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DC(国家自定贡献)的世代,国家分组还有个鬼用?

2015-9-15 12:54 来源: 创绿中心

国家分组界限变化

自从开始做第二份《气候公正》的报告,这个问题就一直纠缠着创绿中心的课题组。具体来讲,就是全球气候制度的核心是国家行动责任的分配问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里“共同但是有区别的责任和能力”原则在其执行协定《京都议定书》下的应用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分为二,发达国家承担量化减排任务并提供技术资金支持,发展中国家根据自己国情采取相应的行动。这种区别的安排看上去是这样的:

发达国家 VS 发展中国家

NDC(国家自定贡献)的世代,国家分组还有个鬼用?

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之间的能力和责任的区别也在发生变化,现在各国的国情,包括能力和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贡献的区别看上去是如上图的。

所以在气候谈判中就存在着对于如何在新时代背景下贯彻“共同但是有区别的责任和能力”原则存在着争论,因为一方面国情之间的差别确实如上图所示并不是非黑即白,另一方面南北的政治对立依然存在。创绿对于“细化分组”的研究的初衷就是寻找这二者之间的过渡形式或者平衡点,也就是说根据国家之间国情的区别在原来的黑白分组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分,结果看上去大概是如上图的。

问题是目前《巴黎气候协定》的谈判进程采用的是“自下而上”的形式,也就是所有国家自己上报自己行动的“贡献”,从今年已经递呈联合国的“国家自定贡献预案”(INDC)们来看,国家之间的区别看上去已经是如下图的:

那么,在这种’国家自定气候行动‘的制度安排下,讨论’国家分组‘的问题还有意义吗?

答案:有

这种“自下而上”的形式虽然包含了“谁都不能强迫谁做任何事”的公平原则,但是其导致的结果是“所有人想干嘛就干嘛”,所以并不能保证气候保护目标的实现。因此需要有一种机制来确保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至少在长期目标来看)与已经形成共识的“2度 ”目标相匹配。

各国对谈判期望变化

上图可以看到2009年之前对于《哥本哈根气候协议》的期望和目前对于《巴黎气候协定》的预期之间的区别。因为当2009年以前所期望的是《京都议定书》这种自上而下的模式从发达国家扩展到所有国家,设立全球目标之后在国家之间分配,之后各国只需要“朝着标杆直跑”完成分配给自己的目标就好了。但是这种“一蹴而就(once and for all)”的尝试在哥本哈根遭遇了血腥的失败,在此教训下,各国意识到也许一种自下而上、循序渐进的方式更加可行。这种方式意味着各国先提出一个短期的目标(例如2020年或者2030年),然后通过不断的评估(也就是上图中竖直的虚线)来指定新的目标,或者对原有趋势进行一个修正。

发展中国家的合计

下图演示了一个普通的发展中国家在面对这种评估时候的“内心戏”:

1、首先是比较全球目标和2度目标之间的距离,目前联合国环境署定期发布的“差距报告”(Gap Report)就是这样一种比较。如果全球目标是不足的(可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不足的),就意味着各国都要考虑提升目标。

2、作为一个正常的国家,必须量入为出,量力而行。也就是说,需要评估自己的能力,在自己目前的发展阶段,还有没有余力投入到更多的气候行动中。如果没有额外的资源,就要看国际社会是否有提供额外气候行动的资金或者技术支持。如果自身没有额外的资源,国际社会也没有相应的支持,那么正常的国家几乎肯定是不会提高自己的行动力度或者调整自己的目标的。

3、如果这个国家有额外的资源,那么是否要把这些资源投入到气候变化的行动中就是下一个要回答的问题。这个问题的答案就跟“公平”或者“公正”(终于!)扯上关系了。而最朴素的公平观就是看其他国家,特别是主要的大国,以及和自己发展阶段类似的大国的行动程度是否值得自己付上额外的努力。

4、那么怎么评价别的国家的努力是充分且公正的呢?我们假设各个国家对于评判本国和他国的气候行动是否“够公平”采纳的是同一个标准,那么这个标准就应该是这个国家所认为合理的自身国情(能力和历史责任)与行动的对应关系。如果这个国家发现别国的行动,用本国所认为公平的对应关系来看是进取的,那么这个国家倾向于提升自己的行动雄心的可能性就会增强。如果发现别的大国通过自己的标准看还不如自己进取,那提升自己雄心的可能性就会降低。

这个“能力和历史责任与现有行动力度”的对应关系,就是分组讨论的核心。在华沙举行的第19次缔约方会议的决议中要求各国“以有利于拟作出的承诺的明晰度、透明度及对此种承诺的理解的方式,在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一届会议之前尽早通报这些承诺”。也就是说要求各国在自己递交的INDC中对自己为什么认为自己的贡献是公平的做出说明。但是从今年已经提交的INDC来看,各国在此问题上语焉不详,不知道是怕说得太具体了被抓住把柄,还是自己知道即使按照自己的标准来看自己的贡献也算不上公平?

这其实问题也不大。可以看到上图的这种关系还有一个绿色的“影子”,这意味着外部评审可以独立地根据自己对于“能力和历史责任与现有能力”对应关系的理解来评审各个国家能力是否有余,主要国家的行动是否合适。即使在联合国层面很难就这对关系形成一个统一的共识,民间和学界也可以提供一些既有的方法(例如斯德哥尔摩环境研究院开发的“温室气体发展权框架”,中国社科院的“碳预算”方案等)。所以即使没有来自联合国的自上而下的压力,行动不足的国家也会面临来自基于现有方法的公共舆论的压力。

分组结果

创绿的报告的一个发现是,多种不同分组方式分出来的最终结果相差并不大,特别是对于主要的国家而言,看上去就是这个样子:

第一组:先进国家,典型国家为加拿大、日本、美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挪威等

第二组:次发达/转型国家,典型国家为以东欧为主的其他附件一国家

第三组:富裕发展中国家,典型国家为沙特阿拉伯、新加坡、韩国等

第四组:高速发展中国家,典型国家为中国、南非、阿根廷等

第五组:欠发达国家,典型国家为非洲的最不发达国家

所以最终,巴黎模式的曲线的每一个拐点的偏转角度,都依赖于这个评审过程的力度,以及上图中的典型国家,作为与自己国情相近国家的代表,他们的行动力度与自己的能力和责任的匹配程度。而这些又都聚焦在“国情(能力,历史责任,发展阶段等)与应有的行动力度之间的关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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