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开展省级低碳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资环〔2016〕18号】

2016-2-2 01:09 来源: 浙江省发改委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国家低碳城(镇)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5〕17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低碳社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489号)有关工作部署,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定》(浙委发〔2014〕14号)、《浙江省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3-2020年)》(浙发改规划〔2014〕315号)关于构建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实施试点示范工程的要求,经研究,拟在全省范围选择一批有代表性的城市、县(市)、城镇、园区、企业开展低碳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到2020年,创建一批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生产高效、生活宜居的低碳城市、县(市)、城镇,打造一批产业高度集聚、地区行业特色鲜明、碳生产力高的低碳园区,培育一批掌握低碳核心技术、具有先进低碳管理水平的低碳企业。试点主体碳排放得到有效控制,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基本形成,低碳发展机制基本完善,为全省各区域、各领域、各行业的绿色低碳发展提供示范带头作用。

二、试点任务

(一)低碳城市

选择意愿较强、基础较好的设区市(仅限市本级范围)开展试点,探索城市低碳发展模式。构建城市低碳发展规划和政策支持体系,建立碳排放统计管理体系,形成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空间布局、产业体系和能源结构,培育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鼓励试点城市提出峰值目标,在目标倒逼机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互联网+低碳城市” 
、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等领域实施探索,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合作。通过试点,城市碳排放管理体系基本建立,碳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碳强度下降水平位居全省前列。

(二)低碳县(市)

选择意识较强、条件较好的县(市)开展试点,践行县域低碳发展理念。建立推进低碳发展的政府治理体系、空间管理体系、统计核算体系,完善低碳产业培育机制,健全低碳能源开发利用机制,构建低碳生活推广机制。鼓励试点县(市)在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管理平台、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碳汇能力建设等领域实施探索。通过试点,县(市)碳排放管理水平显著提升,碳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碳强度下降水平位于全省前列。

(三)低碳城镇

选取基础设施较好、规划理念先进、发展潜力较大的镇(乡、街道)开展试点,摸索新型城镇化低碳发展路径。按照低碳发展理念,统领城镇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全过程,打造低碳生产生活综合体,推广应用低碳技术,培育低碳文化,形成城镇低碳运营管理机制。鼓励试点城镇在低碳建筑、低碳交通、智慧低碳能源供应体系、城镇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化管理体系等领域实施探索。通过试点,园区碳排放管理水平显著提升,碳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碳生产力水平位于全省前列。

(四)低碳园区

选取产业基础较好、减排潜力较大的园区开展试点,培育园区低碳发展模式。大力推进低碳生产,优化低碳产业链和生产组织模式,加快重点用能行业低碳化改造,培育低碳新型产业,改善园区用能结构。积极开展低碳技术创新与应用。建立健全园区碳排放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碳排放清单,建立碳排放信息管理平台。加强低碳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园区低碳发展规划,完善空间布局。鼓励园区在制定低碳生产和入园标准、企业碳盘查、项目碳排放评估、产品碳认证等领域实施探索。通过试点,园区碳排放强度大幅下降,传统产业低碳化改造和新型低碳产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碳排放管理水平位居全省前列。

(五)低碳企业

选择意识较强、基础较好的企(事)业单位开展试点,推广企业低碳生产方式。构建企业碳排放管理体系,实施碳排放监测,编制年度碳排放报告。研发和应用低碳技术,开发低碳产品,实施低碳改造,开展低碳咨询服务,宣传低碳理念。鼓励试点企业在碳排放信息披露、绿色供应链、产品(服务)碳足迹核算、低碳产品(服务)认证、碳金融等领域实施探索。通过试点,企业碳排放管理水平、碳生产力水平位居行业前列。

三、申报主体及条件

申报主体须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以先行先试为契机,体现试点示范的先进性,在探索建立以低碳产业体系、低碳基础设施、低碳生产生活方式、低碳发展体制机制方面有一定典型性和代表性。

(一)低碳城市

申报主体为设区市(仅限市本级范围)。优先考虑在推进低碳发展的空间布局、基础设施、组织协调、能力建设等方面基础较好的申报主体。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等国家低碳试点城市直接列入省级低碳城市。

(二)低碳县(市)

申报主体原则上为县(市)。优先考虑在推进低碳发展的产业结构、空间布局、组织协调、能力建设等方面基础较好的申报主体。庆元县作为申请省级低碳经济发展改革试点县,直接列入省级低碳县(市)。

(三)低碳城镇

申报主体原则上为镇(乡、街道)。优先考虑在推进低碳发展的空间布局、基础设施、组织协调、能力建设等方面基础较好的申报主体,省级中心镇优先纳入。

(四)低碳园区

申报主体原则上为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优先考虑产业体系、基础设施、组织协调、能力建设等方面相关工作基础较好的申报主体。已列入国家级低碳工业园区试点的嘉兴秀洲工业园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直接列入省级低碳园区。

(五)低碳企业

注册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在所处行业和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低碳意识先进、管理体系健全、经营情况良好,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原则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

1.近三年平均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或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5000吨标准煤的法人企(事)业单位,不限于工业企业;

2.从事低碳相关领域技术、产品(服务)研发、生产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

各类申报主体都要求对低碳发展有明确的目标和工作思路,落实实施方案有保障。

四、创建程序

(一)申报推荐

具备条件的市(县)、城镇、园区、企业自主申报,按要求将实施方案(详见附件)经所在县(市、区)发改委(局)报送所在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初选后将推荐名单及其实施方案上报省发改委,设区市、省属企业集团、在浙央企直接将申报材料上报省发改委。

(二)确定名单

省发改委委托省气候低碳中心,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选意见,研究确定试点名单并公示。通过公示的试点主体,根据评审意见对实施方案完善后报省发改委备案,正式启动试点工作。

(三)组织实施

试点主体按照试点方案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分工和时间要求,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市发改委要切实加强对所申报试点的监督指导,积极协调解决试点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对推进不力的试点要加强督导,定期总结上报工作进展。试点主体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实施方案,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上报。

(四)评价验收

省发改委将加强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创建期结束后,试点主体可经市发改委向省发改委提出验收申请,试点城市、省属企业集团、在浙央企直接向省发改委提出验收申请。省发改委统一组织验收后,对通过验收合格的试点主体,分别授予“省级低碳城市”、“省级低碳县(市)”、“省级低碳城镇”、“省级低碳园区”、“省级低碳企业”称号。

五、保障措施

(一)能力建设。省发改委委托省气候低碳中心研究制订试点评价指标体系,依托省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对各类试点进行分类指导,组织试点主体参加相关培训和国际合作。

(二)政策支持。省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相关支持政策。对符合相关领域要求的现有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在申报自愿减排项目和清洁发展机制赠款项目上,予以指导和倾斜。申报低碳试点城市、低碳城镇、低碳园区等低碳领域国家级试点示范原则上从省级低碳试点中选取。

(三)宣传推广。省发改委将及时总结低碳试点的经验、案例和模式,并结合全国低碳日、年度低碳发展报告等各类载体予以宣传推广。

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组织申报,申报材料请于2016年3月31日前上报省发改委。

联系人:省发改委 

资环处 胡晓娟 0571-87051790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月15日

最新评论

碳市场行情进入碳行情频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