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公布了《关于切实做好全国
碳排放权交易
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为全国
碳市场启动定下时间表和实施细则,首次对民航局、行业协会、央企提出要求。
2011年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开展碳
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湖北、
深圳七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截至2015年12月,7个试点市场共纳入企事业单位2000多家,年发放配额总量约12亿吨二氧化碳,累计排放配额交易量超过4000万吨,累计成交金额超过10亿元,碳排放权的市场价格在12元/吨至130元/吨之间波动。
2015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巴黎召开前,中国明确提出计划于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涵盖近1万家企业,覆盖31个省区市的
电力、
钢铁、
水泥、
化工、
有色、
石化这6个工业部门,并将覆盖每年约40亿吨至45亿吨的碳排放,占全国碳排放量的近50%。届时,中国的碳市场将成为全球最大的
碳交易市场。
当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表现出一些特征:市场的启动价格对整体交易价格有一定的锚定效果;交易的活跃程度总体上与各试点市场的
政策设计有关;控排企业借助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实现控排
减排的意识有所提升,推动了交易活跃程度的逐步提高;履约时间的设定对交易量产生了巨大影响;交易价格与交易的活跃程度尚无密切联系。
总体上看,目前国内碳交易市场受所处的发展阶段限制,还不能充分反映市场规律,暂时没有起到价格发现功能,尚未有效发挥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未来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应注重处理好几个平衡
问题。
第一,实现减排政策目标与活跃市场交易的平衡。碳交易不应为交易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设计应以确保实现
碳减排控排的政策目标为核心。活跃市场交易、适度提高流动性是形成合理价格、引导工业企业成本有效减排的关键。试点开展
碳金融、市场参与者多元化、碳交易品(期权、期货等配额
衍生品)多样化等手段有助于活跃市场、提升控排企业和投资者对市场和碳减排政策的信心,但交易的种类和流动性应该适度。应以低成本有效实现全社会碳减排目标为根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第二,区域和行业发展水平与减排责任的平衡。“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是国际合作的原则,也应是协调国内各地区之间、不同行业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与碳减排责任的出发点。没有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差异性,将使工业企业产生较高的不合理的减排成本。
配额分配方面,应综合考虑区域、行业分布及其碳减排任务承受能力。地处欠发达地区、行业利润水平较低的企业,应对其设置较高的排放基准线,给予较小的减排压力;地处发达地区、行业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应对其设置较低的排放基准线,给予较大的减排压力。同时,应该合理设置多项基准线,协调行业内差异,确保基准线在可比条件下代表技术先进水平,促进企业通过技术升级实现
节能减排。
排放信息监测报告方面,不同规模能力的企业应采用不同的指南方法。规模大、监测完善的企业采用实测排放因子,报告企业整体和设备单元数据;规模小、监测能力弱的企业采用参考排放因子,报告企业整体数据,从而总体降低工业企业碳排放监测报告的成本,有效提升数据质量。
第三,碳排放配额无偿分配与有偿分配的平衡。全国统一碳市场建立初期,碳排放配额分配应以无偿分配和有偿分配相结合、无偿分配为主的形式开展。随着碳市场发展成熟程度的提高,应尽快过渡到无偿分配和有偿分配相结合、有偿分配为主的方式。
当前试点碳市场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是:工业企业节能减碳的意愿和
碳资产管理的意识较为薄弱,不少企业参与碳交易的目的和动机停留在合规、履约的初级层面,对碳资产的经营管理不够重视,甚至将碳交易视为企业发展的桎梏。
初期的无偿配额分配有助于降低碳交易对企业生产成本的冲击,但不利于形成企业的碳减排压力。推动实施碳排放权的有偿分配,并不断提升有偿分配的比重,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碳资产意识,促进企业建立碳资产运营管理部门,构建碳排放监测和碳交易管理体系,推进企业通过参与碳市场实现碳减排成本与效益的协调。
第四,经济周期波动与排放配额动态分配的平衡。宏观经济环境、行业所处发展阶段、经济发展波动性等因素直接影响工业企业的产量,进而引起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出现较大程度的变化。仅基于历史排放水平确定未来分配配额,可能导致企业在经济周期波动时出现较大的配额盈余或配额缺口,不利于工业企业成本有效地完成减排任务。
根据经济形势和企业产量,开展事后配额动态调整,采用基准线法,在产量增加时对增长部分给予一定程度的配额补给,下降时则对减产部分进行配额回收。既对工业企业保持适度减排压力,又确保碳市场交易平稳。
第五,排放配额交易与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平衡。通过引入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
ccer)交易,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工业企业减排履约成本,并利用碳交易机制促进生态保护和区域协调发展。但考虑到CCER对碳市场配额供关系产生的冲击效应,采用CCER抵消碳排放的比例不应过高,比例控制在10%以内较为合理。另外,应该控制东部经济发达地区CCER抵消比例,而适度扩大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抵消比例,并限定抵消的本地化、时间性和项目类型要求,从而降低欠发达地区碳减排履约成本并协助其实现技术升级,还应避免全国碳交易初期CCER充斥碳市场。
展望“十三五”,在已明确2017年启动全国碳交易体系的背景下,国家要加强碳交易制度顶层设计,企业要夯实碳排放数据监测能力基础,相关机构要培养储备碳交易专业人才。全社会要始终明确,实现碳减排控排的政策目标才是建立碳交易体系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作者王科,为北京理工大学能源与环境政策研究中心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