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26)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HJ 633—2026)、《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HJ 663—2026)两项配套技术规范。
综合考虑国内外PM2.5污染暴露健康影响的科学证据、保护生态环境及社会福祉、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等因素,本次修订将PM2.5年均浓度一级限值调整为10微克/立方米,二级限值调整为25微克/立方米;日均浓度一级限值调整为25微克/立方米,二级限值调整为50微克/立方米;同步收严了PM10、SO2和NO2三项污染物浓度限值,总体与世界卫生组织最新版《全球空气质量指南》第二阶段过渡值相当。
新标准采用分阶段实施方式。第一阶段自2026年3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执行过渡阶段浓度限值:PM2.5年均和日均浓度二级限值分别为30微克/立方米和60微克/立方米,PM10年均和日均浓度二级限值分别为60微克/立方米和120微克/立方米。第二阶段自203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执行修订后的PM2.5、PM10、SO2和NO2浓度限值。
修订后的新标准将在协同推进减污降碳方面将发挥怎样的作用?此前,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
碳中和研究院院长贺克斌对此进行解读。
问:新标准在协同推进减污降碳方面将发挥怎样的作用?
贺克斌:多家研究机构开展的空气质量模型模拟和情景分析研究表明,为实现2035年全国PM2.5平均浓度下降至25微克/立方米以下的目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还需削减二至三成。具体而言,一次PM2.5、SO2、NOx、VOCs排放量需要在目前基础上进一步削减21%—28%,一次PM2.5
减排主要来自民用和工业部门,SO2减排来自工业、民用和
电力部门,
交通部门对NOx的减排贡献较为突出,溶剂使用源和工业对VOCs减排量贡献较大。在实现PM2.5改善目标的同时,NOx和VOCs的大幅减排也将推动臭氧年评价值的下降。
为保证上述空气质量改善路径的顺利实施,需要推进能源、产业、交通三大领域的系统减排和协同治理。从具体措施来看,一是加快能源结构优化,通过开发可再生能源满足新增需求,控制化石能源消费总量;二是优化供热与终端用能体系,推进清洁电力、工厂余热等替代分散供热;三是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与布局优化,淘汰落后产能,持续推进
钢铁、焦化、
水泥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四是优化交通结构和推行车队清洁化,提高新能源车保有量,控制在用车排放水平。
测算表明,新标准实施后的收益约是治理投入的10倍,且协同降碳效益显著。对上述空气质量改善路径下的减排成本,以及空气质量改善带来的健康收益、各类措施的协同降碳效益进行了测算。结果显示,减排治理投入与收益的比例关系约为1:10。从具体措施来看,推广环保型溶剂、调整
运输结构、提高机动车燃油经济性等措施的减排成本相对较高,但此类措施不仅能引领新质生产力的培育与发展,还可推动产业结构向绿色低碳转型。同时,在空气质量改善路径下,污染物减排措施预计可实现每年CO2减排约6亿吨—8亿吨,2026年—2035年期间累计协同减排CO2超70亿吨。