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大气污染物实行每污染当量1.2—12元的幅度税额。目前,已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的大气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般性粉尘、烟尘等),以烟囱排放等有组织排放方式为主。而挥发性有机物以敞开液面挥发、动静密封点泄漏等无组织排放方式为主,涉及的产排污环节多,需要实施“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流程、全环节、全链条综合管理,治理难度更大、治理成本更高。针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特点和治理要求,《办法》在环境保护税
法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内,将挥发性有机物的税额幅度确定为每污染当量8—12元,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大气环境承载能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