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市硚口区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5-21 09:53 来源: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硚口区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硚口区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经研究,现印发《硚口区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硚口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5月15日


硚口区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碳达峰、促进碳中和,完成市下达我区的能耗双控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设立硚口区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降碳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降碳,是指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碳排放,有效、合理利用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突出重点、注重示范、专款专用。

第五条  区发改局负责根据年度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工作情况及需要,提出专项资金的安排和建议,向社会发布年度项目征集指南,组织项目评审及项目管理等工作,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批复。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是依法在硚口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单位)应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企业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项目建成后具有较好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第八条  专项资金应用于前期手续齐全、已完工项目,原则上不用于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

第九条  本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节能降碳、循环经济发展、基础能力建设等三个方向,以及围绕落实区委区政府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和重点工作。

(一)节能降碳方向。重点支持节能降碳示范项目、重点用能设施产品节能改造、节能降碳设备和技术的推广应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项目、智慧能源管理系统建设等。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二)循环经济发展方向。重点支持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重大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园区循环化改造、企业清洁生产改造等。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三)基础能力建设。重点支持重大课题研究、第三方评估、宣传培训等。第三方评估补贴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重大课题研究、宣传培训等活动根据重要性、复杂程度等确定金额。

(四)围绕落实区委区政府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和重点工作。有补贴要求的项目,安排标准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其他项目补贴标准另行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以上四点范围中,以项目投资额作为补贴依据的,项目投资额均剔除财政出资部分后予以核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区政府投资或其他区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

(三)申报企业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

(四)申报企业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或申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第十一条  根据年度财政资金规模和重点工作任务,区发改局可适当调整支持方向和重点内容,统筹资金安排。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查和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区发改局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范围、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申请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副本复印件);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代码、建设必要性及可行性、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进度、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等;

(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四)申请投资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五)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选址、建设内容、工艺方案、产品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等;

(六)项目投资估算,包括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表、投资估算表等;

(七)项目融资方案,包括项目的融资主体、资金来源渠道和方式等;

(八)相关附件,包括项目城乡规划、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评等前期手续(如需办理)复印件,以及资金到位情况证明;

(九)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作出书面承诺;

(十)当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区发改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认定,主要评估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规定的资金投向、投资是否合理、配套资金和建设内容是否落实、项目单位是否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否可能增加地方债务负担等,提出审核意见和资金扶持计划。

第十四条  区发改局根据评审结果,综合考虑全区工作建设任务、资金需求评估情况、上年度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评估督导情况等,确定拟支持项目清单,并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区发改局按区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照区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

第十七条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已获得上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不连续安排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区发改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估督导,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单位需及时向区发改局报送项目运行情况,自觉接受并配合做好审计、监察和财政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造或者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发改局有权根据《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及采取相应措施: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滞留、挤占、截留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降低建设标准的;

(四)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评估督导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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