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的通知》提出哪些全链条管理要求?

2026-3-11 09:55 来源: 生态环境部

  一是实施配额许可和备案管理。对生产单位和部分使用单位实施配额许可管理,对销售、其他使用、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实施备案管理。其中,销售、使用单位需按年度申请备案,首次备案可随时申请,后续于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申请次年备案。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一次备案,长期有效。

  二是规范副产管理。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生产单位及CTC原料用途年使用量(指装置设计使用量)超过1500吨的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副产三氟甲烷(HFC-23)的单位应按照《一氯二氟甲烷生产设施副产三氟甲烷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技术规范》进行规范化监测和计量,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同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HFC-23无组织排放。

  三是建立健全资料保存和数据报送制度。所有单位应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3年,《通知》附件中明确了原始资料清单表。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应在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在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报送管控物质数据。

  需重点强调的是,管控物质的购买和销售行为只能在符合规定的单位之间进行。销售单位只能向已取得生产配额的生产单位和已备案的销售单位购买管控物质,只能向已取得使用配额或已备案的销售、使用和维修单位销售管控物质,不得向个人销售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此外,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信息,不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应及时注销,否则都需按要求及时报送数据。

最新评论

碳市场行情进入碳行情频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