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零碳工厂培育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6-8-7 09:22 来源: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零碳工厂培育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国资委、能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关于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深挖我省工业碳排放潜力,树立重点行业降碳标杆,带动行业企业减碳增效和绿色低碳转型,现印发《青海省零碳工厂培育建设实施方案(试行)》,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青海省零碳工厂培育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青海省能源局

2026年8月3日



青海省零碳工厂培育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24〕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关于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26〕13号)要求,全面推进全省零碳工厂建设,培育绿色低碳发展新质生产力,助力工业领域实现碳达峰目标。结合青海省清洁能源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采取分阶段梯度培育模式,优先选择脱碳需求迫切、能源消费以电力为主、脱碳难度相对较小的行业先行探索,逐步完善相关规划设计、能源供应、工艺技术、管理运营和商业模式,待条件成熟后再向碳排放量强度高、脱碳难度大的行业逐步推进。2026年起,重点聚焦锂电池、光伏、电子电器、轻工、机械、算力设施等行业领域。自2028年开始,将零碳工厂培育建设逐步拓展至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纺织等行业领域,在全省所有工业行业全面推广零碳工厂建设模式。到2030年零碳工厂建设体系全面完善,培育标准、技术支撑、管理模式、商业模式全面成熟,全省工业领域零碳转型取得显著成效。

二、工作任务

(一)健全碳排放核算管理体系,实现科学算碳。以法人单位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核算包括直接排放(燃料燃烧、工业过程排放等)和间接排放(净外购电力、热力)产生的二氧化碳等”。已纳入全国碳市场的企业,按照对应行业技术规范开展核算工作。其他企业核算方法采用《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32150)及细分行业相关国家标准(GB/T32151),或ISO14064等国际通用的相关温室气体核算标准。企业应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相关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实现生产各环节计量全覆盖。应设立专门的节能碳管理机构,设立能耗和碳排放专岗,实现能耗与碳排放精细化、全流程管控。企业可自行或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碳排放核算、核查工作,确保碳排放数据真实、准确、可追溯。

(二)依托清洁能源优势,实现源头深度减碳。工厂应在保障能源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前提下,持续提升可再生能源自给自用比例,因地制宜发展分布式光伏、生物质清洁发电等项目。常态化参与省内绿电、绿证市场化交易,鼓励购买省外绿电、绿证。探索绿电直连新模式,推动绿电资源就地转化、就地消纳。鼓励有条件的工厂统筹光伏、风电、余热余压余冷回收、新型储能、高效热泵一体化建设,打造适配高原环境的工业绿色微电网。鼓励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落地,推广绿氢在生产工艺中的替代应用,探索绿氢-绿电协同供能模式。有序推进燃煤供应锅炉清洁高效利用,推进高效电锅炉、电窑炉、电加热等电气化供热技术。加快厂区作业车辆、工程机械新能源替换改造,提升工业生产电气化水平和可再生能源供热、制冷占比。

(三)优化生产工艺装备,实现过程高效脱碳。工厂应积极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针对性实施工序优化与设备更新,配备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与装备,力争单位产品及工序能耗达到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国家标准1级或先进值,以及《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的能效标杆水平。主动淘汰低效落后用能设备,加快电机、变压器等通用设备能效提升。积极应用低碳及再生原料替代技术,提高工业资源循环利用率。加大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等前沿脱碳技术的研发应用力度,联合省内外科研机构开展适配我省工业实际的脱碳技术攻关,推进废弃物减量、高效回收与综合利用,实现节能降碳与资源循环利用协同增效。

(四)开展产品碳足迹分析,推动全产业链协同降碳。工厂应优化产品结构,减少含碳原材料用量。推广回收料及可回收材料替代原生材料,降低产品全生命周期碳排放。鼓励采用《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GB/T24067)等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推荐的团体标准,开展产品碳足迹分析,识别产品全生命周期重点碳排放环节,并根据核算结果持续优化产品设计、生产工艺,降低产品碳足迹。推行零碳供应链管理,将绿色低碳要求纳入供应商遴选、考核核心标准,优先采购绿色低碳原材料、零部件,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开展节能降碳工作,推动全产业链碳减排,进一步优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

(五)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实现智能控碳。工厂应按照《工业企业和园区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建设指南》,构建集全景感知、智能分析、协同调控、可视化展示于一体的数字化能碳管理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工厂部署高精度智能传感设备,实现水、电、气、热等能源数据与碳排放数据的采集与实时上传,建立全厂能碳数据“一张图”,实现能耗与碳排放的在线核算、动态预警与可视化追踪。鼓励工厂加快工业操作系统更新替代,深化“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积极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数字孪生、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预测设备运行状态。打通能碳系统与生产管理、企业资源计划、供应链管理及仓储物流系统的数据壁垒,实现“业财能碳”数据互联互通。加强数字化人才队伍建设,确保系统“建得好、用得活、管得住”,持续提升能碳管控的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六)规范碳抵销实施,实现排放趋零达标。工厂应坚持“应减尽减、持续提升”的原则,在完成充分自主减排、达到技术经济可行范围内的“降无可降”水平后,对剩余二氧化碳排放量实施合规抵销,实现并保持工厂二氧化碳趋零排放。优先选用全国碳排放权配额(CEA)、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等高质量碳信用进行抵销。用于抵销的碳配额或碳信用,必须在国家或省级注册登记机构完成注销操作,确保注销凭证真实可追溯、数据可验证。工厂须建立完整的碳抵销档案,提供交易凭证、注销证明等全套抵销证明材料,确保碳抵销过程公开透明、合规有效,杜绝“伪零碳”风险。

