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5年)》(以下简称报告),将气候变化诉讼作为观察我国环境司法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窗口之一。
当前,气候风险正由科学预警演进为现实损害,由
政策目标转化为治理责任。气候变化议题如何进入司法程序?我国气候变化诉讼近十年呈现出怎样的实践样态?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又将带来哪些制度变化?围绕这些
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环境司法发展研究”课题组成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冀鹏飞。
推动“双碳”法治从文本走向实践
6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美丽中国建设“十五五”规划》,明确提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在冀鹏飞看来,在这一背景下,从权利义务配置和司法救济程序思考气候变化议题,对“双碳”目标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有利于推动“双碳”目标从有规可依走向落地见效。“双碳”目标提出以来,相关司法政策和规范文件相继出台,绿色低碳发展的法治框架逐步建立。但法律规范的生命力在于适用,气候诉讼不仅具有纠纷解决功能,而且能够在环境治理、
市场规制、能源转型等领域发挥司法推动作用。通过个案审理,政策目标和法律原则可以被转化为具体的权利义务判断,推动“双碳”法治从文本走向实践。
其次,有利于推动碳
减排从鼓励倡导转向刚性约束。气候治理具有前期投入高、效益周期长等特点,仅靠政策引导,难以持续形成稳定的减排动力。冀鹏飞表示,生态环境法典专设“应对气候变化”章节,多项规定直接涉及
碳减排义务。通过司法适用,相关规范有望进一步转化为明确的裁判规则,将倡导性要求转化为具有可诉性的法律义务,从而督促义务主体切实履行减排责任。
从更深层看,气候诉讼有助于推动“双碳”法治由政策驱动转向规则支撑。早期的气候相关案件审理中,政策目标常常成为裁判说理的重要依据。但政策表达与裁判规则在法律效力、适用范围和稳定性上并不相同。将气候变化议题纳入权利义务配置体系,有助于通过类案积累形成相对稳定的裁判经验与说理范式,为“双碳”目标落实提供更具预期性的规则基础。
中国气候治理并非新兴议题
课题组对2016年至2025年间的规范性文件与案例样本进行了系统梳理。冀鹏飞说,在研究过程中,最令课题组印象深刻的是:中国气候治理的制度布局比社会公众通常认知的更早,也更具连续性。
公众往往将气候治理与“双碳”目标直接关联,认为这是近年来才被高度重视的新兴领域。但从制度演进看,早在1994年,国务院印发的《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就已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可持续发展框架下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发布的“十三五”规划专设“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章节,围绕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气候变化适应、国际气候合作等作出系统部署。
这种制度脉络延续至今。在减缓气候变化方面,相关文件较早提出推动全国统一
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建立碳排放报告和配额管理制度;在适应气候变化方面,明确提出将气候变化因素纳入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力布局,建立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在国际合作层面,则强调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落实国家自主贡献目标。
作为“十三五”规划的重要配套文件,国务院于2016年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明确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8%的约束性目标。2025年5月,生态环境部等15部门联合发布《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标准体系建设方案》,构建覆盖减缓、适应、监测核算、国际合作等领域的标准体系。“
碳足迹管理”“气候风险评估”等技术规范的制定,标志着我国气候治理正在从政策引导向标准化、法治化推进。
“中国气候治理并非突发的新兴议题,而是经历了从政策规划、试点探索到制度构建,最终走向法治化、体系化的演进路径。”冀鹏飞说。在他看来,这些早期制度设计与生态环境法典“应对气候变化”章节的整体框架高度契合,具有延续性。
即将于8月15日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并设置“应对气候变化”专章。冀鹏飞认为,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后,气候变化应对将具备更清晰的法定基础,气候因素在案件审理中的识别度和适用效能将进一步提升。尤其是在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涉
碳交易纠纷等案件中,温室气体减排、绿色低碳发展等法定目标可以更加明确地进入裁判考量。
