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咸阳市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条例》将施行:疏堵结合为秸秆露天焚烧立新规
《咸阳市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经咸阳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2017年施行的《咸阳市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共二十四条,明确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科学精准、疏堵结合、综合利用、因地制宜、标本兼治”的原则,旨在防止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大气污染,促进秸秆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条例》明确,咸阳市行政区域内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
交通干线附近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时段,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秸秆范围涵盖小麦、玉米、油料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
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明晰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指导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
在部门分工方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工作,对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
运输、应急管理、气象、城管执法、农机、消防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宣传教育和火情处置,鼓励将秸秆管控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多措并举推进综合利用
《条例》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因地制宜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确定多元利用方式,统筹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产业布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和食用菌基料
化工作,科学处置秸秆,提高综合利用率。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和利用全流程服务体系建设。明确秸秆清收转运责任,优化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源配置,组建专业化清运队伍,科学合理布局秸秆收储运站点,配齐收储运机械设备,提高秸秆收储运效率。
市、县(市、区)政府还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支持力度,制定并落实秸秆综合利用的财政、投资、土地、运输、价格等
政策措施,引导和扶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实施秸秆综合利用项目。政策支持范围的涵盖秸秆收贮中心建设、收割打捆运输作业、设备购置、新技术研发推广等事项。
科技赋能强化监管考核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露天焚烧信息化监测管理体系,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提高监管能力。推广应用秸秆综合利用先进技术和工作经验,并向农户和农业经营主体普及秸秆还田、打捆、饲料加工等实用技术。鼓励建立秸秆资源台账与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分布、收储运、供需信息互联互通与共享共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开展公益宣传。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将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同时,政府须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等渠道,方便公众举报,并对举报人信息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违规焚烧将面临罚款
《条例》明确罚则:在禁烧区域和时段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火灾事故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碍秸秆露天焚烧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负有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树枝、落叶、枯草等焚烧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参照秸秆进行管理。城市中产生的树枝、落叶、枯草等,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