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碳市场CCER使用都有哪些限制条件?

2015-6-9 22:06 来源: 中创碳投

6月2日,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发布《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消信用管理规定(暂行)》,对ccer的使用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能够用于履约的CCER由以下项目产生:

(一)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项目类型(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农村户用沼气和生物质发电项目)
(二)清洁交通减排项目
(三)海洋固碳减排项目
(四)林业碳汇项目
(五)农业减排项目

深圳针对不同的项目类型,对其项目所在地区做出了不同的限制。

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项目类型中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垃圾焚烧发电要求项目来自于:
(一)广东省内的梅州、河源、湛江、汕尾等地区,
(二)新疆西藏青海宁夏内蒙古甘肃陕西安徽江西湖南四川贵州广西云南福建海南等省份,
(三)和本市签署碳交易区域战略合作协议的其他省份或者地区。

农村户用沼气和生物质发电项目、清洁交通减排项目、海洋固碳减排项目要求抵消信用来自于深圳本市以及和和本市签署碳交易区域战略合作协议的其他省份或者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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