但法典出台并不意味着所有问题都能即刻解决。气候变化具有跨领域、跨部门、跨代际的复合属性,气候诉讼在相当长时期内仍会与传统诉讼交叉发展。冀鹏飞表示,法典的核心价值在于推动分散规范走向系统整合,发挥基础性框架作用。司法机关既要充分发挥法典的规范指引功能,也不能将“双碳”目标简单地直接转化为个案裁判结论,而应结合具体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关系和证据规则审慎认定。
从“弃风弃光案”看气候诉讼规则探索
“概念未定型而实践已先行、类型未成熟而争议已显现”,是报告对我国气候诉讼现阶段特征的概括。以“自然之友诉国网
甘肃省
电力有限公司弃风弃光案”为代表的狭义气候变化诉讼,正是在概念和规则尚未完全成熟的情况下,为制度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参照。
在诉讼主体认定和法律适用层面,该案拓展了环境司法的审视维度。以往环境公益诉讼多聚焦直接排放污染物或实施生态破坏的主体,而该案将电网企业纳入诉讼范围,依托可再生能源相关法律提出气候公益保护诉求,促使理论界和实务界重新审视气候类公益诉讼中的受理标准、条文援引范围和请求权基础。
在事实认定和证据规则层面,该案推动裁判思路作出适应性调整。气候变化损害具有累积性、间接性,温室气体排放与具体损害之间的因果链条较长,传统侵权诉讼中较为直观的因果关系判断方法难以完全适配。通过能源替代逻辑论证减排效果和生态影响,案件暴露出损害量化与证据评判规则的不足,也为后续规则优化积累了现实样本。
在责任承担和纠纷处置机制上,该案通过调解达成处置方案,约定企业持续投入新能源配套设施建设并接受常态化司法监督。这一处理方式没有简单停留在停止侵害、金钱赔付等传统责任形式上,而是更加注重气候风险长效防控和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需求。
在冀鹏飞看来,这一代表性个案为观察气候变化诉讼规则的形成提供了实践样本。通过具体案件,诉讼主体、法律适用、证据规则和责任承担等问题得以显现,也为后续制度完善积累了经验。
从广义的范围看,当前不少关联气候变化应对的诉求并不是直接以“气候变化诉讼”的名义出现,而是依托既有的诉权框架间接进入司法场域。冀鹏飞介绍,从广义气候变化诉讼看,相关请求主要集中在三类: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减排治理请求;碳
排放权、
碳汇交易等涉
碳市场纠纷中的履约及交易秩序维护请求;新能源开发利用、能源替代领域的市场准入和交易机会保障请求。此类案件虽不以应对气候变化为直接诉讼目标,但在裁判结果上产生了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的实际效果。
相较而言,狭义气候变化诉讼的诉讼请求更直接指向气候治理目标,主要包括温室气体减排、能源绿色转型、气候公益保护等内容。这类诉求已经超出传统环境污染治理范畴,更直接体现应对气候变化导向。冀鹏飞指出,现阶段我国尚未形成独立的气候诉讼程序与专门案由,相关诉求需依托既有案由、程序及责任框架进入司法场域。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直接气候诉讼在可诉性、诉讼资格及因果关系证明等方面面临的制度障碍。
从司法审慎走向稳定制度能力
气候诉讼已经出现实践样本,但系统性裁判规则尚未完全形成。冀鹏飞分析,这主要有三方面原因。首先,气候变化具有长期性、累积性、跨区域性,温室气体排放与具体损害之间因果链条较长,传统侵权法责任认定方法难以直接适配。其次,我国应对气候变化规范体系仍在整合过程中,温室气体法律属性、减排义务边界、气候损害认定等关键问题仍有待进一步明确。再次,从司法运行看,法院虽对“双碳”目标和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保持积极回应,但在具体规则创设与责任认定上相对审慎,多通过调解、裁判说理等方式回应气候治理需求,较少直接创设普适性裁判规则。
“这种审慎并非司法对气候议题缺乏关注,而是在现有治理框架下平衡现实需求与司法边界的理性选择。随着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推进及案例积累,相关裁判规则有望逐步清晰并走向成熟。”冀鹏飞指出。
与欧美一些国家通过人权诉讼或策略性诉讼倒逼政府变革的路径不同,我国气候变化诉讼更多地体现为“政策落实型司法”。冀鹏飞认为,中国气候诉讼不能简单地套用域外模式。我国气候治理秉持系统观念,统筹减排与发展,应立足中国气候治理的制度结构、目标体系和司法实践,通过本土探索构建具有中国语境解释力和制度适配性的气候诉讼路径。
从当前实践看,个案回应转化为稳定制度能力仍面临三方面瓶颈:一是案由识别标准尚不统一,气候变化关联诉讼仍多依附于传统案由,涉碳案件常表现为合同纠纷,能源替代案件则可能通过反垄断等路径进入司法程序;二是规范依据仍较分散,相关规则散见于大气污染防治、能源转型、碳排放控制、生态增汇、碳市场交易、绿色金融及环境司法程序等多个领域;三是功能定位仍需校准,传统环境救济机制偏重事后救济和私益保护,而气候治理更强调前端预防、风险防控和公共利益保护。
推动气候诉讼从分散个案回应走向稳定运行模式,需要实现三个转变:从概念识别迈向类型化建构,明确气候诉讼的案由边界;从政策依据升级为规则依据,以生态环境法典“应对气候变化”专章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为抓手,将分散的政策目标整合为实体裁判规则;从个案处理迈向规范体系衔接,推动立法、司法和行政在气候治理中形成合力。
冀鹏飞介绍,随着气候立法逐步完善、司法经验持续积累、环境司法体系不断健全,课题组将把研究重心进一步转向气候诉讼在公共利益保护、减排义务认定、风险预防审查和协同治理等领域的理论探索,推动这一新兴诉讼领域规范成型,助力生态文明法治体系不断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