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望本世纪初,中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尚处在“襁褓中”,身处着全球范围内技术发展尚欠成熟、国内
市场认知度低、并网困难重重的窘境,面临着传统能源行业和学术界的种种质疑。在这样的背景下,从2003年到2005年,中国仅用两年就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从启动编撰到通过的全程。这愈发凸显了中国政府通过能源结构的调整来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毅然决心。《可再生能源法》以国家意志确立了绝不动摇的行业发展方向。在这部法律提供的固定电价、全额保障性收购等制度的保障和指导下,过去20年里,中国从“跟跑者”蜕变为“领跑者”,可再生能源的装机量、设备生产规模、研发和投融资能力,让全世界瞩目甚至惊叹。
截至2025年底,我国仅风、光两类可再生能源的装机容量就达18.4亿千瓦,发电成本降至煤电水平,彻底重塑了全球能源产业格局。中国制造的风电设备和光伏组件也占到全球市场的70%—80%,以其物美价廉的特质为更多发展中国家的能源转型提供了合理、可靠的选择。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与时俱进。如今,《可再生能源法》的使命已不再是鼓励和扶持国内行业发展,也需听到全球能源转型对中国可再生能源行业发出的召唤。站在全球能源治理重构的十字路口,修订《可再生能源法》必须具有超越国界的战略视野:将法律的导引、约束与后盾作用,从国内延伸至“一带一路”共建的广阔天地。这不仅是企业发展的诉求,更是时代赋予中国在推动全球可持续转型进程中的历史责任。
从“浅层贸易”迈向“全球治理”,以绿色能源铸就安全与公正
在全球地缘政治动荡与应对气候变化的背景下,众多“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长期受困于传统能源的价格霸权与基础设施的匮乏。随着近期美以伊战争局势的不明朗,霍尔木兹海峡航运僵局短期内有所松动希望渺茫,能源安全成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政治独立、社会稳定的重要掣肘。对化石能源进口严重依赖的东南亚与南亚各国已首当其冲陷入严重的能源危机。
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出海,不再仅是设备的跨国流动,而应该成为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共同建设更加安全、独立、公正、清洁的能源体系的盟友基石。
《可再生能源法》的修订,必须推动企业从单纯的“设备输出”升维至“系统能力输出”。在这方面,中央企业已展现出引领者的姿态。比如,南方电网公司在“一带一路”共建中迈出坚实步伐——中老500千伏联网工程成功投产,中国—东盟能源学院正式成立,中亚最大风电项目也顺利投产。这些项目不仅是
电力的跨境输送,更是中国标准、中国技术与中国治理经验的系统性输出。法律的修订应当明确鼓励可再生能源企业在这一领域兼容了硬设备资金和软知识技术的系统性出海,让每一个跨境项目都成为巩固区域能源安全、深化政治互信的鲜活见证。
同样,中国华电新上线的“华电智禹·乌江睿算”流域水风光一体化智慧调度平台,推动了流域调度从“治水”向“智水”的转变,展示了中国企业在复杂地形下多能互补的顶尖能力。这种能力正是巴基斯坦、尼泊尔等山地国家急需的。法律需要为企业的“技术+模式”的整体输出提供制度保障,让发展中国家的能源体系真正实现“安全独立、清洁可持续”的双重跨越。
以法律为杠杆,撬动注资气候脆弱国家
从菲律宾的台风频发带到加纳的萨赫勒干旱区,气候脆弱国家直面肆虐的气候变化冲击,是气候危机的“零抵抗者”,微乎其微的历史温室气体排放更使其成为最低责任方。然而,相对较弱的经济发展水平也造成这些国家注定难以成为全球可再生能源行业投资方的首选。追逐收益的企业难以承受高风险地区的高额经济和时间成本。此时,法律的“后盾”至关重要。修订后的法律应明确建立国家级别的协同机制,充分调动社会、金融与
政策资源。
需要强调的是,广度合作不仅应关注大型基建,更要深入社区末梢。
新疆偏远乡村的“金太阳乡村”、
陕西革命老区的“渔光互补阳光银行”给当地百姓带来了实际利益。这种“新能源+”融合发展模式,对菲律宾的众多岛屿社区、加纳的农村地区来说,具有直接的复制价值。
在《可再生能源法》修订过程中,可以将其覆盖的广度与共建“一带一路”积极倡导的“小而美”项目相结合,建立专项基金或绿色信贷机制,鼓励企业将这类亲民惠民的分布式能源方案推广到“一带一路”的气候脆弱国家,为企业勇于进入欠发达地区提供兜底。在《可再生能源法》修订后,中国的可再生能源能够成为新型的对外援助,让微电网不仅输送电力,更成为当地社区应对气候灾害的能源堡垒。
“百年树人”,以民心相通编织利益共同体
客观而言,中国部分能源企业在早期的海外发展中,确实存在“重建设、轻运营”、“重工程、轻人文”的行为。这种模式虽贡献了“设施联通”,却在“民心相通”方面尚有提升空间。如果缺乏对当地人才的培养与技术的赋能,这种合作往往无法留下长远影响,在当地社区生根生长。
《可再生能源法》的修订,有必要设置“软实力”条款,将深度合作法律化。我们需要超越简单的EPC“承包商”角色,深入到人才培养、技术转移、标准制定与循环经济等环节。
自从2023年起,“亚洲气候行动者”组织每年从气候脆弱国家选送10余名品学兼优的高中毕业生进入中国的大学,学习可再生能源工程专业。这些留学生和中国同学上一样的课程、进同一个考场、一起实习一起吃住。从中国毕业后,他们将成为自己国家能源转型的中坚力量。他们带回去的还有对于中国文化的了解和认同,以及一起建设全球可再生能源未来的中国商业伙伴。这种“文化+能源”的双重输出模式,应成为法律鼓励的方向。
授人以渔,开展真正的深度合作,是让当地人民不仅用上电,更能通过参与项目获得教育、技能与尊严。
法律的导引可以让企业明白,真正的竞争力来自于掌握技能的人才与深入人心的规则。通过在法律修订中增加对海外项目属地化运营、技术转让及社区投资的考核与激励。
中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拥有重塑世界能源版图的物理实力;而一部与时俱进的《可再生能源法》,将赋予其引领全球绿色转型的制度灵魂。我们不应满足于做全球最大的能源装备超市,而应勇于通过法律修订,树立大国责任标杆,支持企业做全球清洁能源体系的跨国巨头与规则引领者。
修订《可再生能源法》,不仅要解决国内的消纳与市场化
难题,更要为企业出海“导航”与“护航”。让法律成为 “有形的手”,推动中国能源企业在“一带一路”上走得更远、更广、更绿。
在过去的20年间,中国的可再生能源从“边缘”成长为“主流”,《可再生能源法》发挥了关键的保驾护航作用。中国全社会用电增量已全部由绿电满足,当日益严峻的气候变化危机对各国发出更加迫切的能源转型要求之时,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不仅是国内‘双碳’目标的压舱石,更应成为全球绿色转型的发动机。《可再生能源法》的修订,就是要让这台发动机拥有持续输出的制度保障。这既是中国兑现气候承诺的必经之路,也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坚实基石。
(作者为“亚洲气候行动者”组织的创始人及总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