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于北京以外的项目,将优选择与北京签署了大气污染治理和应对气候变化协议的地区,包括邻近北京的河北省,内蒙古,山东省,山西和天津。
3)弃用2013年1月1日之前产生的碳抵消信用。(这一条件将首批申请备案签发的主要项目拒之门外,这些pre-CDM项目的减排量多产生于2013年之前。)
4)拒用工业项目的CCERs。(工业项目产生的碳抵消信用占据联合国签发信用的一半,这类碳抵消信用价格便宜,但已经在欧盟交易体系中因缺乏环境可靠性而被禁用。)
5)限定管制企业使用CCERs类型的比例,其中森林项目占40%,已获得政府的其他绿色补帖的节能项目占20%。
6)禁止使用水电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