悖论不解,环境税立法难免进退失据

2015-6-19 11:22 来源: 南方周末 |作者: 徐楠

《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从2015年6月10日开始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据了解,比起2013年财政部提出的环境税体系设计思路,此次征求意见稿明显更为缓和。更何况,比起直接实施方案,先立法、再推进实务已经是一条迂回的曲线。

这带来一个两难的悖论——税收要极大限度利于应对经济下行,任何稍显激进的全局设计几乎注定会被实体经济狙击,那么要不要为了环境治理的长远目标,而抓住一切机会迂回向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曾以“税制绿化”来形容的绿色财税制度改革,如果不能在总体上一击而就、实现更有前瞻性的顶层设计,要不要在局部妥协的基础上避开关键堡垒?

如果选择是,那么今天这部更像是“费改税”平移实施方案的立法草案,必会给未来促进污染真实成本的体现,带来可想而知的阻力。当不久后的未来中国需要进一步深入讨论更多环境税种及其相互关系的时候,是不是还需要更多的立法?宝贵的立法资源是否被用到了刀刃上?

如果选择否,那么多年推动之下的环境税立法,又不知要在利益博弈中徘徊到何时。更何况,我们还同时面临着财政收入增速减缓的挑战,财政部门比以前更容易背上敛财的指责。

何去何从?局部地看,全是两难。

此次环保税法草案提出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但对于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课以重税。也就是说,总体负担不会明显增加,但哪个越界,就狠狠地打。

相比之下,2013年的设计思路,显然更加雄心勃勃。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提出可以先选择实施条件成熟、易于推行的污染物征收,“十二五”期间选择开征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和氨氮化物、二氧化碳等征收对象稳定的税目,在“十二五”之后考虑对废气、废水、噪音及固体废弃物等其他项目研究开征。财科所还设想:将环境税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种,中央拿小头、地方拿大头,以体现地方在环境治理中的更大责任。

然而在2013年7月向地方、专家以及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等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开征碳税和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的税率设定等问题引发了较大争议,实体行业认为此举会加重企业负担,不利于经济运行。

这次征求意见收获的明确信号是:阻力强大。于是方案被拿回来,修改调整。尽管就是在这一年,大范围的雾霾引发世界关注,北京已经成了新的全球“雾都”。

2013年10月,财科所在研究报告中疾呼:中国现在已经拥有了开征环境税绝好时机,频发的极端恶劣天气倒逼环境税的尽快出台,一直进行的结构性减税也为开征环境税腾出空间。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苏明表示,需要在行业发展和税率之间寻找平衡,要让经济发展和企业可以承受,同时要让污染企业付出代价。但他同时强调:环境税的税率肯定要比排污费高。

然而今天进入公众视野的环保税法草案,在税额标准上没有体现出上述主张。

背后的挑战是:在中国需要严肃应对经济下行的今天,到底该如何权衡环境治理和保护增长的利害?眼下,比一个税制体系全局设计更加需要的,是回应这个问题的一套总体策略。对于人口红利、资源环境红利释放殆尽的现实,中国是否已经做好准备来主动迎接?或者是还在尽一切可能寻找固有增长路径的空间,因而不敢轻易触动现有的利益板块?

有位企业主曾经慨叹:如果环境税早来十年,在经济形势好的时候开征,现在就不是今天这个样子了。

然而细想想,对于中国今天的环境危局,“经济形势好的时候”的贡献最大。归根到底,那时候的宏观思维和现实路径,是释放和运用资源环境红利,而不是加大保护力度。因此也不难想象:即便在“经济形势好的时候”有更为完备的环境税制,其基本功能也不会是提升资源环境的经济成本。

所以,我们真的在顶层决策中准备好面对人口红利、资源环境红利释放殆尽的现实了吗?如果是,再来讨论每一部具体法案、每一项政策进退的得失,视野会清晰得多。

现实是坚硬的,无论实体经济的未来前途,还是关系到民生、关系到一切经济基础的环境资源存量,都经不起等待。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气候与能源金融研究中心高级政策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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