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M 的设计本来是想实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双赢,即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支持,而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从而换取一定的核证减排量,而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因为获得技术,而促进产业良性发展。但在实践中,发达国家由于担心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不健全或是担心培植了竞争对手等考虑,而宁愿保住自己的技术优势,仅愿意用更多的钱来换取核证的排放权。因此,CDM 往往演变成了单纯的CO2排放权的买卖,很少含有技术输出。而发展中国家囿于自己的技术能力,为了获得项目批准不得不另行引入技术,这样又多出很多程序,多出很多风险。而且发展中国家通过CDM 项目出让减排量,往往是低价出让减排量,面临未来减排的高边际成本等问题。另外,我国迟早会承担减排额,有可能出现高价回购减排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