (三)非来自减排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氧化亚氮(N2O)、六氟化硫(SF6)气体的项目及水电项目的减排量;

 (四)非来自本市行政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固定设施的减排量。

最新评论

碳市场行情进入碳行情频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