(七)加强信息披露与动态优化,实现建设持续提升。工厂应建立健全常态化信息披露机制,主动向社会公开碳排放数据、产品碳足迹、节能降碳成效等核心信息。其中,纳入培育名单的企业每年至少披露1次,已认定的零碳工厂企业每半年披露1次,重大节能降碳改造项目、重大碳减排成果应及时公开披露。建立零碳建设动态自评机制,每年围绕建设目标、重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等开展全面自评,系统梳理建设成效与存在问题,推动建设工作持续优化。将零碳工厂建设方案、年度自评报告等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公众、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确保零碳工厂建设过程公开透明、建设成效真实可信。

三、工作程序

(一)申报遴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适时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工作,企业遵循自愿申报原则,对照零碳工厂培育建设相关要求编制建设方案,企业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申请。地方工信主管部门完成申报材料初审,充分征求属地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能源、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建议后,出具审核推荐意见,并将材料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会同相关省直部门择优确定并公布零碳工厂培育建设名单。

(二)跟踪指导服务。纳入培育建设名单的企业需依据零碳工厂建设方案要求,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类要素资源,稳步推进培育建设各项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为建设单位提供针对性指导服务,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各类问题。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属地工信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全面总结指标完成的阶段性成效,梳理主要问题与困难,提出下一步建设计划。各市工信主管部门完成材料汇总后,须于12月15日前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验收评估。培育建设周期为2年,原则上不超过3年。建设单位完成既定建设任务,且经自查满足各项目标要求的,可提请所在地工信主管部门开展自评估。评估合格后,由市级工信主管部门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零碳工厂验收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会同相关省直部门开展评估验收,通过评估验收的企业正式确定为省级零碳工厂。

(四)退出机制。自培育建设名单公布之日起,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从培育建设名单中剔除:一是培育期满后未按时提交验收申请的;二是提交验收申请后,经综合评估未达成建设目标的;三是培育建设期间进展滞后或培育质量未达到要求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实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筹全省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申报评审等工作,协调解决培育建设过程中的关键问题。省发展和改革委将零碳工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与绿色低碳发展。省生态环境厅要会同相关部门深化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共同推进《青海省碳足迹管理行动方案》落实落地。深度融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稳妥开展自愿减排项目开发交易。省国资委督促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符合条件的省属国有企业加大零碳工厂建设培育力度。省能源局聚焦能源结构优化,强化绿色电力供应保障与消纳工作,支持重点能源项目建设,赋能企业低碳转型发展。省数据局引导数据中心、超算中心等算力设施对标零碳标准建设改造,积极申报零碳工厂,构建绿色低碳算力体系。各市(州)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扎实做好辖区内企业零碳工厂申报组织、培育指导和跟踪服务等工作,构建“省级统筹、部门协同、市县联动”的零碳工厂建设工作格局。

(二)强化政策支持,激发建设动力。充分发挥国家“两重”“两新”及省级工业转型升级等资金作用,支持企业开展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搭建、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试点、绿色供应链构建等工作。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州)政府要在企业零碳建设相关项目审批方面给予优先保障,积极支持零碳工厂申报国家级示范称号。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推出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引导各类投资基金投向零碳工厂建设相关领域。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碳排放权、碳汇质押等融资服务,为零碳工厂建设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保障。

(三)完善技术支撑,强化人才培养。鼓励企业与省内外高校及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围绕盐湖化工、电解铝等行业脱碳、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CCUS等技术联合攻关,突破绿色低碳关键核心技术,为零碳工厂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培育规范第三方服务体系,支持专业机构提供碳排放核算、降碳诊断、碳足迹分析、自评辅导等一站式服务,并加强监管提升服务质量。要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及行业协会开展零碳专题培训,培养碳排放核算、能碳管理等专业人才,鼓励企业引进高端低碳人才,打造懂标准、懂技术、懂管理的专业人才队伍。

(四)加强监督管理,做好宣传引导。强化监督检查,重点核查碳排放数据真实性、碳抵销规范性及指标保持情况,对弄虚作假企业取消称号、追回资金并向社会公开。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宣传零碳工厂建设意义、政策与典型经验,结合节能宣传周、环境日、生态日等开展主题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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